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7.01
上诉(Appeal)——[名词]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裁决或判决的复核。
传讯(Arraignment)——[名词]刑事被告被带上法庭接受正式指控并提出抗辩的程序。参见公诉书(Presentment)。
逮捕(Arrest)——[名词]出示逮捕证或基于正当理由将某人合法拘押。
保释(Bail)——[名词]将现金或财产交给法庭以使被告暂时获释,并确保被告在今后指定日期出庭。在美国,轻罪的保释金有时根据这项罪行的最高罚款额设定,使被告能够“提交并放弃”保释金,以替代进一步听审。[动词]将现金或财产交保以让被告获释。(“她把她弟弟保释出来了。”)
指控(Charge)——[名词]一项罪名。[动词]指控某人犯罪。
民事庭审(Civil trial)——[名词]依照民法进行的审判,涉及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个人与法人、以及法人与法人之间的关系。
附诉(Collateral attack)——[名词]质疑拘押某人是否符合法律或宪法,例如申请人身保护令(writ of habeas corpus)等。这种质疑可能指出庭审的失误或不合法的判决。
控诉书(Complaint)——[名词]警方收到或由警方提出的有关某项罪行的正式指控,在被告首次出庭时被呈交到法庭。
定罪(Conviction)——[名词]在刑事案件中,认定被告有罪的裁断。
刑事庭审(Criminal trial)——[名词]依照刑法进行的审判,涉及危害国家本身的罪行,这类行为可能以个人为对象,但被认为危害整个社会,例如持械抢劫或强奸。
被告(Defendant)——[名词]被控犯罪并被送上法庭的人。
被告辩护律师(Defense counsel)——[名词]在地方、州或联邦刑事诉讼案中代表被告的律师。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在所有的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获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
证据开示(Discovery)——[名词]律师在准备庭审的过程中了解对方诉因的程序,包括要求调阅文件和听取口头证词。
证据(Evidence)——[名词]在法律程序中收到的(“可采信的”)能够证明案情真相的一切事实。证据包括实物证据(如武器或血衣),也包括非实物证据(如证人的证词)。
大陪审团(Grand jury)——[名词]一个由公民组成的团体,在一段时间内听取公诉人提出的证据,以判定是否有犯罪行为发生。一个大陪审团在任期内可审查若干起案件。如果在听取证人陈述并审查公诉人提出的证据后,大陪审团的多数成员认定确有犯罪行为,可能是某个有名有姓的人所为,大陪审团就可以签署“正式起诉书”(true bill of indictment),指控嫌疑人犯有罪行。
人身保护令(Habeas corpus)——[名词]将囚犯移送法院的一种古老的法律手段(亦作“writ of habeas corpus” ),通常用于判定政府拘押此人是否有任何法律依据。它至少可以追溯到1215年的英格兰,美国宪法中也有提及。参见“附诉”(Collateral attack)。
听审(Hearing)——[名词]法庭就一个具体事项接受证据或就一个法律问题听取辩论的司法程序。听审可以在庭审或上诉之前、之中或之后进行。
起诉书(Indictment)——[名词]大陪审团决定指控一人或多人犯有罪行的正式文件(“正式起诉书” )。
陪审团(Jury)——[名词]按惯例由6到12名公民组成的团体,在庭审过程中听取证据并作出判决(“有罪”或“无罪” )。亦可挑选一名或多名候补陪审员,以防有陪审员在庭审过程中丧失能力并无法履行职责。
动议(Motion)——[名词]要求法庭就一个具体事项作出裁决的请求——例如某个证据,包括有罪供认在内,是否是庭审时可采信的证据,或是否由于失误有必要重新开庭审理。特殊服务的要求,如指定专家证人或口译员,通常由律师在口头或书面动议中提出。动议可以在庭审之前、之中或之后提出,也可以在上诉期间提出。
请求作出无罪判决的动议(Motion for judgment of acquittal)——[名词]辩护律师要求法官在公诉人未能提出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证明被告有罪的情况下对被告作出无罪判决的请求。这项动议通常在庭审初期检方主诉之后提出,如果被法庭驳回,可在检方反驳结束时再次提出。
抗辩(Plea)——[名词]在美国刑事诉讼中,被告在第一次出庭或与司法官见面时通常会提出“无罪”抗辩。随后,根据具体情况,被告可将其改成“有罪”抗辩,承认他所受到的指控;他也可以继续坚持得到庭审的权利,由法庭,通常是陪审团,来判定他是否有罪。在特定情况下,被告可以通过律师提出“因精神错乱而无罪”(not guilty by reason of insanity)的抗辩,辩方可据此证明被告因严重精神缺陷或障碍而不应对其行为负刑事责任。[动词]——口头提出抗辩。
抗辩交易(Plea bargain)——[名词]被告与公诉人达成的协议,被告同意认罪以求得从轻定罪或量刑。
预先听证(Preliminary hearing)——[名词]由一名司法官确定是否有足够证据起诉被拘押人或将案件交由大陪审团判定是否下达起诉书的刑事听证。
量刑前调查(Presentence investigation)——[名词]通常由一位在法院任职的缓刑监督官对一名已被定罪的被告的背景进行的详尽调查,呈交给法官以帮助法官量刑。调查报告应当客观分析被告及其罪行,突出能够决定量刑轻重的事实情况。
大陪审团指控书(Presentment)——[名词]被告首次被带到司法官面前,听候宣读指控并由司法官作出保释决定。如果被告在大陪审团对他下达起诉书前已被逮捕,大陪审团指控书便会先于正式传讯。
正当理由(Probable cause)——[名词]对一起犯罪行为已经发生、正在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合理认定,足以构成逮捕某人、进行搜查或没收财产的理由。它往往比单纯的怀疑程度更强。
公诉人(Prosecutor)——[名词]在刑事诉讼中代表(地方、州或联邦)政府的律师。
检方主诉(Prosecutor’s case-in-chief)——[名词]在美国法庭上,一贯先由公诉人陈述政府的立场,证据必须经得起各种推敲,如果未被辩护方驳倒,便可据此定罪。如果证据不足,被告在检方主诉结束时有权请求作出无罪判决。参见“请求作出无罪判决的动议”(Motion for judgment of acquittal )、“检方反驳”(Prosecutor’s rebuttal case)。
检方反驳(Prosecutor’s rebuttal case)——[名词]由于政府承担着推翻被告无罪推定的重大义务,政府有权在被告进行辩护后进一步提出证据。但如果被告不提出自己的证据,政府便无权反驳,因为没有需要反驳的新证据。
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Right to counsel)——[名词]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每一位受到刑事指控的人都享有由一名律师协助辩护的权利。能够负担律师费的被告可以雇用自己选择的律师,无力负担律师费的被告则由法庭从公共辩护人办公室或私人律师事务所指定一名律师为其辩护。
搜查令(Search warrant)——见令状(Warrant)。
量刑(Sentence)——[名词]被告在被定罪后受到的刑罚,如罚款或监禁。美国有35个州的法院和联邦法院有权将十恶不赦的谋杀犯或犯有叛国罪的人判处死刑。
第六修正案(Sixth Amendment)——[名词]美国宪法的一个条款,阐明了被控犯罪的人在法庭上享有的多种权利,以使他们受到保护,并确保他们受到公平审判。该修正案规定:
“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判;……得知控告的性质和理由;同原告证人对质;以强制程序要求对其有利的证人作证;并取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注:美国最早的13个州到1789年大都批准了美国宪法。美国宪法的前十条修正案,又称《人权法案》,于1791年通过。)
传票(Subpoena)——[名词]命令某人到法庭或大陪审团作证或呈交文件的令状。
证言(Testimony)——[名词]证人在法庭上宣誓后所提供的证词。
庭审(Trial)——[名词]审查证据并做出判决的正式司法程序,例如认定一名刑事被告是否有罪。审理中的“事实发现者”(fact-finder)可能是一位法官和一个陪审团,或只是一位法官。
裁决(Verdict)——[名词]由“事实发现者”(陪审团或法官)在庭审结束时作出的裁断;在刑事庭审中,裁决为“有罪”或“无罪”。如果陪审团不能就裁决达成一致(“悬而未决的陪审团”(hung jury)),可能重新进行庭审,或由公诉人自行决定撤诉。
令状(Warrant)——[名词]由法庭或司法官签发的授权搜查或扣押财产(“搜查令” )或捉拿某人(“逮捕令” )的令状。
证人(Witness)——[名词]了解事实情况并在起誓后就一宗案件中的有关事实作证的人。证人可能受到传唤并被公诉人或辩护人,或辩诉双方询问(查证)。当证人提供直接证词后,另外一方将有机会向证人提问对质,这可能进一步澄清事实,也可能削弱证人证词的可信性。
命令(Writ)——[名词]由法庭发出的要求当事人执行或不执行某项行动的指令。
本术语表由杰克·金(Jack King)编写。杰克·金是设在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的全美刑事辩护律师协会(National Association of Criminal Defense Lawyers)公共事务和联络处主任。本文收录于2009年7月号的美国电子期刊(eJournal USA)《陪审团庭审解析》(Anatomy of a Jury T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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