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1.17
美国国务院国际信息局《美国参考》
Merle D. Kellerhals Jr.
华盛顿──美国国务院打击恐怖主义事务协调员戴利(Dell Dailey)最近在华盛顿发表讲话时指出,美国将确定并公布"外国恐怖主义组织"(Foreign Terrorist Organization)名单视为制止他们获取金融支持、阻止他们在世界各地活动、并让他们的支持者受到刑事惩罚的有效手段。这个名单还有助于从总体上揭示将恐怖主义作为政治变革手段是行不通的。
戴利说:"我们必须对恐怖主义分子给予精确的有目标的打击,从而赢得空间和时间来转变被恐怖主义分子利用的环境和条件,并形成摒弃暴力的长期解决方式。"
美国国务院每年定期发布《各国反恐怖主义形势报告》(Country Reports on Terrorism),其中包括外国恐怖主义组织名单。美国国会于1996年在一项联邦法律修正案中要求制定外国恐怖主义组织名单,2004年通过的《情报改革和防范恐怖主义法》(Intelligence Reform and Terrorism Prevention Act)对此作出了进一步规定。制定外国恐怖主义组织名单的目的是切断恐怖主义团伙的资金来源,禁止他们移民到美国,并授权驱逐在美国发现的外国恐怖主义组织的成员。
自2001年9月11日美国遭受恐怖主义袭击以来,外国恐怖主义组织名单为抗击全球恐怖主义发挥了更加关键的作用。
美国国务卿有权将任何一个符合具体条件的组织定为外国恐怖主义组织。此外,尽管国务院是反恐怖主义的主导机构,确定外国恐怖主义组织的工作实际上要靠国务院、司法部和财政部协同进行。通过机密和非机密渠道搜集到的有关恐怖主义团伙的材料被汇编成一份详尽的"行政案卷"(administrative record),说明某个组织应被定为外国恐怖主义组织的原因。
第一期外国恐怖主义组织名单于1997年10月8日发布,后被收入《1997年全球恐怖主义形势》(Patterns of Global Terrorism)报告。该报告于2004年经修订成为现在的《各国反恐怖主义形势报告》。
目前,这个名单上有42个外国恐怖主义组织。此外,该名单还发挥着更广泛的作用,并成为美国反恐怖主义政策的一个关键标志。
确定外国恐怖主义组织的必要条件有三个──是外国组织;从事联邦法律所认定的恐怖主义活动;其活动威胁着美国公民的安全和美国国家安全。划定恐怖主义组织的核心依据是对恐怖主义的定义。
国务院在反恐怖主义形势报告中引用了联邦法律中的几项关键定义:
-- "恐怖主义"一词指由亚国家组织或秘密团伙人员对非作战目标采取有预谋的、有政治动机的暴力行动,通常意图是对某一方施加影响。
-- "恐怖主义组织"指任何从事国际恐怖主义活动或有相当数量下属组织从事这类活动的组织。
-- "国际恐怖主义"指涉及一个以上国家的公民或领土的恐怖主义。
被列入名单的外国恐怖主义组织会面临以下三种后果:
-- 美国法院可以起诉任何有意提供"物质支持或资源"的恐怖主义组织成员,这些支持或资源包括提供金融援助、住所、培训、专家咨询或协助、安全藏身处、伪造文件或假身份证、通讯设备、武器或交通工具。
-- 已被认定的外国恐怖主义组织的任何代表或成员不得入境美国,如果已进入美国,可被驱逐出境。
-- 任何金融机构一旦发现拥有外国恐怖主义组织或其代理人的帐户,必须冻结有关帐户并立即向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管制办公室(Office of Foreign Assets Control)汇报这项行动。
不过,外国恐怖主义组织名单并不是美国政府公布的唯一一份"恐怖主义名单"。随着恐怖主义对美国国家安全构成的威胁日益严重,美国政府已积极采取相应措施。
另一份广为人知的名单是"支持恐怖主义的国家"名单,是根据1979年通过的《出口管理法》(Export Administration Act)的有关规定制定的。这份名单也被收入《各国反恐怖主义形势报告》。
目前有五个国家被定为"支持恐怖主义的国家",它们是古巴、伊朗、北韩、苏丹和叙利亚。根据法律规定,任何"支持恐怖主义的国家"都要受到一系列出口管制,而且不能得到美国对外援助。
(完)
美国国务院国际信息局http://usinfo.state.go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