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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01

美国陪审团

 

美国陪审团制度源于英国保护臣民不受国王暴政之害的做法。几百年来,这个制度随着社会的变迁而演变并得以延续,今天仍然对政府权力起着制衡作用。弗雷德•格雷厄姆(Fred Graham)是“truTV”(原为“电视法庭”(Court TV))节目主持人,曾于1972年至1987年担任哥伦比亚广播公司新闻节目(CBS News)的主要法庭记者。本文载于《美国电子期刊》(eJournal USA) 2009年7月号,该期电子期刊题为《陪审团庭审面面观》(Anatomy of a Jury Trial)。

作者:弗雷德•格雷厄姆

2009年冬,黎巴嫩鲁米耶监狱(Roumieh)的囚犯获准排演一部剧。他们决定用阿拉伯语演出《12怒汉》(12 Angry Men),这是一部美国电视剧,后来于1957年成为卖座率最高的电影,讲的是陪审员就一个谋杀案展开激烈辩论,最终宣告被告无罪的故事。

这些囚犯的表演获得巨大成功,尽管像大多数国家一样,黎巴嫩没有陪审团制度,而且所有观看演出的囚犯都是未经陪审团那种常常令人身心交瘁的审议即被投入监狱。事实上,世界上90%的陪审团庭审发生在美国,并且这种审理方式在美国方兴未艾。

是什么使美国公众对陪审团制度如此青睐?为什么它在美国如此兴盛而在其他地方遭受冷遇?曾广泛采用陪审团制的其他国家逐渐用法官取代陪审团,这是否意味着美国的制度孕育着导致自身灭亡的种子?

要回答这些问题,必须了解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历史根源及其非凡的适应能力,如果没有这种能力,法律和社会变化可能已经促使该制度消亡。

美国的陪审团源于中世纪的英国,它由每一个社区中的12名“自由而守法”的男子组成,这些人应召协助国王主持公道。几个世纪以来,这些陪审员根据他们对地方上发生的坏事恶行的了解来作出裁定。但是,随着英国人口的增加,他们不能再仅仅依赖街谈巷议来做决定,而要更多借助于他们在法庭上听到的证据进行裁断。到美国法律制度采用英国的这一模式时,美国陪审员被告知他们必须抛开通过自身途径了解的案情,而完全根据法庭上陈述的证据来作出事实判断。

英国人民曾把陪审团庭审视作可用于抵制国王压迫行为的手段,但是这种审理方式得到保留还有一个更实际的原因。英国法律允许对相对轻微的罪行施以严厉的处罚,甚至包括死刑。陪审团的作用是通过宣告被告无罪或犯有轻罪而减轻刑罚。

反抗压迫

美国法律没有这个问题,但是在18世纪,美洲殖民地的居民出于自身原因保留了陪审团制度,即把该制度用作一面盾牌,抵制英国的压迫和处罚。英国统治者常常因殖民地居民违反法律使用非英国船只运送货物而提出起诉,但殖民地的陪审团往往宣告被告无罪。当美国著名出版商约翰•彼得•曾格(John Peter Zenger)因批评英国国王任命的一名总督而被送上法庭时,纽约的一个陪审团裁定他无罪,并因此创下新闻自由的先例。因此,毫不奇怪,在后来寻求独立时,北美殖民地的居民们在《独立宣言》(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中谴责英王“在许多案件中剥夺了我们应当享有的陪审团庭审的权利”。

当新生的美国于1791年通过《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时,它明确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由公正的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理”。它还规定了在民事案中保留陪审团的权利。

在后来的岁月中,美国最高法院通过对这些保障机制的解释不断调整陪审团的概念,以使之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起初,陪审员候选人仅限于拥有财产的白种男子,后来这一范围逐渐扩大到少数族裔和妇女。法庭认为,那些无足轻重的案件无须由陪审团审理,并且被告可以放弃由陪审团审理的权利而接受法官的庭审。最初,所有陪审团都有12名陪审员,他们的裁决必须全体一致通过,但是最高法院在陪审团制度中引入了更大的灵活性,即认为陪审团规模可缩小至六名陪审员,并非所有的裁决都必须经过一致通过。传统上,穷人被告必须在陪审团庭审时独自面对公诉人,但是最高法院裁定,政府必须为这些人免费提供辩护律师。

在某种意义上,在实践中,由陪审团审理的权利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么不可通融,因为绝大多数被告并不行使由陪审团审理的权利。他们认识到,如果他们选择陪审团庭审并被裁定有罪,他们的罪行会由于听证过程而显得更加突出,法官也更可能从严惩处。因此,他们宁可与公诉人达成辩诉交易,同意就较轻的罪名认罪,以换取减刑。诉方往往同意辩诉交易,因为这样做可以免去庭审带来的麻烦和费用,并排除不确定性因素。在很多辖区,十分之九以上的案件不经陪审团庭审而以这种方式结案。

这种严重依赖辩诉交易的做法经常受到美国法律制度观察者的批评。它反映了这样的现实:即虽然在理论上辩诉双方在陪审团庭审中拥有相等的胜诉机会,但事实上诉方通常拥有许多优势。被告享有聘请律师的权利,但是,其律师往往是没有经验、工作负担过重的公共辩护律师,他们倾向于通过辩诉交易来了结案件,而不是通过陪审团庭审来决出胜负。此外,诉方的财力一般比辩方雄厚,有能力调查案情、分析证据和审查陪审员候选人。因此,被告对由陪审团审理的权利持怀疑态度,在他们看来,就伸张正义而言,这项权利往往难以兑现。

事实上,学者、法官和陪审团制度的其他观察者指出了社会变化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而这些问题是那些在《权利法案》中引入陪审团庭审权利的政治家们无法预见的。

种族的影响

这些问题中最令人不安的是种族对遴选陪审员的影响。传统上,在选择陪审员时,辩诉双方均有权从给定名单中删除一定数目的候选人,而无须陈述理由。近年来,一些公诉人采用这种“删除”方法(称做“无因回避” )排除陪审团中的非洲裔美国人,因为公诉人认为这些人倾向于偏袒刑事案件中的被告。最高法院谴责这一做法,并裁定,公诉人必须有切实理由才能将黑人从陪审团中除名。但是,执行这条规定不容易,因为公诉人变得很善于运用种族之外的理由排除可能成为陪审员的黑人。其后果是,一些黑人被告和他们的律师怨声载道,认为这个制度阻碍与被告同一种族的人进入陪审团。

美国建国先贤们未能预见到的另一个问题是名人被告对陪审团产生的影响。美国的大众影视创造了这么一种文化:在有些人看来有钱有名的人比普通百姓更有价值。这种文化会造成一种不同寻常的结果,即陪审团中包含名人被告的崇拜者。

一个典型的例子是2005年在加利福尼亚对已故演艺人迈克尔•杰克逊(Michael Jackson)的娈童指控。在挑选陪审员的过程中,日益明瞭的是,即使在旷日持久的审理中充当陪审员将会很辛苦,但很多人依然千方百计地想进入陪审团。许多人从世界各地来到加利福尼亚,期盼能够目睹杰克逊案件的审理过程,一些陪审员则由于受到广泛关注而飘飘然,行为怪异。为了说明一个观点,一名陪审员偷偷将有关庭审的电视报道录像带带入陪审室。在陪审团一致宣告杰克逊无罪及对他的所有指控均不成立后,两名陪审员在接受电视采访时宣称杰克逊事实上有罪,并声称他们打算撰写一部有关此案的书。

陪审员出书在涉及名人的案件中始终是一个问题。对许多陪审员来说,签订出书协议是他们一生赚一笔大钱的最佳机会,因此这种诱惑很难抵挡。在1995年轰动一时的辛普森(O.J. Simpson)案中,陪审团裁定这位前美式橄榄球明星兼演员无罪,即认定他不是杀害他的前妻及其朋友的凶手,该裁决引起了巨大争议。事后法官抱怨说,每一位陪审员都参与了某种形式的出书计划。法律观察人士承认,陪审员享有第一修正案赋予的言论自由,有权出书描述其参与审理的案件,但是大多数批评者认为,这种做法会给陪审团制度带来不健康的影响。

美国的城市化还给陪审团制度造成建国先贤们未曾预见的其他问题。媒体对有新闻价值的案件大肆报道,以致挑选一个没有偏见的陪审团有时要花费几个星期甚至几个月的时间。陪审团咨询专业应运而生,这些咨询人员能够运用复杂的民意调查技巧帮助出庭律师选择对其十分有利的陪审团。由陪审团审理的引人瞩目的案件往往很复杂,因此有钱组建高价律师班子的被告便占有优势,这更助长了公众认为陪审团制度偏袒富人的看法。

尽管存在这些问题,美国的陪审团制度依然享有牢固的基础。陪审员代替国家行使是否惩处公民的巨大权力。在这个意义上,他们位于君主之上,也使他们因此成为在世界各地引人瞩目的人物。

本文表达的见解不一定反映美国政府的观点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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