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7.01
在美国联邦制中,州和国家法律涵盖不同的罪行和民事纠纷。就陪审团的运作方式而言,某一州的法院与联邦法院甚至与其他州的法院之间都存在一些差异。葆拉•汉纳福德-阿戈尔(Paula L. Hannaford-Agor)是州法院国家中心(National Center for State Courts)陪审团研究中心(Center for Jury Studies)的主任。本文载于《美国电子期刊》(eJournal USA) 2009年7月号,该期电子期刊题为《陪审团庭审面面观》(Anatomy of a Jury Trial)。
作者:葆拉•汉纳福德-阿戈尔
由陪审团审理案件是美国司法体系的一个显著特征。美国每年由陪审团审理的案件比世界上任何其他国家都多。此外,美国还把陪审团这种形式用于民事案和较不严重的刑事案(轻罪),在一些州,甚至违反城管条例的案件也采用陪审团形式审理。这与其他国家仅仅在最严重的刑事案件中才采用陪审团审理的做法形成鲜明对照。
虽然由陪审团审理案件在美国法庭是比较常见的事情,但其审理程序绝非毫无二致,在各州之间以及州法院与联邦法院之间都存在着显著差别。
差别之一是陪审员人数。历史上,陪审团由12名成员组成,今天在最严重的刑事案件中仍然如此。但有16个州采用由6、7或8人组成的规模较小的陪审团审理罪行较轻的刑事案件,有17个州和联邦法院采用规模较小的陪审团审理民事案件。
各州在陪审团是否需要达成一致意见才能作出裁决的问题上也有不同做法。有两个州允许在全体陪审员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刑事案件中作出裁决,有16个州允许在全体陪审员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民事案件中作出裁决。
在多数情况下,法院对于陪审员资格有同样的规定,他(她)们必须是成年(满18岁)美国公民,并且是当地法院辖区的合法居民。但是,在曾被判处有罪的人能否担任陪审员的问题上分歧日渐显现。有些州的法律规定,任何有刑事犯罪记录者终生不得担任陪审员,有些州则允许他们在经过一段时间(如10年或20年)之后可以重新获得资格,而另一些州对此没有任何限制。
随着美国的人口构成和语言日益多元化,关于是否允许英语不很熟练的人借助译员的帮助担任陪审员的讨论也日益增多。迄今为止,只有新墨西哥州经常采取这种做法。
美国司法体系还有另一个特征,即州和联邦法院的重叠。美国只有94个联邦地区法院,678名联邦法官,而州法院则有3000多个,州法官有16,000多名。美国建国先贤中有许多人对一个强势的国家政府深存疑虑,因此特意修改了美国宪法,以保护州政府的权力不受联邦政府的侵犯。因此,美国的大多数成文法、法规和普通法实际上是州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
联邦陪审团仅仅审理违反联邦法律的案件,此类案件通常涉及具有全国性影响的犯罪,例如:跨州的毒品生产和销售、刑事诈骗或恐怖主义;违反劳动条件、雇用歧视或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联邦民事法规;跨州的民事纠纷。在大多数情况下,联邦陪审团的运作与联邦法院所在州的州法院的做法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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