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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15

确定法律的原意

 
奥巴马总统和拜登副总统在最高法院会议室与大法官们合影。
奥巴马总统和拜登副总统在最高法院会议室与大法官们合影。

作者:戴维·萨维奇(David G. Savage)

戴维·萨维奇为《洛杉矶时报》(Los Angeles Times)和《芝加哥论坛报》(Chicago Tribune)撰写有关最高法院的文章,其著作包括《最高法院和美国政府的权力》(The Supreme Court and the Powers of the American Government)和《最高法院与个人权利》(The Supreme Court and Individual Rights)。这两本书均于2009年由华盛顿特区的国会季刊出版社(CQ Press)出版。

在本文中,萨维奇说明了最高法院受理的案件类型,并介绍该法院在2009年至2010年开庭期内将审议的案件。

美国最高法院的年度开庭期于10月开始,面临一批复杂的案件和法律问题,这些案件全部来自设在美国各地的联邦法院和州法院。有些案件涉及联邦法律的含义,另一些则需要对宪法作出解释。

例如,有人出售农场动物被恶狗撕咬而死亡的录像,联邦检察官是否有权把他投入监狱?各州法律都禁止虐待动物,包括斗狗。联邦法律则更进一步,把出售动物遭到虐待和杀害的照片或录像也定为犯罪行为。

但是,当罗伯特·史蒂文斯(Robert Stevens)因出售斗狗的录像而被定罪时,设在费城的联邦上诉法院裁定作为判决依据的这项法律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从而将他无罪开释。宪法第一修正案指出:“国会不得制定任何法律......剥夺言论自由。” 2009年10月6日,最高法院听审了美国诉史蒂文斯案(U.S. v. Stevens),以便裁定出售斗狗的录像是否应当作为自由言论而受到保护。

第二天,在萨拉查诉波诺案(Salazar v. Buono)中,最高法院审议是否可以在国家公园建立纪念阵亡将士的十字架。去年,设在旧金山的联邦上诉法院下令将这个十字架移走,理由是在公共土地上放置基督教标志违反了第一修正案禁止政府“确立宗教”的规定。

不是所有案件都涉及这类抽象的定义。切尔梅因·史密斯(Chermane Smith)要求芝加哥警察局早日将她的汽车归还给她。汽车是在她的男友驾车时被捕并发现车中有非法毒品后被扣押的。《伊利诺伊州毒品没收程序法》(Illinois Drug Asset Forfeiture Procedure Act)允许政府没收用于从事毒品犯罪活动的车辆。作为无辜车主,史密斯有权要求归还她的汽车,但是,芝加哥市可能需要长达6个月的时间举行听证会,以决定如何处置这辆被扣押的汽车。她和其他芝加哥市民援引宪法有关政府不得“未经正当法律程序”扣押财产的条款提出起诉。在10月14日听审的阿尔瓦雷斯诉史密斯案(Alvarez v. Smith中,大法官们将审议这些车主是否有权要求市政府立即举行听证会。

在当前年度开庭期,定于在10月的第一个星期一至1月前两周审议的案件共有45宗。在这段时期,大法官们还将在法院每个星期收到的大致150件上诉书中进行筛选,受理其中极少数案件(约占总数的百分之一),并将在三、四个月内对这些案件进行审理。 

确定法律的原意

联邦法院体系包括治安法官、地区法院法官、12个地区上诉法院和审理专利及国际贸易案件的特别法院。在这个体系之上是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审理的大多数案件是通过下级联邦法院逐级上诉的。如案件涉及的争端与联邦法律或宪法有关,那么这些案件也会由州最高法院送交联邦最高法院审理。

当事人只有在败诉时才能向最高法院上诉。最高法院只审理在下级法院败诉,或至少在很大程度上败诉的案件。这些案件还必须涉及具有重大后果的悬而未决的争端。根据美国宪法第三条,联邦法院只能审理有“确实争议”(actual controversy)的案件,而不得提出咨询意见。但最重要的是,案件中的争端必须涉及意义重大的法律问题。最高法院大法官们指出,他们同意受理案件的最常见理由是,联邦上诉法院在某一联邦法律问题上难以达成一致意见。

原告音乐家戴安娜•莱文(Diana Levine)在最高法院胜诉。
原告音乐家戴安娜•莱文(Diana Levine)在最高法院胜诉。

显然,同样的法律在美国各地不能作出不同的解释。九名大法官中必须有至少四人同意才能决定受理某一案件。至于被受理的案件,必须得到参加听审的多数大法官的赞成才能作出裁决。九名大法官都参加听审时,必须至少有五人赞成才能形成裁决。

在最高法院历史上,它的独特职能始终是表述法律和界定政府的权力。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在1803年宣称:“阐明法律原意是司法部门无可争议的职责。”他为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所写的意见书提出了构成美国宪法基础的三项原则。第一,宪法本身高于普通法律,包括国会通过和总统签署的法律。第二,最高法院负责解释宪法,阐明法律原意。第三,最高法院将它认为不符合宪法的法律裁定为无效。

对不熟悉美国民主体制的人,甚至许多熟悉美国民主体制的人,让不经民众选举的九名大法官掌握如此巨大的权力可能显得很奇怪。这些大法官有权废除由人民和他们的代表制定的联邦、州和地方法律。这种体制安排或许有悖于常理,但既非偶然亦非错误。宪法制定者对为政府制定一项用作法律的书面计划抱有巨大的信心。这项计划赋予政府的三个分支特定的权力,即建立起三权分立的制度。宪法的前10条修正案,即人们熟悉的《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规定了为人民保留的权利。为了使这项宏大的计划行之有效,某个独立于政治冲突的实体必须将宪法当作根本的法律来执行。最高法院便是这一实体。

联邦法律与州法律之关系

宪法在1787年成文时只有4500字。它留下许多悬而未决的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是:州政府有哪些权力?12个州(在最早的13个州中,罗德岛未参与)的代表制定并通过了建立新的联邦政府的计划,但是当时与现在一样,涉及大部分日常生活的事务仍由州和市政府管理,包括公民登记投票,修建和管理道路、学校、公园和图书馆,组建警察和消防队保护公众安全等。最高法院将许多时间用来仲裁联邦与州之间的权力冲突,但它并没有解决所有冲突。1861年爆发南北战争,南方各州宣称有权脱离联邦。

许多争端尽管没有发展到一触即发的程度,但一直持续到今天。最高法院几乎在每一个开庭期内都要裁决一宗或多宗联邦法规与州法律冲突的案件。包括处方药品在内的许多产品都受联邦政府的监管,但各州的法律允许受到伤害的消费者控告制造商。弗蒙特州的音乐家戴安娜·莱文(Diana Levine)在诉制药商惠氏公司(Wyeth)一案中赢得七百万美元的赔偿。她因注射惠氏销售的止吐药而患上坏疽病,最终截去手臂。惠氏公司的律师在上诉时说,药品及其警告标签得到了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U.S.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的批准,因此公司应受到免予起诉的保护。最高法院在2009年3月4日的惠氏诉莱文案(Wyeth v. Levine)裁决中否决了这一理由,它以6票对3票裁定,联邦批准某种药品并不意味着剥夺州消费者保护法对该药品的管辖权。

有时,最高法院的裁决能够改变整个行业。例如,戴蒙德诉查克拉巴蒂案(Diamond v. Chakrabarty)一案的裁决即被认为排除了生物技术发展的障碍。那是在1980年,最高法院以5比4的多数维持了一项能够降解原油的转基因细菌专利。

在当前开庭期内,最高法院将裁定能否授予一项新颖的商业模式专利权。伯纳德·比尔斯基(Bernard Bilski)与另一名发明家共同设计了对能源价格因气候发生波动进行风险对冲的数学公式,该公式被一些学校和企业采用。但是美国专利和商标局(U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拒绝了比尔斯基的专利申请,理由是他的发明虽然有用,但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既不涉及机器,也不改变物质形态。律师说,比尔斯基诉多尔案(Bilski v. Doll)的最终结果可能会对包括计算机软件在内的许多领域中数以千计的专利产生影响。

但是,近期最高法院的一些最著名的裁决涉及宪法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在20世纪以前,大法官们表示,《权利法案》仅限制联邦政府的权力。毕竟,第一修正案的开头是“国会不得确立法律……。”但是,从1930年代起,最高法院裁定,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任何一州,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包括”某些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和不受无理搜查的自由。这一认定具有强大的威力,它意味着美国宪法的保护延伸至每一个地方警察局或监狱、每一所公立学校和每一个地方政府机构。近几十年来,一些最有争议的裁决确立了公民受宪法保护的权利,推翻了许多长期的规范和习惯做法。例如,最高法院在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1954年)中裁定公立学校实行种族隔离违法;在恩格尔诉维塔莱案( Engel v. Vitale,1962年)中禁止公立学校组织“正式祷告”;在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Miranda v. Arizona,1966年)中要求警方告知被告他们有保持缄默的权利;在罗诉韦德案(Roe v. Wade,1973年)中废除许多州禁止堕胎的法律。

“忠实于宪法”

最高法院在每一个开庭期都会遇到新的问题。2009年秋,最高法院将裁定,除谋杀外,判处一名少年罪犯无期徒刑且不准假释是否属于“残忍和不同寻常的惩罚”。 最高法院将于11月9日听审来自佛罗里达州的两宗案件。沙利文诉佛罗里达案(Sullivan v. Florida)中的被告乔·沙利文(Joe Sullivan)现年33岁,他在13岁时因强奸一位老妇人而被判处无期徒刑。格雷厄姆诉佛罗里达案(Graham v. Florida)中的被告特伦斯·格雷厄姆(Terrance Graham)则在16岁时因持械入户盗窃而被判处无期徒刑。据2005年大赦国际(Amnesty International)报告,在美国,当年至少有2225人因在少年时犯罪而在服无期徒刑。

迄今为止,大法官们一直对利用宪法限制刑期持审慎态度。但是,最高法院援用禁止“残忍和不同寻常的惩罚”的第八修正案对死刑加以限制。例如,在2005年罗珀诉西蒙斯(Roper v. Simmons)一案中,最高法院的裁决终止了把18岁以下的谋杀犯判处死刑的做法。

在其意见书中,最高法院承认“绝大部分国际舆论”反对把未成年罪犯判处死刑,因此招致一些国会议员和其他人士的批评。大法官安东尼·肯尼迪(Anthony M. Kennedy)写道:“在普遍反对判处未成年人死刑的世界上,美国是唯一与众不同的国家”。但他强调,最高法院的裁决系基于当今美国的“全国共识”,即判处未成年罪犯死刑是既残忍又不同寻常的做法。

肯尼迪大法官在裁决书最后一段文字中说:“长期以来,经过一代又一代人,美国宪法赢得了高度的尊重,甚至达到了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宪法制定者之一,后任总统)的最高期望,赢得了美国人民的崇敬。承认其他国家和人民对某些基本权利的明确肯定突显了这些权利对我们自身的自由传统的核心重要性,而并非减弱我们对宪法的忠诚或对其起源的自豪感。”

本文表达的见解不一定代表美国政府的观点或政策。

美国国务院国际信息局 http://www.america.gov/mg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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