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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15

大法官的嬗变

 
最新任命的大法官索托马约尔在宣誓就任后与首席大法官罗伯茨走出最高法院。
最新任命的大法官索托马约尔在宣誓就任后与首席大法官罗伯茨走出最高法院。

作者:林达·格林豪斯(Linda Greenhouse)

林达·格林豪斯(Linda Greenhouse)是位于康涅狄克州纽黑文市的耶鲁大学法学院奈特杰出新闻记者和约瑟夫·戈尔茨坦讲师(Knight Distinguished Journalist in Residence and Joseph Goldstein Lecturer in Law at Yale Law School)。她从1978年至2008年担任《纽约时报》(the New York Times)专门报道最高法院的记者。

最高法院的世界观远不是九个人一成不变的观点。一名大法官的世界观随时间的推移、接触重大事件和与其他大法官的个人交往及思想交流而演变。其结果无法预测。

在最近美国参议院就索尼亚·索托马约尔(Sonia Sotomayor)被提名为最高法院大法官举行听证会期间,人们很自然地关注她将成为什么样的大法官。她向参议院保证说,她作为一名法官恪守的座右铭是“忠实于法律”,把法官的工作视为运用相关法律分析案情。她的回答令大多数参议员满意。在参议院以68票对31票确认提名后,索托马约尔于2009年8月8日正式就任。

然而,由于她把大法官的工作看作一种类似机械的精密操作,难免使人想到一些有趣的问题。如果判案的技能真的如此简单,我们如何解释在最高法院上个开庭期内大法官们裁决的所有案件中,有近三分之一(74例中的23例)出现了5比4的票数?可以想象,对这些有争议的裁决持支持和反对意见的大法官们都认为自己的裁决忠实于法律。但是由于多种原因,他们对法律的理解不同。

这种分歧显而易见且可以预知:如果大法官们没有意见分歧的话,最高法院空缺的填补就根本不会像今天这样在美国政治中引发激烈的争议。

但是,有关司法职能类似机械操作的描述提出了另一个更加费解的问题:如何解释多数大法官——如果不是所有大法官的话——在任职期间发生的变化?大法官看问题的角度发生变化的情况不仅司空见惯,而且有时变化很大。发生变化的大法官可能继续遵循法律分析案情,但至于哪些事实有关要旨以及哪些判例为裁决提供适当的框架则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一位总统可能准确无误地认为,他提名的最高法院大法官支持他的重要议程,对法律的见解也与他相同,但在数年之后,也许在总统早已离任之后,他所提名的大法官很可能变成一个与就任时完全不同的人,而这种变化与大法官受到终身制保护不无关系。这类例子很多,下面仅举数例。

从总统权威到平权行动(Affirmative Action

当曾在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Franklin D. Roosevelt)手下担任司法部长的罗伯特·杰克逊(Robert H. Jackson)于1941年就任最高法院大法官时,他是总统权力的热忱倡导者。在他任职早期,时值美国卷入二次世界大战不久,最高法院就划定总统在战争时期的职权范围做出重要裁决。“奎瑞案”(Ex parte Quirin)涉及军事委员会对在企图进入美国时被抓获的8名纳粹破坏分子进行审理并判处其死刑,该判决的有效性受到置疑。

最高法院裁定维持这一司法程序和结果,但是从当时未公开而在多年后曝光的意见书中可以看出,杰克逊当时可能会走得更远。他写道,这些破坏者“由于总统作为宪法授予他的军队统帅的地位因而是总统的俘虏,”也就是说,最高法院甚至不应过问这宗关于罗斯福如何行使权力的案件。

很少有人会预见到,仅11年后,杰克逊在最高法院关于总统权限的最著名的判例之一中采取了完全不同的立场。在韩战期间,美国的钢铁厂因工人罢工而关闭,造成武器和其他重要产品的生产中断。哈里·杜鲁门总统(Harry S. Truman)下令政府收管这些工厂。最高法院则宣布总统的行动违宪(参见Youngstown Sheet & Tube Co. v. Sawyer一案)。杰克逊在一份赞成意见书中表示,总统不能单方面行使行政权力,最高法院不会盲目支持总统在未经国会授权的情况下采取行动,而是要根据具体情况考察总统所行使的权力是否合法。最高法院近几年在决定授予美国设在古巴关塔那摩湾的监狱中的拘留者权利时即援引了杰克逊的意见书。

在最高法院任职不到十年,罗伯特·杰克逊就从最坚决的总统权威维护者转变成主张限制总统权力的最有力的代言人之一。

艾森豪威尔总统(Dwight D. Eisenhower)曾任命他的一个政治对手、加利福尼亚州长厄尔·沃伦(Earl Warren)担任首席大法官。在此之前,沃伦担任地方检察官和州司法部长达23年。在他担任首席大法官的第一个任期(1953年至1954年),他的大多数投票不利于刑事被告和那些声称其民权受到侵犯的人。但在后来的15年里,他成为刑事案件被告和民权案件原告的主要支持者。最高法院在沃伦担任首席大法官期间提出的司法意见因扩大了对这些人的权利的解释而知名。

大法官奥康纳由里根总统提名
大法官奥康纳由里根总统提名

于1962年被约翰·肯尼迪总统(John F. Kennedy)提名为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拜伦·怀特(Byron R. White)则是大法官在其职业生涯中渐趋保守的一个现代范例。他对最高法院在沃伦担任首席大法官期间作出的对被告有利的裁决感到失望,并尽一切努力限制著名的米兰达案(Miranda)裁决的应用范围。(“米兰达规则”规定,如果警察在讯问被告之前没有向被告宣读其享有的权利,则对被告的定罪无效。)他在1984年撰写的多数意见书(美国诉利昂案,United States v. Leon中,对长期以来要求法庭排除未通过正当程序获取的犯罪证据的规则(“排除规则”) 作出了第一项重要的限制。

哈里·布莱克门(Harry A. Blackmun)于1970年被理查德·尼克松总统(Richard M. Nixon)任命为最高法院大法官。尼克松在1968年的总统竞选中誓言要找到主张“法律和秩序”的大法官,以逆转最高法院在沃伦担任首席大法官期间的裁定。布莱克门在最高法院任职初期似乎完美地扮演了这一角色。他在1972年对最高法院作出的废除美国所有死刑法律的裁决中持不同意见。四年之后,当最高法院裁决维持新法律,允许继续实行死刑时,布莱克门则站在多数意见一边。1973年,他在多数意见书中写道,要求交付50美元的破产保护申请费并没有侵犯穷人的权利。这项裁决(美国诉克拉斯案,United States v. Kras)激怒了最激进的自由派大法官之一的威廉·道格拉斯(William O. Douglas)。他抱怨说:“我从未梦想到我会活着看到这一天——法院认为穷人太穷,因而不能够给予破产保护。”

但是仅在四年之后,布莱克门竭力提出不同意见,认为政府应当为付不起钱的贫穷妇女支付堕胎费。到1994年他在最高法院的职业生涯结束时,他已成为坚决反对死刑的人,并被广泛认为是最高法院最具有自由派倾向的大法官。

罗纳德·里根总统(Ronald Reagan)于1981年任命的桑德拉·戴·奥康纳(Sandra Day O‘Connor)是最高法院第一位女性大法官。她在任职早年也是一个可靠的保守派。她强烈批评最高法院1973年对罗伊诉韦德案(Roe v. Wade)的裁决,该裁决从宪法上确立了堕胎权利。她对政府优先招聘弱势少数群体或者将公共工程合同优先承包给他们的做法持怀疑态度。但在1992年,奥康纳投下关键的第五票,使罗伊诉韦德案的裁决没有被推翻(宾州东南部计划生育组织诉凯西案,Planned Parenthood of Southeastern Pennsylvania v. Casey)。2003年,她为维护一项平权计划的裁决撰写了多数意见书,该计划为申请就读密歇根大学一所主要公立法学院的黑人提供优先照顾(格鲁特诉博杰案,Grutter v. Bollinger)。

立场转变的经历

这类意义重大的转变有多常见?比大多数美国人想象的更常见。位于芝加哥的西北大学法学院(Northwestern University Law School)教授利·爱泼斯坦(Lee Epstein)对她称之为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意识形态转变”的历史进行了研究。她在2007年的一篇有关其研究结果的文章中说:“与人们通常想象的情况相反,自1930年代以来几乎所有大法官都曾经向左转或向右转,有些人曾多次改变立场。”

[http://www.law.northwestern.edu/journals/lawreview/colloquy/2007/8]

令人迷惑不解的是,为什么会发生这种情况?毕竟最高法院大法官在得到任命时已经是阅历丰富的成年人,而且往往已经在公职生活中树立了名望——换言之,不是那种还在探索人生方向的人。

罗伯特·杰克逊在他被提名前不久出版的《争取司法终极权威的斗争》(The Struggle for Judicial Supremacy)一书中提出了同样的问题。对最高法院很有研究的他在书中问道:“最高法院对提名人的影响为何一贯大于提名人对最高法院的影响?”换言之,他自己的观察表明,在最高法院任职本身就是一个转变过程。他自己的经历是独特的:他有一年离开最高法院的工作去纽伦堡担任战争刑事法庭首席检察官。如果我们假设他对纳粹德国毫无限制的行政权力的后果所进行的认真审视对他关于有必要限制总统权力的思考产生了影响,这是否属于胡猜乱想呢?

哈里·布莱克门经历了另一种转变。他在罗伊诉韦德案中所写的意见书代表了7比2的多数意见。不是他选择这么做,而是首席大法官沃伦·伯格(Warren E. Burger)分派他做。尽管如此,公众很快把这一裁决结果与他联系起来,他收到数以万计反对这一裁决的充满仇恨的信件,而同时,那些支持该裁决的人把他看作英雄。结果,他的自我形象与罗伊诉韦德案以及与这一形象在一个敌意日增的氛围中的命运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他的自由派思想的演变可能源于他为自己设定的堕胎权利最高捍卫者的角色。

最近的几项研究发现,那些最有可能改变其最初意识形态观念的大法官是那些初到华盛顿的人,而不是那些谙熟首都华盛顿门道的“知情者”。这一观察符合常理:一个人在中年时期在全国瞩目之下搬迁到华盛顿,这肯定是一种了不起的经历,可能会使他/她用新的眼光来看世界。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教授迈克尔·多尔夫(Michael Dorf)在对最近的12名共和党[总统]提名的大法官进行研究后发现,那些缺乏在联邦政府行政部门工作经验的人最有可能逐渐向左转,而那些有着这方面经验的人不大可能改变其意识形态。

这也符合常理:有着行政部门经验的人——他们通常在白宫或司法部担任显要的法律职务——已经是付过学费并且是公众熟知的人士。最后两届首席大法官沃伦·伯格和威廉·伦奎斯特(William H. Rehnquist)都符合这一模式;两人都曾担任过助理司法部长。曾经是白宫一名年轻律师并在司法部总检察长办公室(Solicitor General’s Office )担任高级律师的现任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John G. Roberts Jr.),看来也很有可能会与这一模式相符。他在任职四年后,仍然是坚定的保守派,丝毫没有转变的迹象。

但是,大法官的任职年数平均为18年,这是一个相当长的时间。爱泼斯坦对桑德拉·奥康纳在24年的职业生涯中的投票结果进行的分析表明,直至2002年,按照预期奥康纳仍会赞成推翻密歇根大学平权计划,而她在次年却投票维持这项计划。奥康纳本人曾热情地谈及她从瑟古德·马歇尔大法官(Thurgood Marshall)那里受到的影响——她在最高法院的前十年与马歇尔大法官共事。作为一位伟大的民权斗士和最高法院第一位黑人大法官,马歇尔往往用自己生活中的经历来阐明法律要点。奥康纳在马歇尔于1991年退休时撰写的一篇贺词中说,马歇尔的那些经历“可能逐渐地改变了我看世界的方式”。

虽然索尼亚·索托马约尔(Sonia Sotomayor)在纽约做了17年的联邦法官,但她到华盛顿来完全是一个新人。她是否会与上述模式相符、逐渐偏离她的最初原则呢?当然,现在下结论尚为时过早,但是奥康纳有关受马歇尔影响的表白说明存在另一种可能。索托马约尔是最高法院第一位拉美裔大法官,她小时候住在政府提供补助的公寓中,仅仅由母亲抚养。她可能有自己的经历要向她的八位同事讲述。或许,不是别人影响她,而是她改变其他大法官们看世界的方式。

 

本文表达的见解不一定代表美国政府的观点或政策。

美国国务院国际信息局 http://www.america.gov/mg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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