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7.01
美国的两个组织正在倡导一些原则,以便使陪审团在其所在社区更具代表性,并改变案件审理的方式,使陪审员对复杂问题有更好的了解。格利高里∙E∙迈兹(Gregory E. Mize)曾在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担任初审法官,现任全国州法院研究中心(National Center for State Courts)司法研究员。他欢迎读者就本文发表意见,请发送电子邮件至:GMize@ncsc.org。本文载于《美国电子期刊》(eJournal USA) 2009年7月号,该期电子期刊题为《陪审团庭审面面观》(Anatomy of a Jury Trial)。
作者:格利高里∙E∙迈兹
美国虽早于1776年就已摆脱英国统治宣布独立,但仍然保留了英国的陪审团庭审制度,并且这种制度在美国司法体系中占有中心地位。由于美国人对政府集权极度不信任,绝大多数人赞同在联邦宪法和州宪法中作出规定,确保由与诉讼当事人地位相当的普通人裁定被告是否有罪(刑事案件)或是否有责任(民事案件)。
在国家独立后的两百多年中,美国公众对陪审团庭审的价值保持着坚定的共识。但在此期间,陪审团庭审依然沿袭了很多18世纪的假设和规范。确切地说,法官和律师都想竭力控制案件的审理,他们常常使用晦涩难懂的行话,不作解释地要求其他庭审参加者遵循各种法律程序。法官控制案情陈述过程,下令公民陪审员保持沉默,不予介入,直至要求他们作出裁决的最后一刻。
这些做法正在改变。从1990年代开始,大众媒体和法律媒体的撰稿者们对陪审团庭审,尤其是民事案件的审理方式,不断提出严厉批评。经常卷入诉讼的当事人——往往是商业企业——经常以一些数额极大、看起来不合情理的损失赔偿裁决为证据,说明民事陪审团制度已经失去控制。刑事和民事案件中的许多律师及其委托人都抱怨说,入选陪审团的公民的社会特征不能反映总体人口的特征,也就是说,不足以代表少数族群和不同的经济阶层。
寻求改进
针对这些批评(无论是基于事实还是凭感觉),美国律师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和全国州法院研究中心作出了大量努力,以说服法官和律师改进陪审团庭审规范,提高公众对这一制度的信任和信心。美国律师协会根据平衡原则委托一批来自全国各地的出庭律师和陪审团事务专家进行研究,并根据他们的意见发布了带有权威性说明的《陪审团和陪审团庭审原则》(Principles for Juries and Jury Trials)。这些原则现已成为用以衡量美国陪审团庭审实践的“黄金标准”。由于全国州法院研究中心下属的陪审团研究中心(Center for Jury Studies)和全国各地越来越多的初审法官与出庭律师的努力,这些原则通过法官和律师交流会议得到推广,并用于制定政策和实际培训。
下面是这些原则的一些实例:
第2项原则申明:“公民有权参加陪审团服务,应为公民参加此项服务提供方便。” 这项原则提醒说,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公民不应因其种族、性别、年龄、原国籍、残疾状况或性取向而受到限制或被剥夺参加陪审团服务的资格。这项原则建议,要求公民为陪审团服务贡献的时间“应为能够满足司法需要的最短时间”。另外,应向参加陪审团服务的公民支付合理的费用,以帮助支付旅行、膳食和托儿等一般性开支。
第7项原则建议,法庭应保护陪审员隐私。例如,在陪审团选定之后,法庭应对陪审员的个人信息保守秘密,除非有充分理由不能这样做。根据这项原则,在挑选陪审员期间,法庭若需就候选人以往接触过的有可能造成偏见的事情或案件涉及的对候选人敏感的问题而向其提问,不应当有其他陪审员在场。
第10项原则建议法庭通过公开、公平和灵活的程序选择一批有代表性的陪审员候选人。针对关于有众多陪审团在种族、性别和收入水平等方面不能反映法庭所在社区人口结构特征的批评,这项原则强调说明,不应存在基于某位公民的职业而自动免除其陪审义务的情况。医生、律师、警察、政界人士和其他职业的成员不应被认为可免除其陪审义务。这项原则还说,法庭应从多种来源挑选候选人,如驾驶执照记录、选民登记单和所得税纳税人名单,以便使陪审团成员代表法庭辖区内最广大的人口。该原则是基于这样一种看法:法庭在挑选陪审团时采取兼容并蓄的做法有助于提高公众的信心,使公众确信诉讼当事人极可能由一批与之地位相当的普通人组成的陪审团进行庭审。
增进理解
针对有关陪审团没有能力弄懂涉及复杂的金融交易或专门的医疗操作等很多现代案例中的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批评,有多项原则要求法官和律师分别超越裁决者和辩护人的角色。
例如,第13项原则提倡法庭和当事人在整个审理过程中“大力增进陪审团对事实和法律的了解”。具体说,这项原则建议,允许陪审员做笔记,持有包含法庭说明和普通物证的笔记本,向民事案件的证人提交书面问题,在冗长的民事纠纷审理过程中相互之间对各项证据展开讨论。
第6项原则说,即便是在呈交案件的证据之前,法庭就应通过提供书面、口头和视频等各种材料向应召履行陪审团义务的公民作有关陪审团庭审基本方面的初步介绍。再者,这项原则还敦促法庭不仅要在每次陪审团庭审结束时作全面的法律说明,而且在审理前要对一些基本概念和程序作介绍。针对关于法官、律师和专家证人常常使用无法听懂的行话这一广泛批评,这项原则建议法庭“用明白易懂的语言”向陪审团提供说明。这一点也很重要。
针对有时陪审团在审议中难以作出裁决而法庭通常避免提供具体帮助的做法,第16项原则建议,“在得悉[陪审团的审议]明显陷入僵局的报告时”,法庭应在与出庭律师磋商后谨慎主动地向陪审团提供帮助。长期以来,在陪审团表明遇到困难、无法作出裁决时,法庭会忽然变得被动并倾向于保持沉默,第16项原则寻求改变这种惯例。该原则建议,在陪审团审议期间,如果非常需要澄清某一问题,法官和律师应当毫不吝啬地、慷慨地贡献他们的知识。
陪审团庭审制度是美国的国宝之一,这些司法瑰宝正在变得更加光彩夺目。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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