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0.30
美国国务院国际信息局(IIP)《美国参考》特约撰稿人Howard Cincotta从华盛顿报道,奥巴马总统在就职后不久就提出要在一年内关闭设在古巴关塔纳摩湾海军驻地(Guantanamo Bay Naval Station)的拘留设施,禁止在审讯中使用酷刑,保证遵守日内瓦公约(Geneva Conventions),并设立了一个专门小组制定有关关塔纳摩在押人员的新政策。
奥巴马总统在5月一次讲话中说,“我们坚持我们最珍视的价值观,不仅是因为这样做是正确的,而且还因为这样做会增强我们国家的力量,保证我们的安全。我们的价值观一再证明是我们国家安全最珍贵的财产。”
确定新的关塔纳摩政策的原则已被证明是相对容易的部分。过去9个月来,行政部门在对每个具体案例做出法律决定之时不得不缓慢行事。
国会的担忧
10月20日,美国参议院经过表决允许政府将关塔纳摩囚犯转移到美国联邦法院并对他们提出起诉,从而将这一进程向前推进了一步。这项法案先前已在众议院获得通过,尚有待于总统签字成为法律。
新规定要求行政部门在进行进一步转移之前提交一个全面的计划,并禁止在美国重新安置任何囚犯。
并非所有的人都认为这是一种正确的做法。
设在华盛顿的公共政策研究机构布鲁金斯学会(Brookings Institute)研究人员本杰明∙威特斯(Benjamin Wittes)说,“立法机构既限制将在押人员送来这里继续拘押又限制将他们转往别的国家的做法并无助益。”威特斯是《法律和长期战争:恐怖时代的司法前途》(Law and the Long War:The Future of Justice in the Age of Terror)一书的作者。
威特斯说,这样的行动也许反映了国会对行政部门有关在押人员的具体计划的担忧,还可能反映了来自他们选区的选民要求解决关塔纳摩问题的压力。
法院与囚犯
今年早些时候,美国最高法院作出裁决,根据人身保护令(habeas corpus),被送往关塔纳摩关押的外国国民有权对他们受拘押一事进行抗辩。(Habeas corpus的意思是,他们有权要求举行聆讯,政府必须在聆讯期间提出监禁他们的理由,但这部分人员并不享有自动赋予美国公民的全部刑事审判权。)
后来,对于关塔纳摩囚犯若不再构成威胁而又无处可去的情况下是否可下令将其在美国释放一事,最高法院同意进行裁定。这一情况涉及已在数年前被撤销指控但若被遣返中国即面临被逮捕威胁的中国维吾尔族穆斯林。
在押犯逐步减少
美国在减少关塔纳摩被监禁人员方面取得了进展。自2001年10月在阿富汗的战争开始以来,共有775名恐怖分子嫌疑人被送往关塔纳摩。400多人已经获释。大部分人被遣返他们自己的国家。
奥巴马政府1月就职时,关塔纳摩还关押着245名在押人员,目前这一人数已减少到220多人。媒体报道说,其中有约60人可能面临起诉,另有80人等候释放。
国防部法律总顾问杰∙约翰逊(Jeh Johnson)在美国参议院司法委员会(Judiciary Committee)作证时说,“来自两党各方面的美国杰出人士多年来一直要求关闭关塔纳摩湾拘留设施。”
他说:“总统为我们设定了关闭关塔纳摩湾拘留设施的最后期限,我们依然承诺要按时完成这项工作。我们有信心按时完成。”
在押人员和法律程序
在关闭关塔纳摩的工作中,行政部门设立了四类囚犯。不再构成威胁的在押人员将被释放。违反美国刑法的人员,如果可行,将在美国普通联邦法庭受审。
第三类,即违反了国际公认的战争法规的人将在经过改革后的军事委员会受审,军事委员会须符合最高法院有关正当程序和被告权利的法律标准。
约翰逊说,国防部宣布对一系列规章进行修改,以改善军事委员会审判第三类关塔纳摩囚犯的法律程序。
约翰逊说:“我们相信,改革后的军事委员会可以成为完全合乎法律规范的机制—可接受从战场上收集的证据,而这类证据在普通法庭往往不能构成有效证据。”
华盛顿乔治敦大学(Georgetown University)法学教授戴维∙科尔(David Cole)驳斥了某些人权组织对军事委员会的批评,认为这种批评过于轻率。科尔是《战时司法: 影响美国“反恐怖战争”的人物和思想》(Justice at War: The Men and Ideas that Shaped America’s “War on Terror”)一书的作者。
他在一篇新闻评论中写道:“如果军事委员会确实经过改革,能够提供公正的审判,使用军事委员会有什么可反对的呢?毫无疑问,重要的不是名称,而是正当程序。”
剩下的第四类关塔纳摩在押人员属证据有瑕疵或在受强制的情况下提供证词的案例,无法对其进行起诉,但他们仍对美国人民构成威胁。这些人将在国会和司法部的正常监督与审议下继续被拘押。
奥巴马总统说:“我们的目标是为关塔纳摩在押人员构筑一个正当的法律框架,而不是采取回避的态度。”
(完)
美国国务院国际信息局 http://www.america.gov/mg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