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7.01
法官必须让陪审员懂得,他们就像代理法官一样要誓言秉持公正。里卡多•乌尔维纳(Ricardo M. Urbina)是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法官。本文载于《美国电子期刊》(eJournal USA) 2009年7月号,该期电子期刊题为《陪审团庭审面面观》(Anatomy of a Jury Trial)。
作者:里卡多•乌尔维纳
法官在把案子送交陪审团审理时,其任务是组织、辅助和监督审理过程,确保最终裁决根据的是对案件证据所作的公平和公正的评估。各方律师在挑选能够无偏见或无成见地行使自己职责的陪审员的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然而,确保律师们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妥善履行其义务,以保证程序的合法性,这一责任则要靠法官来承担。
法官在案件审理前和审理期间裁定一些事项,允许或不允许陪审团考虑律师提出的证据。在这方面,法官在案件审理前、审理期间和审理结束时向陪审团作出说明,引导他们公平地审查案件的证词、文件和证据。法官以身作则,促使陪审团在庭审结束前以中立态度审议与案情有关的事项。
我在庭审开始时即告诉陪审团,为了这场庭审,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通常享有的随便下结论的自由现在暂时取消。陪审员应把自己视为“被委任的”法官,像我一样,必须誓言秉持公正。这种对自身重要性的认识有助于陪审员了解他们担负的重大任务。
在担任法官28年多的时间里,我对陪审团的智慧建立起巨大信心。陪审团几乎总是作出我赞同的裁决。我了解到,无论他们在被选中时多么不情愿做陪审工作,陪审员对公平审议证据的任务总是非常投入和尽职。
例如,在刑事案件中,陪审员恪守被告在被排除合理怀疑证实有罪之前必须假定为无罪的原则。另外,根据法律和美国宪法以及法官的指示,证明被告有罪的责任完全由政府承担。他们懂得,被告绝不需要证明自己无辜。曾作过陪审员的人同意在我开设的一门有关美国陪审团的课程中给进修的律师讲课。他们经常告诉我的学生说,他们认为被告确实犯了罪,但他们仍表决赞成无罪开释,因为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未能在排除合理怀疑的前提下证明有关事实。
保持中立
要做到在提出全部证据之前保持中立往往也是件困难的事情。在几年前我处理的一桩案件中,公诉人指控一名男子犯有数项猥亵许多14岁以下男孩的罪行。尤其恶劣的是,被告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而他在与这些男孩性交时未戴安全套。
在审前听证中,我裁定对诉方提出的某些证据不予采用,这是因为警方在逮捕被告前的程序中侵犯了宪法赋予被告的权利。虽然此项裁决削弱了诉方的理由,但是剩余证据仍具有足够的说服力,因此大多数指控的罪行依然成立。
在挑选陪审员时需要向候选人提问,以剔除不能以中立和超然的态度评估证据的人选。在提问(voir dire)期间,有几名候选人说,指控的内容足以影响他们对案件以及被告是否无辜的看法。他们毫不掩饰地表示,他们无法假定被告无辜。另一些候选人则因他们自己、家人或亲朋好友在孩童时期曾遭受过某种性虐待而拒绝担任陪审员。还有些人认为,庭审过程中提出的证词会使他们受到刺激,导致他们无法对被告的申诉作出客观的评估。
挑选陪审团的过程持续数日,而庭审听证用了两个月的时间,此后,陪审团又用了两个星期的时间进行审议,最后才作出大多数被控罪行属实的裁决。然而,陪审团并未就所有指控裁定被告有罪。我在审阅陪审团裁定不成立的那几项罪名时,发现陪审团显然出色地履行了职责,因为那些指控的确缺乏定罪所必需的确凿证据。
在陪审团与主持庭审的法官之间经常建立起互信关系。陪审团相信法官会提供一切辅助并根据法律引导陪审团公正审理案件。法官则将公正执法的最终责任委托给陪审团。回顾这些年我从事法官工作的经历,我认识到,在我所负责的95%以上的陪审团庭审案件中,陪审团作出的裁决都是基于充足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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