2008.06.04
美国国务院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
2008年6月4日
[报告全文(英文)的PDF文件载于:http://www.state.gov]
《2008年度人口贩运问题报告》前言
宗旨
法律规定国务院须每年就外国政府为铲除严重形式的人口贩运活动进行努力的情况向国会提交报告。本报告为第八期人口贩运问题年度报告。发表这份报告是为了提高全球对这个问题的重视,突显国际社会打击人口贩运的努力,并鼓励外国政府采取有效行动打击各种形式的人口贩运活动。
为有关工作提供法律依据的《2000年贩运受害者保护法》(Trafficking Victims Protection Act of 2000)修正版指出,打击人口贩运的目的是公正而有效地惩罚人口贩子,保护受害者并预防贩运事件发生。解救那些陷入奴隶般境遇的人们是本报告也是美国政府打击人口贩运政策的最终目标。
人口贩运是一种多重威胁,它剥夺了人们的人权和自由,增加了全球性健康风险,极大地助长了有组织犯罪。
人口贩运给受害者个人造成了严重伤害,他们大都遭受身体上和精神上的蹂躏或强奸,其本人和家人受到威胁,甚至被迫害致死。然而,人口贩运所危害的不仅仅是受害者个人,还有贩运活动波及的各国人民的健康与安全。
越来越多的国家正在为根除这一令人发指的罪行作出重大努力。根据《贩运受害者保护法》,一个国家若未能作出重大努力使本国达到铲除人口贩运的最低标准,就会在本报告内被归为第三列(Tier 3)国家。这种定性可能导致美国暂停向该类国家提供不属于人道性质的援助和非贸易性援助。《人口贩运问题报告》对外国政府所作努力的评估强调三个"P",即起诉(prosecution)、保护(protection)和防范(prevention)。但为了强调保护受害者,打击人口贩运的行动要求我们必须同等重视三个"R",即营救(rescue)、康复(rehabilitation)和回归社区(reintegration),同时鼓励有关方面学习和共享上述领域中的成功经验。我们必须在营救受害者之后,让他们重新享有尊严,重新燃起对有价值的生活的希望。
人口贩运的定义
《贩运受害者保护法》对"严重形式的贩运活动"的定义如下:
1) 通过暴力、欺诈或胁迫手段导致发生商业性性行为或使未满18岁的人从事此类性行为的性贩运;或
2) 通过暴力、欺诈或胁迫手段招募、窝藏、运送、提供或获得劳工或服务人员,以迫使其从事非自愿劳役、以劳役抵债、受债务奴役或沦为奴隶。
根据上述定义,贩运罪行的受害者亦包括未被异地贩运者。
现代奴役行为的范围和性质
贩运活动的普遍特征是利用暴力、欺诈或胁迫手段以牟利为目的剥削人口。受害者可能受到劳役剥削或性剥削,或兼受两种剥削。劳役剥削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奴役、强制性劳役和抵押劳动。性剥削的典型表现是商业性卖淫业采取的蹂躏手段。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受害人在私人住宅受到雇主的剥削,往往被迫劳作并提供性服务。暴力或胁迫手段可能是直接的、残暴的,也可能是心理上的。
有关方面对现代奴役行为的范围与严重程度有各种不同的估计。据联合国负责劳工标准、就业和社会保护的机构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估计,在任何一个特定的时间,至少有1,230万人遭受强制性劳役、抵押劳动、强迫童工劳动和性奴役;另一些方面的估计数字从400万至2,700万不等。
根据美国政府资助的、于2006年完成的一项调查,每年大约有800,000人被跨境贩运,这个数字并不包括在本国境内遭到贩运的千百万人口。在遭受跨国贩运的人中,约80%是成年和未成年女性,未成年人多达50%。跨国贩运的多数受害者是被迫从事商业化性服务的女性。这些数字不包括全世界在本国境内被贩运的千百万男女受害者──这些人中的大多数从事强制或抵押劳动。
人口贩运分子以弱势群体为对象。他们的目标通常为儿童和年轻女子,其手段狡猾多变、无所不用其极,企图蒙骗、威逼可能的受害者并获取他们的信任。这些手段往往包括许诺通过工作及读书机会或结婚来改善生活。
人口贩运受害者的国籍各不相同,文化背景也多种多样。有些人离开发展中国家,前往较富足的国家从事低技能工作,希望以此改善自己的生活。还有一些人在本国沦为强制性劳役和抵押劳动的受害者。渴望未来美好生活的女性易于受到出国当保姆、管家、服务员或模特的招聘广告的诱惑──贩运分子谎称的这些工作机会最终成为被迫卖淫、走投无路的梦魇。有些家庭将孩子送交给答应提供教育和机会的往往有亲属关系的成人,而那些人却为了金钱卖掉孩子,使他们陷入受奴役的境地。但贫困并不是造成这种悲剧的唯一原因,采取欺诈手段的招工者和雇主以及不惜将他人推入绝境并从中非法牟利的腐败官员,都是造成这种悲剧的罪魁祸首。
《2008年度人口贩运问题报告》的重点
人口贩运问题报告最全面地介绍全世界各国政府打击严重形式的人口贩运的努力。本期报告的报告期为2007年4月至2008年3月。报告涉及那些被确定为严重形式人口贩运活动大量受害者的来源地、中转地或目的地的国家。《2008年度人口贩运问题报告》就现代奴役的性质和范围以及全世界各国政府为打击和消灭奴役行为广泛采取的行动公布最新的全球性评估。
由于贩运活动可能遍及全世界每一个国家,本报告如未提及某个国家,只意味着缺乏有关信息。各国专述部分阐明了贩运问题的范围和性质,说明将有关国家列入报告的理由以及该国政府打击贩运的努力。每项专述还根据《贩运受害者保护法》的要求,评估有关国家政府遵守消灭贩运活动最低标准的情况,并对进一步打击贩运的行动提出建议。各国专述的其余部分介绍各国政府打击贩运的执法行动以及保护受害者和制止贩运的努力。每项专述说明将某一个国家归入第一列、第二列、第二列观察名单或第三列的依据。每项归列都附有说明,特别是当某一国被列入第二列观察名单时,专述部分将根据《贩运受害者保护法》的具体标准附加解释性说明。
《贩运受害者保护法》列出三项因素作为确定一个国家归入第二列名单(或第二列观察名单)或第三列名单考虑的依据:1)这个国家在多大程度上属于严重形式人口贩运活动的来源地、中转地或目的地;2)这个国家政府在多大程度上未达到《贩运受害者保护法》的最低标准,尤其是该政府在多大程度上存在与贩运有关的腐败;3)该政府在打击和铲除严重形式人口贩运活动方面拥有的资源和能力。
为制定打击贩运活动的努力目标,有些国家召开了会议并建立特别事务组或制订了全国行动计划。尽管上述行动有益处而且有助于促进今后实质性的执法、保护和预防行动,但在对一个国家的努力进行评估时,这些会议、计划和特别事务组不是考虑的主要因素。本报告的重点在于各国政府为打击贩运已经采取的具体行动,尤其是对贩运分子的起诉、定罪和判刑,以及保护受害者的措施和预防工作。本报告不着重考虑处于草案阶段的法律及尚未颁布的法律。最后,本报告的重点不在于政府所做的间接有助于减少贩运活动的努力,如教育计划、扶持经济发展或促进男女平等的项目,虽然这些努力都是值得肯定的。
方法
国务院编写这份报告所采用的信息来源为美国驻外使馆、外国政府官员、非政府组织和国际组织、公开发表的报告、到每个地区的调查访问,以及送交电子信箱(tipreport@state.gov)的信息。此电子信箱是为非政府组织和个人交流政府处理贩运问题进展情况所设立的。美国驻外外交机构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提交有关贩运情况及政府所采取行动的报告,调查工作包括同政府官员、地方和国际非政府组织代表、国际组织官员、新闻记者、学术界人士及被贩运幸存者等各方面人士的广泛接触。 为编写本年度的报告,国务院重新审核了有关每个国家的信息来源,以进行评估。评估每一个国家政府打击贩运的努力包括以下两个步骤:
第一步:是否存在大量受害者
首先,国务院确定一个国家是否属于"严重形式的人口贩运活动的大量受害者的来源地、中转地或目的地",通常以受害人数在100或100以上为标准,与以往报告使用的标准相同。一些缺少这类信息的国家没有被归类,但因有证据表明存在贩运问题而被归入特例(Special Case)部分。
第二步:归类
国务院遵照《贩运受害者保护法》的规定,将《2008年度人口贩运问题报告》所涵盖的所有国家分为三类,即报告所称的"列"。归类更多地取决于每个国家政府打击人口贩运的力度,而不是贩运问题的严重程度,尽管后者也很重要。国务院首先评估有关国家的政府是否完全达到《贩运受害者保护法》中有关消除人口贩运的最低标准(详细内容见第284页)。其政府达到这些标准的国家被归入第一列。对于其他国家,国务院则审核这些国家的政府是否正在作出重大努力争取达到这些标准。正在为达到最低标准而作出重大努力的国家被归入第二列。那些既没有完全达到最低标准,也没有为达到这些标准而作出重大努力的国家被归入第三列。最后还要对照列入特别观察名单的标准,符合有关标准的第二列国家被归入第二列观察名单。
特别观察名单——第二列观察名单
根据《贩运受害者保护法》,《人口贩运问题报告》为应受到特别监督的国家另辟"特别观察名单"。列入这一名单的国家包括:1) 在2007年度报告中被归入第二列而在本年度报告中被归入第一列的国家;2) 在2007年度报告中被归入第三列而在本年度报告中被归入第二列的国家;3) 在本年度报告中被归入第二列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
a) 严重形式贩运受害者的绝对人数相当多或有相当幅度的增长;
b) 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前一年的基础上加大了打击严重形式人口贩运活动的力度,包括增加对贩运犯罪活动的调查、起诉和定罪,加强对受害者的援助及有证据表明政府官员串通从事严重形式贩运活动的现象减少;
c) 确定一个国家正在为达到最低标准而作出重大努力的根据是该国作出了在今后一年中将采取更多措施的承诺。
国务院称第三类(包括a、b、c)为"第二列观察名单"。在2007年6月发表的报告中,有32个国家被归入第二列观察名单。这些国家同2007年10月因重新评估被评为第二列观察名单的2个国家和符合上述头两类条件(从2007年度人口贩运报告到2008年度报告向上提升一列)的7个国家一起被纳入国务院于2008年2月28日公布的"临时评估报告"(Interim Assessment)中,总共是41个国家。
在"临时评估报告"发表时被列入第二列观察名单的34个国家中,有11个国家在本年度报告中升为第二列,有4个国家下降为第三列,另有19个国家停留在第二列观察名单上。在本年度报告中被列入特别观察名单的国家将在2009年2月1日向美国国会提交的临时评估报告中被重新审核。
可能对第三列国家采取的制裁
第三列国家的政府可能受到某些制裁。美国政府可能暂停提供除人道援助和贸易相关援助之外的其他援助。对没有得到此类援助的国家,将暂停对其官员和雇员参加教育和文化交流项目的资助。根据《贩运受害者保护法》,美国将反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和世界银行(World Bank)等国际金融机构向这些受到制裁的政府提供援助(涉及人道援助、与贸易有关和某些与发展有关的援助除外)。制裁如实施的话,将于2008年10月1日起开始生效。
如果总统认定向某国政府提供这类援助将有助于促进《贩运受害者保护法》的目标或符合美国的国家利益,那么依据《贩运受害者保护法》应对这个国家实施的制裁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贩运受害者保护法》还规定,为避免对包括妇女和儿童在内的弱势人口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可在必要时免除有关制裁。在已经公布报告但尚未实施制裁期间,如果总统认定有关国家的政府已经遵守最低标准或正在作出重大努力达到这些标准,将不对其实施制裁。
无论被归入哪一列,每个国家,包括美国在内,都应当作出更多的努力。任何国家的归类都不是永久性的。所有国家都必须保持和加强打击人口贩运的努力。
如何使用本报告
本报告是美国政府用作继续展开对话和进行鼓励的外交手段和帮助集中资源实施起诉、保护和防范项目及政策的指导。在对每一个入列国家所作的概述中重点提出具体建议,以促进未来的进展。国务院将继续就报告的内容与各国政府保持接触,以加强合作努力,根除人口贩运活动。在未来一年里──特别是在今后几个月确定如何对第三列国家实行制裁之前──国务院将利用这里收集到的信息来更有效地展开有针对性的援助项目,与需要帮助的国家一道打击人口贩运活动。国务院希望,报告将对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在世界各地打击人口贩运活动的努力起到推动作用。
强迫性劳动和性奴役:不同形式的人口贩运
人口贩运的隐蔽性质使我们无法精确地统计世界各地的受害人数,但现有调查表明,如果把在各国境内发生的人口贩运计算在内,劳工贩运的受害人数多于性贩运受害人数。虽然劳工贩运和性贩运被当作不同的人口贩运问题来分析,但是这两种贩运形式的受害者往往有一共同之处:他们被贩运的苦难源于离开家乡寻找经济机会。
追踪人口贩运活动的报告常常提及迁移问题,转移受害者无疑是许多人口贩运犯罪的共同特点。然而,即使在不转移人员的情况下,奴役也有可能发生。在分析人口贩运问题和制定有效对策时,应当侧重于通过强制、欺骗或胁迫手段对某人进行剥削和控制,而该人员是否被转移则是次要因素。
无论是2000年通过的《联合国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议定书》所规定的国际人口贩运定义,还是联邦法所规定的美国对严重形式的人口贩运定义,都没有将转移受害者作为必要条件。转移并非必要条件,任何人,凡在暴力、欺诈或胁迫之下被招募、窝藏、运送、提供或获得,并被迫从事非自愿性奴役、强制劳役、或卖淫,均为贩运受害者。
人口贩运的主要形式
强制劳役
当毫无道德原则的雇主利用执法漏洞剥削弱势工人时,就出现了许多强制劳役的情况。由于失业、贫困、犯罪、歧视、腐败、政治冲突及接受这种做法的传统,这些工人因此变得更容易受害。移民尤其容易受害,不过有人在其本国也被迫从事劳役。强制或抵押劳役的女性受害者,特别是从事家佣劳役的妇女和女童,常常还遭到性剥削。
强制劳役是一种人口贩运形式,比性贩运更难以辨认和评估。它可能并不涉及利用跨越国境的性贩运而牟利的同一犯罪网络,而可能涉及那些迫使少则一名、多则数百名工人遭受非自愿奴役的人,他们可能通过强制或胁迫手段让工人从事家佣或工厂劳动。
抵押劳役
其中一种强制或胁迫手段便是利用抵押或债务使劳工服从。有关法律和政策将之定义为"抵押劳役"或"债务奴役"。根据美国法律,这属于犯罪,并作为一种与贩运有关的剥削形式被包括在《联合国打击人口贩运议定书》之中。由于人口贩子或招募者非法利用作为就业的部分条件的最初债务,或由于工人在更为传统的抵押劳役体制中继承了债务,世界各地有许多工人沦为债务劳役的受害者。南亚传统的抵押劳役使数代人沦为奴隶。
外籍劳工中的债务奴役和非自愿劳役
外籍工人容易成为贩运骗局的受害者,这尤其令人感到不安,因为这一群体在某些地区非常庞大。造成这个问题的三个潜在因素如下:1) 扭曲合同;2) 地方有关招收和雇用外籍劳工的法律不健全;3) 来源国有关方面有目的地让这些劳工付出高昂的、通常为非法的费用和债务,他们往往与目的地国家的劳工机构和雇主串通勾结。
一些违约现象和恶劣的就业环境本身并不构成非自愿劳役,但如果通过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约束来迫使工人开始或继续从事劳役或提供服务,就可能转变为强制劳役。向那些为了争取到海外工作而获得"特殊好处"的劳工收取费用,会使劳工陷入非常容易沦为债务奴役的境地。然而,单凭这些费用并不构成债务奴役或非自愿劳役。如果加上目的地国毫无道德原则的代理人或雇主的剥削在内,过度的费用或债务则可构成某种形式的债务奴役。
非自愿家佣奴役
家佣在暴力或胁迫下──如身体(包括性)或精神虐待──会陷入奴役。儿童特别容易成为受害者。家庭奴役尤其难以觉察,因为发生在个人家中,通常不受公共当局监管。例如,亚洲和中东一些富裕国家对家佣的需求很大,这些家佣有时陷入非自愿奴役的境地。
强制性童工
许多国际组织和国家法律承认,儿童可合法从事轻体力劳动。而最严重形式的儿童劳役正成为世界各国努力杜绝的做法。买卖和贩运儿童以及通过诱骗迫使他们沦为抵押和强制劳工,显然属于最严重形式的儿童劳役。任何被迫从事非自愿奴役、债务奴役、苦工、或受到强制、欺骗或胁迫而从事劳役的个人,都是人口贩运的受害者,不管他们在哪里遭受剥削。
儿童兵
招募儿童兵是一种特殊而严重的人口贩运形式,涉及通过强制、欺骗或胁迫等手段非法招收儿童,剥削其劳动或使之充当冲突地区的性奴。从事这类非法活动的有政府军、民兵组织或叛乱组织。据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估计,在全世界30多起武装冲突中,目前正受到剥削的年龄在18岁以下的儿童超过30万。虽然大部分儿童兵在15岁至18岁之间,但有一些儿童年仅7、8岁。
许多儿童被拐骗来充当作战人员。还有不少儿童被非法征来充当搬运工、厨子、警卫、佣人、信使或探子。许多年轻女孩被迫与男性作战人员结婚或向他们提供性服务,因此非自愿怀孕的风险很高。男儿童兵和女儿童兵通常受到性虐待,非常容易感染性病。
一些儿童被迫对其家人和社区施暴。儿童兵经常遭到杀害或受伤,幸存者通常受到多种打击和心理创伤。他们的发育也通常遭到永久性的损害。返乡的儿童兵经常在家乡受到排斥。
儿童兵是一个全球性问题。这个问题在非洲和亚洲最为严重,而拉丁美洲和中东地区的武装组织也在冲突地区非法使用儿童。各国必须与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合作,采取紧急行动,解除儿童兵武装并解散和重新安置他们。
性贩运与卖淫
性贩运在整个贩运中占重大比例,并成为当今跨国奴役交易的主要部分。性贩运的存在离不开全球商业性性交易需求的大幅度增加。美国政府在2002年的一项政策决定中采取了严厉打击卖淫活动的立场。该决定强调,卖淫本质上是具有危害性的残忍活动,还助长了人口贩运。它使人沦为非人的商品,从而为人口贩运提供了温床。
美国政府反对卖淫活动及任何相关活动,其中包括拉客或开妓院等加剧人口贩运的活动;美国政府还强调,不应将这些活动作为一种合法工作形式来监管。商业性性行业的主顾构成了人口贩子努力满足的需求市场。
利用儿童从事商业性性活动
每年,两百多万儿童在全球商业性性行业中受到剥削。这些儿童中许多人陷于卖淫的处境。无论具体情况如何,对儿童进行商业性性剥削都属于贩运行为。国际公约和议定书规定,对儿童进行商业性性剥削者必须受到法律惩处。美国法律及《联合国打击人口贩运议定书》禁止利用儿童从事商业性性活动。对此没有任何例外,不得以任何文化或社会经济理由阻止把儿童从性奴役中解救出来。不能容忍"儿童性工作者"等说法,因为此类说法美化了这种残酷的剥削行为。
儿童色情旅游业
儿童色情旅游业涉及那些从自己的国家──通常是把利用儿童从事性活动视为非法或与其文化抵触的国家──去另一个国家获取商业性儿童性服务的人。儿童色情旅游业可耻地损害儿童尊严,是用暴力虐待儿童的一种方式。利用儿童从事商业性性活动对未成年人产生破坏性后果,可能造成其身体和心理上的长期创伤、疾病(包括艾滋病毒/艾滋病)、毒瘾、非自愿妊娠、营养不良、社会排斥等,甚至可能导致死亡。
从事儿童色情旅游的游客经常去发展中国家,寻找在不暴露身份的情况下接受儿童性服务的机会。这种犯罪活动通常由于执法不力、腐败、互联网、旅行方便和贫困而变本加厉。性罪犯来自各种社会经济背景,包括担任公职者。美国公民卷入儿童色情旅游业的案例中有一名儿科医生、一名退休陆军中士、一名牙科医生和一位大学教授等。这些案例经常涉及儿童色情物品,还可能利用毒品引诱或控制未成年人。
严惩从事贩运的罪犯
在本报告中,许多对外国政府反贩运努力的分析侧重于惩罚贩运罪犯与保护贩运受害者。下文说明了根据《贩运受害者保护法》的标准进行分析的方式。
《贩运受害者保护法》规定的最低标准要求外国政府禁止各种形式的贩运行为,规定惩处办法,使之严厉程度足以形成威慑,又能充分反映这种罪行十恶不赦的本质,并有力地惩罚犯有这些罪行的罪犯。
法律规定的惩处办法:国务院在本报告中评估外国政府作出的打击贩运努力时坚持认为:为了符合《2000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2000 U.N. Convention against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后来补充了《联合国打击人口贩运议定书》),符合上述标准的刑罚应包括至少剥夺四年自由或更严厉的惩罚。
刑罚:国务院认为[法院]量刑时应包含相当长的监禁时间,绝大部份案件应判处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刑期,但要考虑到个人卷入贩运活动的严重程度、由于其他严重罪行而被判处的徒刑、及司法部门根据本国法律所拥有的量刑权利。如政府证实根据其他刑法和法律确定的罪行涉及人口贩运,则相关刑罚可视作对贩运罪行的处罚。
充份保护受害者
《贩运受害者保护法》最低标准部份中关于保护受害者的准则如下:
"该国政府是否保护严重形式人口贩运的受害者,鼓励他们协助调查与起诉贩运行为,包括立法保护如遣送回国将面临惩罚与困苦的受害者,确保受害者不仅仅因为被贩运的直接后果所导致的非法行为遭受不适当禁闭、罚款或其他处罚。"
本报告中的各国专述部份特别提到三种因素。此外,国务院还决定根据如下方针来执行这项准则:
在评估一个国家是否达到保护受害者的最低标准时,国务院考虑下列要素:
1) 主动性识别:不应当要求受害者表明自己的身份。他们通常害怕站出来会被当局认为是罪犯、非法移民或可以任意处置的人。正式的鉴别程序不应当仅仅是检查个人的证件。某种形式的系统程序应该到位,以便在鉴别受害者过程中指导执法人员和其他政府或政府支持的第一线工作人员。
2) 住宿及临时性照顾:政府应确保受害者获得基本的医疗服务、咨询服务及住宿,使他们在受到最小压力的情况下向训练有素的社会心理咨询工作者和执法人员倾诉他们被贩运的经历。可与非政府组织合作安排住宿与援助。接收国政府的职责包括向参与服务的非政府组织提供资金和推荐介绍。必须尽最大可能避免贩运受害者被关押在移民拘留中心或其他拘留所。
国务院还规定应当适当考虑其他两项受害者保护因素:
A. 受害者/证人的保护、权利和保密:政府应确保向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及其他援助,诉讼程序符合国内法律,不侵犯受害者的权利、尊严或心理健康。应根据国内法律尽可能尊重和保护秘密和隐私。在向受害者提供信息时,应选择他们能够理解的语言。
B. 遣返:始发国与终点国都有责任确保受害者被以安全、人道的方式遣返/回归社区,并尽可能做到自愿返回。终点国应至少与始发国主管机构、非政府组织或国际组织取得联系,确保返回原籍的受贩运者获得保持安康所必需的援助与支持。贩运受害者不应在没有提供保护或没有采取其他措施以减少困苦、惩罚或受到再次贩运风险的情况下受到递解或强制遣返。
预防:重视消除需求
人口贩运是把人完全当作商品对待的残酷罪行。从供应角度看来,犯罪的网络、腐败、缺乏教育、不了解所许诺就业机会的真相及其非人道待遇──再加上贫困──使人们易受贩运的诱惑,性行业贩运与奴工贩运都是如此。有关方面正在作出重大努力来消除这些把受害者"推"入贩运的因素。但贩运的原因并非仅此而已。根除人口贩运的运动日益侧重于为这种黑暗的人口贸易火上加油的贪婪需求。
对强迫劳动的需求来自某些毫无道德原则的雇主,这些雇主通过非法使用暴力、欺骗或胁迫等手段,以牺牲无助的劳动者的利益为代价追逐更多的利润。解决强迫劳动需求问题的一项关键性措施是提高人们对在商品生产过程中存在强迫劳动现象的意识。很多消费者和工商企业一旦了解到他们购买的商品──包括服装、珠宝乃至食品──是由包括儿童在内的劳工在奴隶般的条件下生产的,就会感到非常不安。然而,在全球商品市场上,要想确定错综复杂的供应链未受强迫劳动的玷污,对工商企业和消费者来说是一项挑战。拒绝强迫劳动产品进入外国市场会最终减少以奴役形式剥削劳工的诱因并促进企业的道德行为。通过包括其他国家政府在内的各种来源更多地了解出口产品及其生产链能使这种努力达到更好的效果。打击性贩运的任何努力要取得成功,不仅必须面对被贩运者的供应问题,而且还必须直面使这种供应源源不绝的对商业化性贩运和劳工贩运的需求问题。美国的政策把卖淫与人口贩运直接联系在一起。诚如其在2002年12月的一项决定中所指出,美国政府反对卖淫及相关活动,其原因之一是这类活动助长人口贩运现象。
2005年,联合国妇女地位委员会(U.N. Commission on the Status of Women)采纳了美国提出的《消除被用于各种形式剥削的被拐卖成年与未成年女性的需求》(Eliminating Demand for Trafficked Women and Girls for All Forms of Exploitation)的决议。这是侧重于消除人口贩运需求的第一项联合国决议,其目的是通过消除贩运"市场"的需求,包括通过承认其与商业化性剥削的联系,来保护成年与未成年女性。
研究的重要性
作为探索与维权的一个新领域,打击人口贩运的努力将会无可争议地受益于专心致志的研究,特别是为制定计划提供信息而进行的操作性研究。
杰伊∙西尔弗曼(Jay Silverman)博士去年夏天在《美国医学协会杂志》(Journal of the 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上发表的关于南亚地区性贩运与艾滋病问题的开拓性研究报告就是说明此类研究价值的一个重要范例。这项研究是由监督与打击人口贩运事务办公室出资进行的。据估计,南亚地区有半数女性性贩运受害者在开始遭受剥削时尚不满18岁。然而,有关艾滋病和性传染的研究通常并不区分成年与非成年贩运受害者。西尔弗曼博士及其研究小组与印度、尼泊尔和孟加拉国从事营救和关爱贩运受害者的非政府组织进行广泛合作,研究性贩运现象、艾滋病流行情况以及与人口贩运相关的风险因素。
西尔弗曼研究项目发现,在被遣送回国的尼泊尔成年与未成年性贩运受害者中,艾滋病病毒检测阳性者占38%。大部份此类女性在未满18岁前就被拐卖。每7人中有1人在未满15岁前即遭拐卖,而在这些年幼女孩中,60%以上感染了艾滋病病毒,因为少女及幼女被拐卖到多个妓院的情况更为常见,而且受害时间也更久。
西尔弗曼得出结论:最有可能感染艾滋病病毒(和传播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女性是传统的艾滋病预防模式最不可及的那些女孩。他建议预防艾滋病专家与人口贩运问题专家进行合作,共同制定出既减少感染艾滋病病毒风险又能发现和帮助人口拐卖受害者的措施,这一政策性建议得到了美国政府跨部门工作组"高级政策操作组"(Senior Policy Operating Group)的支持。
国务院目前还支持对人口贩运男性受害者的研究,重点是对具体部门的研究,以便为未来的项目资金分配提供参考。欲了解美国政府支持的打击人口贩运研究项目的信息,请访问网站:http://www.state.gov/g/tip/
民主与人口贩运
上文指出,我们对一个国家表现的评估是严格地以《贩运受害者保护法》所规定的有关贩运的具体标准为基础的。但是,我们对贩运现象的广泛研究证明,健康而充满生机的民主多元政治是那些有效开展打击人口贩运斗争国家的最普遍的单一特征。一个充满生机的民主体制是维护人的尊严、尊重包括妇女、儿童、被迫卖淫者和外来移民等最容易遭受贩运之害的人口在内的所有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最有力的保证。
分列说明
第一列
其政府全面达到《贩运受害者保护法》最低标准的国家。
第二列
其政府未能全面达到《贩运受害者保护法》最低标准,但为达到这些标准而正在作出重大努力的国家。
第二列观察名单
其政府未能全面达到《贩运受害者保护法》最低标准,但为达到这些标准而正在作出重大努力的国家,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
a) 严重形式贩运受害者的绝对人数相当多或有相当幅度的增长;
b) 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前一年的基础上加大了打击严重形式人口贩运活动的力度;
c) 确定一个国家正在为达到最低标准而作出重大努力的根据是该国作出了在今后一年中将采取更多措施的承诺。
第三列
其政府未能全面达到最低标准而又未能为达到最低标准作出重大努力的国家。
在很多国家,这类群体的去权使人口贩运活动得以猖獗进行,因为受害者不愿挺身而出寻求保护和法律救济。
充满生机的民主政体的一个关键性标志是独立司法体系和法治的存在。在人口贩运问题上,这反映在政府有能力彻底追究人口贩子的罪责,特别是给予与其犯罪严重程度相当的刑罚。
不存在腐败现象──或一旦出现腐败现象,政府至少能作出有效的反应──是法治的一项要素,这对打击人口贩运的斗争尤其重要。向警察、法官和移民官员寻求法律保护的受害者常常发现,应该维护他们权利的那些人事实上却使他们陷入更悲惨的境地。
强大而独立的公民社会,包括政府与非政府组织间的合作,是健全的民主政体的又一项要素,是有效打击人口贩运的重要工具。在很多国家,非政府组织在发现和支持受害者方面发挥了尤其重要的作用。与之形成对比的是,在另一些国家,政府对非政府组织和其他公民社会行为者存有的矛盾心态乃至敌视态度往往会妨碍发现受害者的努力,从而限制了政府有效打击人口贩运的能力。鉴于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及全球性,政府与非政府组织间的合作对铲除现代奴役的努力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尽管民主政体并不能保证不出现奴役,而有些尚不稳固的民主国家乃至独裁政权也有效地打击了人口贩运,但在制止这一极其恶劣的行径方面,独裁国家以及脆弱或"新兴"的民主国家不如健全的民主国家那样拥有强有力的手段。全面尊重妇女、性服务者和移民的人权、基本自由和尊严,全面追究人口贩子的责任以及铲除刺激人口贩运的腐败现象事关公正治理。具体而言,独立的司法体系、法治和强有力的公民社会都是进行公正治理的政体的标志,对废除现代奴役努力的成功具有关键性的作用。
全球执法数据
2003年的《保护人口贩运受害者重新授权法》(Trafficking Victims Protection Reauthorization Act)在原法律的基础上增加了一项新的要求:若要被视作全面达到《贩运受害者保护法》规定的铲除人口贩运的最低标准(第一列),外国政府须向国务院提供有关贩运调查、起诉、定罪和判刑的数据。《2004年度人口贩运问题报告》首次搜集了这方面的数据。《2007年度人口贩运问题报告》首次将与劳工贩运相关的起诉与判刑总数分别列出。
年份 起诉 定罪 新法律或修正的法律
2003 7,992 2,815 24
2004 6,885 3,025 39
2005 6,178 4,379 40
2006 5,808 3,160 21
2007 5,682 (490) 3,427 (326) 28
圆括号内的数字是与劳工贩运相关的起诉数字与判罪数字。
美国国务院国际信息局http://usinfo.state.go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