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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15

最高法院法律助理的作用

 
菲利帕•斯卡利特,前最高法院法律助理
菲利帕•斯卡利特,前最高法院法律助理

作者:菲利帕·斯卡利特(Philippa Scarlett)

菲利帕·斯卡利特曾担任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斯蒂芬·布雷耶Stephen G. Breyer和美国第七区上诉法院法官U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Seventh Circuit·威廉斯Ann C. Williams的法律助理。她现在是华盛顿特区凯易律师事务(Kirkland & Ellis)的合伙人,并曾在美国司法部海外起诉立案办公室(Office of Overseas Prosecutorial Development)供职。 斯卡利特曾在非洲、亚洲、欧洲和南美生活,她提供的无偿服务包括为酷刑幸存者赢得在美国避难的权利。

在下面的采访中,斯卡利特描述了最高法院法律助理的职责。

最高法院法律助理承担哪些工作?

斯卡利特虽然每一位大法官的法律助理的具体任务各有不同,但美国最高法院法律助理负责的工作一般有四类:

审阅案件

第一类是帮助审阅最高法院每年收到的7000份上诉申请,其正式名称叫作“复审令”(writ of certiorari)。除少数例外情况,最高法院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对一个案件进行复审;换言之,对绝大多数的上诉申请,最高法院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复审。大多数大法官都参加所谓的“复审小组”(cert pool),它由决定参加的每一位大法官的法律助理组成。每一周,提交到最高法院的上诉申请被分成若干组,每一组交给一名法律助理。助理们然后按要求对案件进行仔细的审阅和分析,并为所有参加复审小组的大法官准备一份备忘录。这些备忘录对上诉申请加以总结概述,对其提出的法律申诉作出分析,评估最高法院是否有权对案件进行裁决,然后就是否受理上诉申请向最高法院提出建议。大法官在阅读备忘录之后,作出自己的评估,决定是否在最高法院开庭期间每两周一次举行的大法官非公开会议上对具体申请进行复审。在这之后,大法官经常会让自己的法律助理对上诉申请作进一步调查。在此情况下,法律助理会为自己的大法官准备一份后续备忘录。大法官们在其举行的非公开会议上——除大法官外没有任何其他最高法院的工作人员出席这些会议——对每一件上诉申请进行讨论并作出同意或拒绝受理的表决。上诉申请必须得到9名大法官中至少4人的赞成票才能被受理。

帮助大法官准备听证

在决定受理上诉案件后,最高法院便确定一个时间表,让诉案各方以及与案件有特别关系的其他方面——即所谓的“法院之友”(amici curiae)——根据案情提交书面辩词。法院还确定日期让诉案各方到最高法院向全体大法官进行正式的口头辩论。最高法院法律助理的第二项重要工作从此开始。在对案件展开辩论之前,法律助理为他们所服务的各位大法官写就一份法官备忘录(bench memorandum),帮助法官们为听证和案件的最后裁决作准备。一般来说,法官备忘录对最高法院同意受理的案件的书面摘要和与之相关的法律进行分析。大法官往往会指示其法律助理就一件诉案的各方在其提供的摘要中未涉及、但是可能对法院如何裁决案件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问题进行调查。法律助理然后在法官备忘录中补充调查和分析结果。每一名大法官对自己办公室的管理方式多少有些不同,例如,不是所有的大法官都要求其法律助理编写法官备忘录。

在进行口头辩论后,大法官们闭门开会,讨论案情并对案件的结果进行表决。案件的裁决结果取决于5名或5名以上的大法官的一致投票。如果首席大法官与多数法官投票一致,他会把撰写司法意见书的任务交付他自己或一位投多数票的大法官。司法意见书给出裁决结果,并解释最高法院作出裁决的推理过程。在美国法律制度中,司法意见书成为法律的一部分,成为具有约束力的判例,即法官在后来涉及同一性质或在很大程度上相似的法律问题的诉案中必须加以遵守。如果最高法院的意见不一致——换言之,如果有些大法官对大多数法官赞成的立场、裁决或推理持不同意见——那么,这些少数大法官中最资深的那一位大法官可以自己撰写不同意见,亦可将这项工作分派给另一位持不同意见的大法官(如果有不止一名大法官持不同意见)。例如,如果首席大法官持少数意见,那么持多数意见的最资深的大法官(根据在最高法院任职的年限而定)负责决定由谁撰写最高法院的意见(多数意见),而由首席大法官决定由谁撰写不同意见。

协助调查和起草司法意见书

一旦一名大法官被指定起草代表最高法院多数大法官的意见的文件(意见书),或者自己决定提出不同意见,这位大法官往往会请为某一诉案起草法官备忘录的法律助理与最高法院图书馆(有时与其他图书馆协作,如国会图书馆)一道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协助大法官进行调查和起草司法意见书是最高法院法律助理的第三项主要任务。在大法官认为意见书草稿的内容已经完备时,他/她会请法律助理将意见书定稿,发送其他大法官审阅。如果司法意见书是多数大法官的意见,则由持多数意见的每一位大法官对意见书进行审议,并决定他/她是否正式表示赞成多数人意见。有时,同意意见书结论的大法官可能会请撰写意见书的大法官在意见书中补充某个观点或再做些修改。负责起草意见书的大法官的法律助理会基于这位大法官同意接受的意见进行修改,然后将经过修改的意见书再次提交各位大法官审阅。这种修改反复进行,直至持多数意见的所有大法官都正式表示赞成意见书的最后文本。如有不同意见——可能不止一位大法官有不同意见——那么持不同意见的每一位大法官将提交其意见供所有大法官审阅。撰写多数意见书的大法官往往会在意见书内补充对持异议的大法官的论点所作的回答。在对多数意见和不同意见的内容作出决定后,撰写多数意见和撰写不同意见的大法官的法律助理会与判决记录发布官(reporter of decisions)一道确定公开发布的意见书的最后文本。这一过程包括对司法意见书中的所有引文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并确保意见书符合最高法院的正式格式。

最高法院大法官克拉伦斯∙托马斯和他的前任法律助理、科罗拉多州高等法院首席法官艾莉森∙伊德在一起。
最高法院大法官克拉伦斯∙托马斯和他的前任法律助理、科罗拉多州高等法院首席法官艾莉森∙伊德在一起。

意见书一旦做好公开发布的准备,撰写意见书的大法官将在一次正式听证会上以口头形式向公众宣布法院的决定,并概述裁决意见的推理过程。有时,大法官会请自己的法律助理撰写这一口头声明的初稿。

帮助处理紧急上诉申请

最高法院大法官法律助理的第四项主要任务是协助大法官对提交到最高法院的紧急上诉申请作出决定,其中绝大部分申请是囚犯提出的延缓执行死刑的请求。最高法院每周有大约一、两次收到这类请求,有时是在死刑执行前的几个小时内收到请求。每一名大法官及其被随机分派处理某一紧急案件的法律助理对提出上诉的法律依据进行调查和分析,然后向法院递交他/她所服务的大法官关于同意延缓执行死刑或拒绝受理的投票。作出延缓执行的决定必须有至少5名大法官投赞成票。

因此,最高法院法律助理的四项主要任务是:起草复审备忘录、起草法官备忘录、协助起草司法意见书、协助大法官审阅要求延缓执行死刑的紧急申诉。此外,一些大法官还要求法律助理协助起草演讲稿或对公众的其他讲话。

问:与你此前做法律助理的经验相比,在最高法院工作有什么不同?与你在其他法院做法律助理有哪些相似之处?

斯卡利特:在给最高法院大法官斯蒂芬·布雷耶(Stephen G. Breyer)做助理之前,我在伊利诺伊州芝加哥联邦第七区上诉法院做安·威廉姆斯法官(Ann C. Williams)的助理。这两份工作之间有着诸多差别。最大的差别也许来自这么一个事实,即最高法院对是否受理上诉案件具有选择权。如果某一当事人从联邦初审法院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只要案件符合管辖权要求,上诉法院就必须受理。

但是,除少数例外,最高法院的情况不是这样。因此,包括法律助理的时间在内的最高法院的许多资源被用来对每年提交的7000多件上诉申请进行审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受理。在决定是否运用其选择权和根据具体案情同意受理时,最高法院要考虑一系列广泛的问题,但是,促使最高法院对一个案件进行复审的最重要的因素往往是,联邦上诉法院是否根据联邦法律对同一个问题作出不同的裁决,即是否存在着权威之间的分歧。如果存在分歧,最高法院常常会出面干预,对该法律问题作出明确的裁定,从而建立全国统一的标准,无论此问题源于加利福尼亚、纽约或佛罗里达。

在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做法律助理的另一大区别涉及延缓执行死刑的申请。最高法院每一、两个星期就收到一份这样的申请;在上诉法院,这类申请的数量要低得多。因此,最高法院法律助理把大量的时间用来协助大法官评估紧急申请,其中有些申请是在深夜提交。

问:司法裁决过程有哪些情况会令我们的读者惊讶?

斯卡利特:大法官们经常公开提到的最高法院的一个特点是同事间和睦相处、互相尊重的关系。尽管最高法院大法官有时裁决的是非常有争议的案件,如堕胎、枪支管制或投票权等,并且就这些案件的正确裁决展开激烈辩论,但他们显然十分尊重对方和最高法院这一机构。他们说,他们不会让观点的分歧影响彼此之间的工作关系。

问:这一经历对你的职业生涯有何影响?

斯卡利特:我在2008年7月才停止给布雷耶大法官做助理,因此我想现在进行评论还为时太早。但是我可以说,给布雷耶大法官做助理是到目前为止我职业生涯中最丰富、最充实的一段经历,我对此心存感激。

 

本文表达的见解不一定代表美国政府的观点或政策。

美国国务院国际信息局 http://www.america.gov/mg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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