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0.15
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John G. Roberts Jr.)1955年1月27日生于纽约州布法罗市(Buffalo),1996年与玛丽∙沙利文(Marie Sullivan)结婚,他们有两个孩子——约瑟芬(Josephine)和约翰(John)。他于1976年在哈佛学院(Harvard College)获得文学士学位,1979年在哈佛法学院获得法学博士学位。自1979年至1980年任联邦第二区上诉法院法官亨利∙弗兰德利(Henry J. Friendly)的法律书记官(law clerk),并担任时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威廉∙伦奎斯特(William H. Rehnquist)1980年任期的书记官;1981至1982年担任美国司法部长特别助理;1982至1986年在白宫法律顾问办公室(White House Counsel’s Office)担任罗纳德∙里根(Ronald Reagan)总统的副法律顾问(Associate Counsel);1989至1993年任美国司法部首席副检察长(principal deputy solicitor general);自1986至1989年以及自1993至2003年,在华盛顿特区做执业律师;于2003年被任命为美国联邦华盛顿特区上诉法院(the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Circuit)法官;由乔治∙W∙布什(George W. Bush)总统提名担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于2005年9月29日正式就任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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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安东宁∙斯卡利亚(Antonin Scalia)1936年3月11日生于新泽西州特伦顿市(Trenton),妻子是莫琳∙麦卡锡(Maureen McCarthy),他们有9个子女--安∙福利斯特(Ann Forrest)、尤金(Eugene)、约翰∙弗朗西斯(John Francis)、凯瑟琳∙伊丽莎白(Catherine Elisabeth)、玛丽∙克莱尔(Mary Clare)、保尔∙戴维(Paul David)、马修(Matthew)、克里斯托弗∙詹姆斯(Christopher James)和玛格丽特∙简(Margaret Jane)。他在乔治敦大学和瑞士弗里堡大学获得文学士学位,在哈佛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士学位,自1960至1961年为哈佛大学法学院谢尔登研究员(Sheldon Fellow)。1961至1967年在俄亥俄州克利夫兰市做执业律师;1967至1971年在弗吉尼亚大学任法学教授;1977至1982年在芝加哥大学任法学教授;在此期间还在乔治敦大学和斯坦福大学任客座法学教授;1981至1982年担任美国律师协会行政法分部会长(Section of Administrative Law);1982至1983年任该协会的分部联席会议(Conference of Section)主席;曾在美国联邦政府担任以下职务:1971至1972年,电信政策办公室(Office of Telecommunications Policy)首席法律顾问,1972至1974年,美国行政法联席会议(Administrative Conference of the United States)主席;1974至1977年,任主管法律顾问办公室(Office of Legal Counsel)的助理司法部长(Assistant Attorney General)。1982年被提名担任联邦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法官。由里根(Reagan)总统提名担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1986年9月26日正式就任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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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安东尼∙肯尼迪(Anthony M. Kennedy)1936年7月23日生于加利福尼亚州萨克拉门托市(Sacramento),妻子是玛丽∙戴维斯(Mary Davis),他们有三个子女。他在斯坦福大学和伦敦经济学院获得文学士学位,自哈佛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士学位。1961至1963年以及1963至1975年分别在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市和萨克拉门托市做执业律师,1965至1988年在太平洋大学麦乔治法学院任宪法教授;曾担任以下职务:1961年,加利福尼亚州国民警卫队队员;1987至1988年,联邦司法中心理事会成员(the board of the Federal Judicial Center);先后在联邦司法大会(Judicial Conference of the United States)的两个委员会任职::1979至1987年,金融信息披露报告和司法活动咨询小组(the Advisory Panel on Financial Disclosure Reports and Judicial Activities)成员,该机构后来改名为行为规范顾问委员会(Advisory Committee on Codes and Conduct);1979至1990年,太平洋领地委员会(Committee on Pacific Territories)成员,其中自1982至1990年任该委员会主席;1975年被提名担任美国联邦第九区上诉法院法官;由里根(Reagan)总统提名担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1988年2月18日正式就任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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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克拉伦斯∙托马斯(Clarence Thomos)1948年6月23日生于乔治亚州萨瓦那市附近的“针尖镇”(Pin Point),1987年与弗吉尼娅∙兰普(Virginia Lamp)结婚,有一个与前妻所生的儿子——贾迈勒∙阿登(Jamal Adeen)。他曾就读于圣胎神学院(Concception Seminary),在圣十字学院(Holy Cross College)以优等成绩获文学士学位,1974年获耶鲁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学位。同年在密苏里州获执业资格;1974至1977年担任密苏里州助理司法部长;1977至1979年在孟山都公司(Monsanto)任律师;1979至1981年任联邦参议员约翰∙丹福思(John Danforth)的立法助理;1981至1982年任美国教育部负责民权事务的助理部长(Assistant Secretary for Civil Rights);1982至1990年担任美国就业机会均等委员会(U.S. 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 Commission)主席;1990年担任联邦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法官;由布什总统提名担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1991年10月23日正式就任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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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露丝∙巴德∙金斯伯格(Ruth Bader Ginsburg)1933年3月15日生于纽约市布鲁克林区(Brooklyn),1954年与马丁∙金斯伯格(Martin D Ginsburg)结婚,有一儿一女——詹姆斯(James)和简(Jane)。她在康奈尔大学获得文学士学位,曾就读于哈佛大学法学院,并在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士学位。1959至1961年,担任纽约南区联邦法院法官埃德蒙∙帕尔米耶里(Edmund L. Palmieri)的法律书记官;1961至1963年在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国际程序项目(Project on International Procedure)先后担任研究员和项目副主任;1963至1972年及1972至1980年先后任拉特格斯大学(Rutgers University)和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法学教授;于1977、78年间在斯坦福大学行为科学系高级研究中心任研究员;1971年在美国公民自由协会(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简称ACLU)建立“妇女权利项目”(Women’s Rights Project)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1973至1980年担任ACLU总法律顾问;1974至1980年并担任该组织全国理事会理事;1980年被提名担任联邦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法官;由克林顿(Clinton)总统提名担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1993年8月10日正式就任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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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斯蒂芬∙布雷耶(Stephen G. Breyer)1938年8月15日生于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市(San Francisco),1967年与乔安娜∙黑尔(Joanna Hare)结婚,有三个子女——克洛艾(Chloe)、内尔(Nell)和迈克尔(Michael)。他拥有斯坦福大学和牛津大学玛格达伦学院的文学士学位,以及哈佛大学法学院的法学士学位。在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阿瑟∙戈德堡1964年的任期中担任其法律书记官;1965至1967年,任负责反托拉斯事务的美国助理司法部长的特别助理;1973年任水门事件特别检控组助理特别检察官(Assistant Special Prosecutor of the Watergate Special Prosecution Force);1974至1975年,任美国参议院司法委员会特别法律顾问;1979至1980年,任该委员会首席法律顾问;1967至1994年间,先后在哈佛大学法学院任法学助理教授、教授和讲师;1977至1980年间,任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教授;同期在澳大利亚悉尼法学院和罗马大学任客座教授;1980至1990年,任美国联邦第一区上诉法院法官;1990年至1994年,任该上诉法院首席法官;同期也是美国司法大会成员;1985至1989年,为美国量刑委员会(United States Sentencing Commission)成员;由克林顿(Clinton)总统提名担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1994年8月3日正式就任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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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塞缪尔∙阿利托(Samuel A. Alito, Jr)1950年4月1日生于新泽西州的特雷顿市(Trenton),1985年与玛莎-安∙博姆加特纳(Martha-Ann Bomgardner)结婚,有一儿一女——菲利普(Philip)和劳拉(Laura)。1976至1977年,担任美国联邦第三区上诉法院法官伦纳德∙加思(Leonard I. Garth)的法律书记官;1977至1981年,任新泽西区联邦助理检察官;1981至1985年,任美国司法部总检察长助理(Assistant to the Solicitor General);1985至1987年,任美国司法部副助理司法部长(Deputy Assistant Attorney General);1987至1990年,任新泽西区联邦检察官;1990年被任命为美国联邦第三区上诉法院法官;由乔治∙W∙布什(George W. Bush)总统提名担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2006年1月31日正式就任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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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索尼娅∙索托马约尔(Sonia Sotomayor)1954年6月25日生于纽约市布朗克斯区(Bronx),于1976年在普林斯顿大学获文学士,以最优异成绩毕业并获得最高学业奖,1979年在耶鲁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并曾担任《耶鲁法学杂志》编辑。1979至1984年在纽约郡地区检察官办公室担任助理地区检察官;1984至1992年在纽约市Pavia & Harcourt法律事务所执业,业务领域为国际商贸,并成为该事务所合伙人之一;1991年由乔治∙布什(George H.W. Bush)总统提名担任美国纽约南区地区法院法官, 自1992起担任该职务至1998年;1998年至2009年担任美国联邦第二区上诉法院法官;2009年5月26日由巴拉克∙奥巴马(Barack Obama)总统提名担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2009年8月8日正式就任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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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埃林娜·卡根(Elena Kagan)1960年4月28日生于纽约市。她于1981年以优异成绩获得普林斯顿大学学士学位,并获普林斯顿大学丹尼尔·萨克斯奖学金(Daniel M. Sachs Graduating Fellow),从而就读于牛津大学伍斯特学院(Worcester College),于1983年获得硕士学位。1986年她以优异成绩获得哈佛法学院法学博士学位,并在就学期间任《哈佛法律评论》(Harvard Law Review)责任编辑。1986年至1987年,她担任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法官阿布纳·米克瓦(Abner Mikva)的法律书记官(law clerk),并在最高法院大法官瑟古德·马歇尔(Thurgood Marshall)1987年任期内担任法律书记官;1989年至1991年在位于华盛顿的威廉斯-康诺利律师事务所(Williams & Connolly LLP)担任律师;1991年在芝加哥大学法学院(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School)任助理教授,并在1995年成为终身法学教授;1995年至1999年任克林顿总统的副法律顾问,随后任总统国内政策副助理和国内政策委员会副主任。1999年,她在哈佛法学院做访问教授,后于2001年成为哈佛法学教授。她曾任查尔斯·汉密尔顿·休斯顿杰出法学教授(Charles Hamilton Houston Professor of Law),并于2003年被任命为哈佛法学院第11任院长。她由奥巴马总统提名担任美国第45任总检察长(Solicitor General),并在2009年3月19日得到确认。2010年5月10日,奥巴马总统提名她出任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她于同年8月7日正式就任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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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大法官桑德拉∙奥康纳(Sandra Day O’Connor)1930年3月26日生于得克萨斯州的埃尔帕索市(El Paso),1952年与约翰∙奥康纳(John Jay O’Connor III)结婚,有三个儿子——斯科特(Scott)、布赖恩(Brian)和杰伊(Jay)。她在斯坦福大学获得文学士和法学士学位。1952至1953年,任加利福尼亚州圣马特奥县(San Mateo County)副检察官;1954至1957年,在德国法兰克福军需市场中心(Quartermaster Market Center)担任民事律师;1958至1960年,在亚利桑那州马里韦尔市(Maryvale)做执业律师;1965至1969年,任亚利桑那州助理司法部长;1969年被任命为亚利桑那州参议员,随后获选连任两个两年任期;1975年被选为马里科帕郡(Maricopa County)高级法院法官,在该职位上一直服务到1979年,该年她被任命为亚利桑那州上诉法院(Arizona Court of Appeals)法官;由里根(Reagan)总统提名担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1981年9月25日正式就任此职。2006年1月31日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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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大法官戴维∙苏特(David H. Souter)1939年9月17日生于马萨诸塞州的梅尔罗斯市(Melrose),他毕业于哈佛学院并获得文学士学位,后获“罗兹”奖学金(Rhodes Scholarship),在牛津大学玛格达伦学院就读两年,获得牛津大学法理学学士学位,并于1989年获该校文学硕士学位。在获得哈佛大学法学士学位后,于1966年到新罕布什尔州康科德市(Concord)的奥尔-雷诺(Orr and Reno)律师事务所任职,直至1968年,该年被任命为新罕布什尔州助理司法部长;1971年成为州副检察长;1976年担任州司法部副部长;1978年被提名为新罕布什尔州高级法院法官;1983年被任命为新罕布什尔州上诉法院法官;1990年5月25日成为美国联邦第一区上诉法院法官;由乔治布什(George H.W. Bush)总统提名担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1990年10月9日正式就任此职。2009年6月29日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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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大法官约翰∙保尔∙史蒂文斯(John Paul Stevens)1920年4月20日生于伊利诺伊州芝加哥市,妻子是玛丽安∙马尔霍兰(Maryan Mulholland),他们有四个孩子——约翰∙约瑟夫(John Joseph)(已去世)、凯瑟琳(Kathryn)、伊丽莎白∙简(Elizabeth Jane)和苏珊∙罗伯塔(Susan Roberta)。他拥有芝加哥大学文学士学位和西北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学位。1942至1945年在海军服役;后于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威利∙拉特利奇(Wiley Rutledge)1947年任期内任其书记官;1949年成为伊利诺伊州的执业律师;1951至1952年间任美国众议院司法委员会(Judiciary Committee of the U.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垄断权力研究小组委员会(Subcommittee on the Study of Monopoly Power)副法律顾问;1953至1955年为美国司法部长下属的研究反托拉斯法全国委员会成员;1970年任芝加哥律师协会第二副会长;1970至1975年担任联邦第七区上诉法院法官;由福特(Ford)总统提名担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1975年12月19日正式就任此职。2010年6月29日退休。
美国国务部国际信息局 http://www.america.gov/mg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