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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19

美国国务院2008年度《国际宗教自由报告》概要

国务院2008年度《国际宗教自由报告》英文全文见美国国务院网站: http://www.state.gov/g/drl/rls/irf/2008

 

 

关于年度报告

本报告的目的是记录从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这一最新报告期内世界各国尊重宗教自由的状况。我们主要侧重于各国政府的行动──既包括压制宗教言论、迫害宗教信徒和容忍对宗教少数派施暴的行动,也包括保护和促进宗教自由的行动。我们也报告了社会对宗教和宗教少数派的态度,并记录了非政府行为者所采取的正反两方面的行动。我们力图提出公正、准确的报告,并充分考虑到宗教自由问题的复杂性。

宗教自由是美国外交政策的一个核心目标

促进所有人的宗教自由是美国理念的关键内容,是美国外交政策的一个核心目标。我们提倡宗教自由是基于我们对在全世界推动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承诺。在无须担心政府干预和限制的前提下享有信教或不信教的权利是人的尊严、强大的公民社会和可持续民主的一项要素。《世界人权宣言》(Univer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都阐明了思想、良知和宗教自由的权利。

国务院密切关注世界范围内的宗教迫害与宗教歧视状况,实施政策,制定和落实行动计划,为有关项目提供资金,并通过双边和多边途径积极努力,以增进对宗教自由的尊重。

一些国家纵容侵权行为导致宗教自由面临挑战

每一个人的行动都以某些核心信仰为指南,对世界绝大多数人口来说,这些信仰来自于宗教信念。据此,可以公平地说,宗教自由被大多数人作为基本人权而得到珍视,限制宗教信仰和活动是对人的尊严的公然冒犯。

践踏宗教自由的行为有多种表现方式,有时是赤裸裸的,有时则较为隐蔽。有必要认识到,对宗教自由的践踏或限制有多种形式,下文中将这些形式分为五大类逐一阐述。

第一类即最严重的践踏宗教自由的情况发生于寻求控制宗教思想和言论的某些极权和专制政权统治下的国家。这些政权认为某些宗教团体的信仰具有威胁性或效忠于国家以外的某一权威,从而将其视为国家的敌人。有些国家的政府以安全问题(如以宗教名义从事恐怖活动)为借口对和平的宗教活动加以压制。本报告对表达正当政治批评意见的宗教团体与滥用宗教名义主张对其他宗教团体或国家使用暴力的宗教团体加以区别。

第二类严重践踏宗教自由的情况发生于敌视宗教少数派或未经批准的宗教团体的国家。有些国家的政府虽不对这些宗教团体进行完全的控制,但对宗教少数派进行恫吓和骚扰,并容忍其他社会群体对其信仰权利的践踏。在严重的情况下,这类政府可能会要求那些非主流宗教教徒放弃自己的信仰,或强迫他们迁往外地乃至流亡国外。本报告注意到宗教归属和民族归属的相互关系,特别是在有些国家,由占人口多数的民族和宗教控制的政府压制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报告还列举事例,详细记述了一些国家的政府因非主流宗教团体具有或被认为具有某种政治意识形态或归属而对它们采取的敌视态度。

第三类践踏宗教自由的情况是,国家对迫害某些宗教团体的势力不采取行动。这些国家或许有阻止宗教歧视或迫害的法律,但政府官员未能防止针对某些个人和宗教团体的攻击、骚扰和其他有害行动。保护宗教自由不能仅仅依赖正确的法律和政策,各级政府都有责任作出积极的努力,防止发生践踏宗教自由的行为,将侵犯宗教自由者绳之以法,为受害者提供适当的补偿,并积极营造尊重和包容所有人的氛围。

第四类践踏宗教自由的情况是,政府制定歧视性的法律或采取具体行动使主流宗教获得优势。这种情况往往源于主流宗教在历史上形成的优势地位,并可能导致对新生或历史上的宗教少数派所存偏见的制度化。本报告列举的事例表明,政府对宗教多数派某一特定诠释的支持甚至会造成限制主流派宗教信徒的结果。

第五类情况是将某些宗教定为危险的"邪教"或"宗派"而予以歧视。对宗教自由的这类限制甚至会发生在一些总体而言尊重宗教自由的国家。

宗教自由面临着多边性、区域性及全球性挑战

削弱宗教自由权的手段多种多样,甚至一些多边论坛也采用这类手段。例如,由57个穆斯林人口占多数或很大一部分的国家组成的政府间组织──伊斯兰会议组织(Organization of the Islamic Conference)近10年来一直试图通过联合国系统削弱对宗教自由的保障。在2007年12月举行的联合国人权理事会(U.N. Human Rights Council)会议上,伊斯兰会议组织透过与会的巴基斯坦代表团宣布该集团不承认个人自由改变宗教信仰的权利。几个伊斯兰会议组织成员国代表团公开支持这一立场,该组织还阻止就一项同宗教自由有关的重要决议案达成共识。

伊斯兰会议组织长期采用的一种令人质疑的手段是将"诽谤宗教"这一概念引入联合国决议和报告之中。这个概念的原形是1999年提出的"对伊斯兰教的诽谤",后被伊斯兰会议组织延展,涵盖尊重所有宗教的问题,但伊斯兰教仍是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和联合国大会(General Assembly)围绕该问题通过的各项决议中唯一具体提到的宗教。这个不合逻辑的概念打着保护宗教行为及促进宽容的旗号,实则试图限制宗教自由以及所有人对某种宗教──尤其是伊斯兰教──持不同意见或提出批评的自由。有些国家的政府还利用这个概念为以下行为开脱:有选择地压制公民发表不同意见,制止对政治体制提出批评,以及限制少数派信仰群体、多数派信仰群体中的异见者和没有宗教信仰者的关于宗教的言论。提出诽谤概念实际上是试图将伊斯兰会议组织多个成员国都已制定的亵渎法扩展到全世界。美国反对冒犯具体宗教信仰的行为,包括伊斯兰教在内,但"诽谤宗教"这个概念违背了宗教自由及言论自由的原则,伊斯兰会议组织的做法将削弱对宗教自由的保障,包括对占少数的穆斯林人口的保护。

令美国感到严重关切的另外一个问题是,将一些人从一个国家强制遣返回母国,导致他们因积极从事宗教活动而遭受迫害或折磨。在本报告期内,据报道中国政府要求强制遣返数名生活在沙特阿拉伯和巴基斯坦等国的穆斯林,他们中的一些人据报道曾因朝觐(Hajj)受到限制提出抗议,并曾鼓励其他穆斯林在莱麦丹斋月(Ramadan)期间做礼拜和把斋。

改变宗教信仰和选择个人信仰的能力所受的限制仍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政府往往试图保护多数派宗教或占主导地位的宗教的信条、传统和教义,采取步骤限制个人改变宗教信仰的权利。有些国家,如马来西亚、希腊和以色列,继续实行对和平改变宗教信仰的活动予以制约的法律。另外一些国家通过或提出了反皈依法。印度的28个邦中有6个通过了反皈依法;其中第6个邦是在本报告期内通过这项法律的。在斯里兰卡,2004年提出的一项全国性反皈依法案仍在审议之中。尽管上述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改变宗教信仰,但它们侵犯了个人选择宗教的权利,并偏惠于多数派宗教。一些穆斯林人口占多数的国家,例如埃及、马来西亚和沙特阿拉伯,仍然只认可皈依伊斯兰教的权利,并且/或者对选择皈依其他信仰的人施行严厉的叛教法。上述政府所采取的行动违背了宗教自由的权利,这项权利保障个人有权改变信仰,表述其宗教观点,并获得交流宗教观点的信息。

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一反尊重宗教自由的传统,提出了修改现行宗教法律的令人质疑的议案,可能严重限制这项权利。在哈萨克斯坦,议会提出了新的宗教法律修正草案,有可能制定限制性更强的登记程序,禁止小型团体在本团体范围之外传教或宣讲,限制印刷宗教宣传品,并规定修建宗教场所必须得到地方政府的批准。在吉尔吉斯共和国,议会正在审议一项宗教法草案,可能将宗教组织申请正式登记的人数要求从10人提高到200人,取消除神职人员和宗教平信徒外所有人的替代兵役,严禁改变信仰,并禁止吉尔吉斯公民改信其他宗教。最后是塔吉克斯坦,该国正在审议的一项宗教法草案可能对宗教团体和协会的登记及法律地位进行管控,限制宗教教育和宣传品,并限制其他宗教表达方式。

在本报告期内,有些国家的政府为促进包容、对话及营造有利于宗教之间共存的环境加强了努力。2007年10月,在约旦皇家伊斯兰思想研究院(Jordanian Royal Aal al-Bayt Institute for Islamic Thought )领导下开展了一项工作,结果于2007年10月13日发表一封公开信,呼吁基于对真主和邻居的爱在不同宗教信仰之间对话。这份题为《我们与你们之间共同的语言》(A Common Word Between Us and You)的文件由138位穆斯林领袖、神职人员和学者签署,旨在与全世界基督徒沟通。

该研究所就《共同的语言》这一文件所收集的签名代表着伊斯兰思想的所有8个派系。2007年9月,在阿卜杜拉国王支持下由该研究所主持的会议上将这个文件定稿。出席会议的代表来自40个伊斯兰和非伊斯兰国家。2008年6月4日至6日,沙特阿拉伯政府会同世界穆斯林联盟(Muslim World League) 在麦加(Mecca)组织召开了一次伊斯兰教内部的会议。会议的宗旨是要促进伊斯兰各教派之间的团结。前伊朗总统阿克巴尔∙哈什米∙拉夫桑贾尼(Akbar Hashemi Rafsanjani)及沙特阿拉伯最高神职人员阿卜杜拉齐兹∙阿勒∙谢赫 (Abdulaziz Al al-Sheik)参加了会议。作为后续行动,阿卜杜拉国王与西班牙国王胡安∙卡洛斯一世(Juan Carlos I) 共同主持了在马德里召开的不同宗教信仰者会议,与会人员包括伊斯兰教、基督教和犹太教的知名人士。

《概要》的其余内容分为两部份。 第一部份概述美国政府为推进国际宗教自由、针对侵犯宗教自由情况特别严重的各个"特别关注国"采取的行动。第二部分概述一些包括"特别关注国"在内的其宗教自由状况非常令人关注的国家的情况,介绍了其中每个国家的法律状况和相关政策,并且举例说明政府侵犯宗教自由的具体行为或政府为促进或保护宗教自由所采取的积极步骤。其中大部分国家都存在上文提到的一种或多种践踏宗教自由的情况。

第一部分: 美国对"特别关注国"所采取的行动

根据1998年《国际宗教自由法》(The International Religious Freedom Act)的要求,须对全球宗教自由的现状进行年度评估,并将那些在报告期间"从事或纵容特别严重的违反宗教自由"的国家列为"特别关注国"。在这一指定之后,可有一段谈判期,美国在此时期寻求与被指定国洽谈,以改变现状。然后,根据讨论的结果,并依据《国际宗教自由法》,由国务卿选择一项或多项行动。"特别关注国"面临的选择包括受到制裁或谈判双边协议。国际宗教自由事务无任所大使及其办公室在全年中对每一"特别关注国"采取行动以促进宗教自由。本部分概括了美国其他政府官员为促进宗教自由以及鼓励别国政府采取积极措施改善宗教信仰者的处境所采取的行动。目前被列为"特别关注国"的国家有:缅甸、中国、北韩、伊朗、苏丹、厄立特里亚、沙特阿拉伯以及乌兹别克斯坦。欲详细了解美国针对"特别关注国"及其他国家所采取的行动,请查阅国别报告。

缅甸

自1999年以来,国务卿每年都将缅甸列为"特别关注国"。在本报告期内,国务卿基于《国际宗教自由法》继续采取制裁措施,其中包括根据《武器出口管制法》(Arms Export Control Act)禁止向缅甸出口或以其他方式转移国防物资及防务服务。美国政府还针对缅甸违反人权的状况实施了一系列金融和贸易制裁措施。美国政府与社会各阶层共同倡导宗教自由,这其中包括政府官员、宗教领袖、普通公民、学者、外交官以及国际商界和媒体代表。在未受到该政权官员的封锁时,大使馆代表通过对外接触和访问,向当地许多与外界隔绝的非政府组织和宗教领袖提供支持和信息。美国资助了联合国难民署(UNHCR)的一个向无合法身份的罗希亚(Rohingya)穆斯林发放身份证的项目,以帮助他们登记出生人口和婚姻以及获得基础教育和医疗保健服务。

中国

自1999年以来,国务卿每年都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列为"特别关注国"。在本报告期内,国务卿基于《国际宗教自由法》继续采取制裁措施,其中包括根据《对外关系授权法》(Foreign Relations Authorization Act)限制向中国出口用于控制和侦查犯罪的仪器设备。美国国务院、美国驻北京大使馆及美国驻成都、广州、上海和沈阳总领事馆通过协调努力,鼓励中国扩大宗教自由,在支持积极趋势的同时对侵权行为予以谴责。美国官员在公开和非公开场合一再敦促中国政府尊重宪法赋予公民并得到国际公认的行使宗教自由的权利,并释放所有因宗教活动而服刑的囚犯。在2007年9月在澳大利亚悉尼召开的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峰会期间以及其他一些场合,布什总统多次向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提出了宗教自由问题。赖斯(Condoleezza Rice)国务卿在与中国高级官员举行的多次会谈中表达了对中国宗教自由状况的关切,并在2008年3月西藏爆发示威活动之后发表了声明,要求中国政府解决对藏传佛教信仰的限制问题。由于这种限制,西藏自治区(TAR)及其他藏人居住区出现了紧张局势。国际宗教自由事务无任所大使以及负责民主、人权和劳工事务的助理国务卿分别于5月在美中人权对话期间以及先后在北京和美国首都华盛顿举行的数次会谈中,提出了对宗教自由的关注。美国驻华大使及其他高级官员在公开讲话以及与中国官员的非公开外交接触中,重点提到宗教自由问题和具体的宗教良心犯案件。

厄立特里亚

国务卿于2004年首次将厄立特里亚(Eritrea) 确定为"特别关注国"。国务卿根据《国际宗教自由法》下令不准将受《武器出口管制法》(Arms Export Control Act)管制的任何国防物资和服务向厄立特里亚进行商务出口,但用于维和与反恐怖主义等行动的某些物品除外。美国驻厄立特里亚大使和使馆的其他官员向厄立特里亚总统办公室、外交部、司法部官员及该国唯一合法政党"人民民主和正义阵线"(People's Front for Democracy and Justice)的领导人提出未登记的宗教组织受到拘留和限制的问题。尽管进行多次努力,美国大使馆的官员仍未获得厄立特里亚政府的同意与负责宗教事务的政府当局会晤。

伊朗

由于伊朗侵犯宗教自由的情况特别严重,自1999年以来,国务卿根据《国际宗教自由法》每年都将伊朗(Iran)确定为"特别关注国"。美国与伊朗没有外交关系,因此无法直接向伊朗政府提出有关伊朗政府限制宗教自由的问题。美国政府通过发表公开声明和报告,对伊朗政府以粗暴和压制手段对待宗教少数派的行为表示强烈反对,同时支持联合国和非政府组织的相关努力,支持关注伊朗宗教自由的其它国家参加的合作型外交倡议。美国呼吁与伊朗有双边关系的其它国家利用这些联系在宗教自由和人权问题上向伊朗施压。美国国务院在许多场合对伊朗犹太教社区(伊朗宪法明文保证给予祈祷的自由)和巴哈教徒(被伊朗政权视为叛逆)面临的状况公开发表声明,美国政府鼓励其它国家政府发表类似的声明。美国政府在联合国决议中公开谴责伊朗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抗议伊朗对待宗教少数派的方式。

2005年和2006年,联合国大会成功地通过由美国共同发起的决议案,在谴责伊朗侵犯人权与基本自由等行为的同时,也具体指出了宗教自由问题。2007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另一项针对伊朗的决议,特别谴责伊朗对待包括巴哈教徒在内的宗教少数派群体的方式。

北韩

自2001年以来,国务卿每年均将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Democratic People's Republic of Korea, DPRK) 确定为"特别关注国"。在本报告期内,国务卿决定继续确认制裁行动,其中包括按《1974年贸易法》(Trade Act of 1974)和"杰克逊-瓦尼克修正案"(Jackson-Vanik Amendment)对正常贸易关系和其他贸易优惠施加限制,作为根据《国际宗教自由法》采取的行动。美国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没有外交关系,但是经常通过多边论坛以及与其它国家政府,特别是与北韩有外交关系的政府的双边交往中提出对该国宗教自由的关注。美国明确表示,就该国人权记录进行对话是该国与美国关系正常化的必要条件。美国国务院官员定期与北韩逃亡者和关注北韩的非政府组织会晤。2007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一项由美国共同发起的决议,谴责北韩恶劣人权纪录,并对"继续获悉有步骤地广泛和严重侵犯"人权的报告表示特别关注。决议要求北韩履行其签署的人权条约所规定的义务,再次敦促该国政府同意联合国特别代表访问北韩,并保证人道主义组织自由进入北韩。此外,国务院继续为全国民主基金会(National Endowment for Democracy)提供资金,用于支持以大韩民国为基地的非政府组织加强和扩大对北韩人权状况的监督和报告。自由亚洲电台(Radio Free Asia)和美国之音(Voice of America)也提供定时的朝鲜语广播。美国的北韩人权特使自2005年被任命以来,始终积极呼吁其他国家加入日益扩大的国际行动,促使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改善其人权状况,解决侵犯宗教自由的问题。

沙特阿拉伯

国务卿于2004年首次将沙特阿拉伯(Saudi Arabia)确定为"特别关注国"。2006年, 鉴于沙特阿拉伯已确定新政策,国务卿延长免于制裁的决定,以"促进宗教自由法的各项目标"。在报告期内,美国高级官员和美国大使馆的工作人员曾多次与沙特阿拉伯的政府和宗教领导人晤谈宗教自由问题。虽然宗教自由在沙特阿拉伯仍然受到严厉限制,但报告期内某些方面逐步取得进展,例如拥有并使用个人宗教资料的权利获得更好的保护;对宗教警察实施更多的限制与监督;准许东部省份盖提夫绿洲(Qatif oasis)在更大程度上公开和不公开地庆祝伊斯兰教什叶派节日。还有一些积极的进展有可能导致未来取得进一步的改善。举例来说,沙特阿拉伯政府重申其在国内外伊斯兰教内部和对非穆斯林宗教团体制止散布不宽容情绪和打击极端主义的政策。作为这项努力的一部份,沙特阿拉伯政府再次确定其改革教育制度的各项政策,其中包括:教师培训、课程改革、修订教科书以便去除对其他宗教不容忍的材料。沙特阿拉伯政府继续表明其"平衡发展"的目标,承诺在的东部与纳季兰省(Najran) 主要为什叶派和伊斯马仪勒派(Isma'ili )居住地区建造更多的基础设施。今年一项重大的发展是由国王阿卜杜拉∙本∙阿卜杜勒-阿齐兹∙阿勒沙特(Abdullah Bin Abdul-Aziz Al-Saud)领导的启动不同宗教间的对话进程。

苏丹

自1999年以来,国务卿根据《国际宗教自由法》每年均将苏丹(Sudan)确定为"特别关注国"。在本报告期内,除了针对苏丹的大量制裁外,作为根据《国际宗教自由法》采取的行动,国务卿按照《国际金融机构法》(Internation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ct)继续确定一项制裁,包括使用口头声明和投票方式表示美国对于以贷款或其它方式为苏丹使用国际金融机构的资金采取弃权或反对立场。美国政府鼓励全国团结政府( Government of National Unity)履行《全面和平协议》(Comprehensive Peace Agreement) 和《临时国家宪法》(Interim National Constitution)中规定的对宗教自由的承诺,并表明限制宗教自由妨碍了美国和苏丹之间关系的改善。美国大使馆与许多穆斯林和基督教领导人建立起工作联系,定期与喀土穆(Khartoum)、朱巴(Juba)等地区的一些领导人会晤。

乌兹别克斯坦

2006年11月,国务卿根据《国际宗教自由法》将乌兹别克斯坦(Uzbekistan)确定为"特别关注国"。乌兹别克斯坦制订的限制性宗教法律使许多宗教组织难以或不可能获得法律地位,结果造成对宗教领导人的袭击、逮捕和监禁。根据继续得到的一些可信的消息,虔诚的穆斯林因被怀疑是极端主义成员而遭到逮捕。这些被拘留的人中的某些人只不过是保守的穆斯林,他们的信仰或教义与那些被国家认可的神职人员不同。在确定乌兹别克斯坦为"特别关注国"后,负责国际宗教自由事务的无任所大使(Ambassador at Large for International Religious Freedom)与乌兹别克斯坦政府官员在乌兹别克斯坦和华盛顿举行了一系列会议 ,要求改善该国的宗教自由。美国驻乌兹别克斯坦大使和美国其他官员也积极地参与这项寻求取得重要进展的过程。Sudan and Uzbekistan (RS) to end

第二部分  具体国家的宗教自由状况

本部分概述宗教自由令人注目的一些国家的情况,内容包括每一国家的法制状况和相关政策,以及政府在本报告期内侵犯宗教自由的实例或为促进和保护宗教自由而采取的积极举措。

阿富汗

宪法规定,"其他宗教的信徒可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自由实践他们的宗教信仰和举行他们的宗教仪式"。宪法确立伊斯兰教为"国教","任何法律都不得违背神圣的伊斯兰教信仰及教规"。虽然政府和政治领导人致力营造国家尊重宗教自由权利的气氛,但塔利班多年统治的残余影响、民众对外国人外来影响的疑虑以及脆弱的民主制度都有碍于尊重宗教自由。不宽容表现为,对宗教少数派——包括基督教信徒(Christians)、印度教信徒(Hindus)、锡克教信徒(Sikhs)、什叶派(Shi'as)和被认为不遵守伊斯兰保守教规的穆斯林(Muslims)的骚扰和偶而发生的暴力行为。在本报告期内,有三人因发表或传播被认为冒犯伊斯兰教的资料而遭到当局逮捕和监禁。在本报告期内,对描绘先知穆罕默德(Prophet Muhammad)的丹麦漫画中的一张画的复制以及播放荷兰一位反对派议员制作的对《古兰经》有非议的影片均被视为对穆斯林的蓄意侮辱,在一些城市引发了有时带有暴力的抗议活动。改变信仰被很多阿富汗人理解为违反伊斯兰教信条和教法(Shari'a)。由于社会的压力,多数改变信仰的当地人向邻居和他人隐瞒自己的宗教信仰。在穆斯林人口内部,不同教派之间的关系仍然不和。

阿尔及利亚

阿尔及利亚宪法规定有宗教信仰和表达意见的自由,并允许人民建立保护基本自由的机构。宪法也阐明伊斯兰教为国教,禁止各种机构从事与伊斯兰教的伦理道德不相容的活动。政府在本报告期内采取的实际政策和法律政策导致宗教自由退步。2008年2月,政府开始实施06- 03 法令(Ordinance 06-03),将劝教定为刑事犯罪。此外,法令规定,凡以动摇穆斯林信仰为目的而制作、储存或散发文字或视听材料者,可面临长达五年监禁并被处以50万第纳尔(合7100美元)罚款。实施06-03法令导致对非穆斯林宗教活动的更多限制。有很多关于政府限制祈祷活动的报告,包括逮捕和判处皈依基督教的人,下令封闭教堂,将一位基督教徒校长以利用学校宣讲福音为由而解除职务,以及没收《圣经》等。

缅甸

缅甸的压制性专制军事政权对某些宗教活动施加限制并经常侵犯宗教自由权利。登记注册的宗教的大多数信徒可以按自己的选择进行朝拜活动,但政府继续渗透和监视几乎一切组织的活动,包括宗教组织。它还有计划、有步骤地限制佛教神职人员促进人权和政治自由的努力。2007年9月,缅甸政权暴力镇压以佛教僧侣为首的和平民主示威。安全部队随后突袭查抄寺庙并逮捕僧侣。在有些情况下,政府人员捣毁了宗教场所,包括被认为参与9月示威的寺庙,并阻挠或禁止宗教少数派建造新的礼拜场所。缅甸政府积极推行南传佛教(Theravada Buddhism),尤其是在少数民族中。虽然没有新的强迫非佛教徒改信佛教的报告,但政府对学生和穷苦青少年施加压力,促其皈依佛教。信奉佛教通常仍是在政府和军队中晋升高级职务的先决条件。针对穆斯林的暴力行为继续发生,对穆斯林的活动也仍然严加监视。全国各地继续存在对基督教教徒和其他非佛教少数民族团体的限制。

中国

在本报告期内,中国政府对宗教自由的压制在某些地区加剧,其中包括藏族地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京一些未登记注册的新教团体也报告说,在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开幕前更多地受到政府部门的骚扰。据媒体和在中国国内的消息来源报道,北京市政府关闭了一些家庭教会,或要求他们在2008年奥运会和残奥会期间停止聚会。在本报告期内,中国官员拘押了一些外国人,就他们的宗教活动进行审问,指控这些外国人从事非法宗教活动,并取消了他们的签证。据媒体报道,被中国政府因宗教活动原因而驱逐出境的外国侨民总数超过100人。据报告,中国政府关押了两名在一家外国公司工作的维吾尔族基督教徒,这家公司的外侨经理被控从事"非法宗教活动",被驱逐出新疆。要求僧尼签署谴责达赖喇嘛(the Dalai Lama)的个人声明的爱国教育运动以及其他一些限制宗教自由的新规定,是导致僧尼于2008年3月10日在多所寺院举行和平抗议活动的主要因素。到3月14日和15日,抗议活动以及随后的治安行动在拉萨引发暴乱。在动乱爆发后,当局封闭了寺院,加紧了"爱国教育"运动,并拘押了人数不明的僧尼,或将他们驱逐出寺院。在3月份发生抗议后,政府官员加紧了对达赖喇嘛的公开谴责。

没有什么迹象说明2005年颁行的宗教事务条例改善了宗教自由状况;该条例只将政府批准的活动和信仰定为正常或合法。未登记注册的新教教会继续报告其登记申请被无理拒绝。"地下"天主教主教也受到压制,主要是因为他们忠于被中国政府指责为干涉中国内政的梵蒂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继续严格管制宗教活动,只允许参加由中国伊斯兰协会组织的朝觐之旅(Hajj)。据外国媒体报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官员没收了2000多名维吾尔族穆斯林的护照,防止他们未经批准前往朝觐。中国政府继续压制被其划为"邪教"的团体,特别是一些小规模的基督教派和法轮功。法轮功修练者继续遭到逮捕、拘押和监禁,还有报告说有些修练者因遭受酷刑和虐待而死亡。不过,中国政府继续强调宗教在促进"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允许各宗教爱国会扩大同其他国家的宗教团体的合作,并出资新建了一些供登记在册的宗教团体使用的宗教场所。中国政府还允许国内外宗教团体加强在宗教教育和慈善活动方面的合作。中国政府批准由官方认可的出版社出版更多数量的宗教图书。

古巴

古巴宪法承认公民在符合法律的范围内从事任何宗教信仰的权利。但古巴政府继续限制宗教自由。虽然政府允许非政治性的宗教活动在政府批准的地点进行,但国家安全官员对官方承认的宗教团体和未登记注册的家庭教会进行监视和渗透。很多宗教组织注意到宗教自由状况略有改善,据他们报告,对具有政治敏感性的言论的限制有所减少,进口和旅行限制有所放松,修缮建筑得到批准,成员人数也大幅度增加。有关法律允许在得到必要的许可证后建造新宗教场所。然而,政府很少签发许可证。政府不允许开设私立学校,包括宗教学校在内。耶和华见证人(Jehovah's Witnesses)和基督复临安息日会(Seventh-day Adventists)报告在学校中受到歧视。据囚犯报告,监狱官员对于他们反复提出的让神职人员探监的书面请求不予理睬。警察在一个天主教教堂殴打并逮捕了18名先前参加政治抗议活动的人。古巴政府签署了两项国际人权公约,但尚未予以正式批准。美国政府的政策是推动迅速、和平地向民主转变和对包括宗教自由在内的各项人权的尊重。

埃及

宪法规定了信仰自由和宗教仪式自由,但政府在实际中对这些权利进行限制。伊斯兰教为国教,伊斯兰教法(Shari'a)则是立法的主要基础。在本报告期内,一些政府措施和做法削弱了政府对宗教自由的尊重。最明显的是,由下级法院作出的一项裁决把改变信仰的自由局限于非穆斯林。这项正在上诉中的裁决将过去实际中存在的不得从伊斯兰教改信任何其他宗教的做法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另一裁决宣布,宪法保障的宗教自由不适用于巴哈派教徒(Baha'is)。除此之外,政府当局拘留了一些宗教自由活动人士,一些由伊斯兰教改信基督教的人士,一些父母亲已改信伊斯兰教的基督教儿童。政府也未能纠正那些对非穆斯林宗教团体实行社会歧视的法律和做法。那些不被政府承认的宗教团体成员作为个人和整体继续处境艰难。出现了支持宗教自由的一些积极措施,其中包括一项代表巴哈派教徒作出的裁决,允许一些人获得公民证件,以及另一项法庭裁决允许13个基督教出身、后改信伊斯兰教的人获得身份证,显示他们重归基督教。政府正式承认的非穆斯林宗教少数派的成员一般仍可在不受到骚扰的情况下进行礼拜活动,并能维持与其他国家同一教派信徒的关系。在本报告期内,仍存在社会侵权和歧视行为,例如基督教少数派遭受袭击,僧侣遭到绑架和折磨,一名由伊斯兰教改信基督教的人员受到死亡威胁,宗教领袖遭到骚扰,基督教的象征物和场所被捣毁,一座小教堂遭焚烧抢劫。

厄立特里亚

在本报告期内,厄立特里亚政府的宗教自由表现仍然非常恶劣。厄立特里亚政府严格限制那些它未予注册的团体的宗教自由,并践踏一些已登记注册的团体的独立性。政府2002年颁布了有关宗教组织须登记注册的法令之后,关闭了所有不属于该国四大宗教群体的宗教场所。这四大宗教群体为厄立特里亚东正教(Eritrean Orthodox Church)、罗马天主教(Roman Catholic Church)、厄立特里亚福音(路德)教(Evangelical [Lutheran] Church of Eritrea)以及伊斯兰教(Islam)。政府继续骚扰、逮捕、拘留、折磨和杀害独立的福音派组织(包括圣灵降临派[Pentecostals])、耶和华见证派(Jehovah's Witnesses)以及厄立特里亚东正教内部改革运动的成员,并企图对四个得到批准的宗教组织实施更大控制。政府还用其选中的候选人取代了厄立特里亚东正教主教,从而干预教会程序和行政决定。政府未能对2002年提出登记申请的任何宗教组织予以注册,限制宗教会议,并在宗教仪式、聚会和私人住宅的祈祷活动上进行人员逮捕。还有报道说,被拘留者被强迫放弃信仰。在本年度报告期间,当局逮捕了许多不属于得到批准的四大教会的宗教信仰者。一些报告说,因宗教原因未经合法程序而受到拘留的人有3000多名,他们被关押在温差变化极大、无法或只能很有限地与家人联系的恶劣条件下。

印度

印度宪法规定宗教自由,国家政府一般在实际中尊重这一权利。然而一些邦和地方政府,其中包括古吉拉特邦(Gujarat)和拉贾斯坦邦(Rajasthan)政府,在本报告期间颁布或修改了"反改变信仰"法。所有宗教组织的绝大多数公民和平相处。然而,也有报告说,出现了针对少数派宗教团体的有组织的社会攻击。邦警察和执法机构通常不能迅速对这些社会攻击采取行动,予以有效反击。在由有人民党(Bharatiya Janata Party)和朱比人民党(Biju Janata Dal)参加的联合政府领导的奥里萨邦(Orissa),印度教(Hindu)极端主义势利在圣诞节期间袭击了坎达马尔(Kandhamal)地区的基督教(Christian)村民和教会。极端主义分子还破坏了近100家教堂和基督教机构,捣毁了700家基督教徒的房屋,导致村民逃往附近的森林。该暴力事件影响了22家基督教徒拥有的生意。在本报告期后期,有一批诉案有待法庭审理,其中一些与古吉拉特邦2002年的暴力事件、1984年的反锡克(Sikh)教骚乱活动、以及对基督徒的袭击事件等有关。一些极端主义分子继续认为,对袭击事件的调查和起诉缺乏效力意味着他们仍可不受惩罚地从事这类暴力活动。一些非政府组织(NGO)报告说,对宗教少数派所实施的集体暴力是印度教更广泛的民族主义目标的一部分,与邦选举政治活动相对应。在本报告期内,在朝拜场所及其附近地区发生了恐怖主义袭击,其中包括2008年5月拉贾斯坦邦斋浦尔(Jaipur)的市场和寺庙区发生的一系列协调爆炸事件,以及2007年5月海得拉巴(Hyderabad)大清真寺发生的爆炸事件。这些袭击针对的是某种软目标,看来旨在煽动种族暴力。

印度尼西亚

印度尼西亚宪法保障宗教自由。但印度尼西亚政府只正式承认6种宗教,并对特定类别的宗教活动继续施加法律限制,尤其是对没有得到承认的宗教以及得到承认的宗教内被认为"离经叛道"的派别。印尼政府在工作中基本尊重宗教自由。然而,有一个严重例外是,由政府任命的机构提出建议,政府随后又下达一项指令,限制阿赫迈底亚穆斯林教会(Ahmadiyya Muslim Community)自由信教的能力。在某些案例中,印尼政府对民间的歧视行为或侵犯宗教团体的行为坐视不管,并常常听任肇事者逍遥法外,但印尼政府在莱麦丹斋月期间制止了某些民间势力进行宗教迫害的几起图谋。亚齐(Aceh)是唯一一个获准实行伊斯兰教法(Shari'a)的省份。亚齐以外的很多地方政府实行的法律包含伊斯兰教法条文,限制妇女和宗教少数派的权利。不过,据了解在本报告期内没有颁行任何新的受伊斯兰教法左右的法律。中央政府虽然掌握着管理宗教事务的职权,但未能废除任何限制宪法保障的各项权利的地方法律。少数派宗教团体的成员继续受到某种官方歧视,往往在办理结婚和出生的民事登记或申请身份证时被办事人员刁难。有一系列报道反映了因宗教归属、宗教信仰或宗教活动而在社会上遭到迫害或歧视的事件。极端主义团伙利用暴力和威吓手段迫使至少12座教堂和21座阿赫迈底亚清真寺关闭。数座教堂和阿赫迈底亚礼拜堂在前几年被暴徒强行关闭后仍未开放。一些穆斯林组织和政府官员提出解散阿赫迈底亚宗教组织,导致其成员遭受暴力和歧视。在本报告期内,一些暴力事件的肇事者正在接受审判。然而,很多过去迫害过宗教少数派的人仍逍遥法外。

伊朗

伊朗宪法规定"其他伊斯兰教派应当得到完全的尊重",而该国早于伊斯兰教的宗教群体──琐罗亚斯德教、基督教和犹太教──被视为"受保护"的少数派宗教。宪法第四条阐明,所有法律法规必须以伊斯兰准则为依据。尽管存在宪法保障,但在实际生活中,不是什叶派穆斯林的人遭到严重歧视,政府的行为继续支持那些制造恐怖气氛、威胁某些宗教少数派的社会势力。在本报告期内,尊重宗教自由的恶劣状况继续恶化。政府的行为和言论制造了一种恐怖气氛,威胁着几乎所有非什叶派宗教群体,特别是巴哈伊教(Baha'i)、苏菲(Sufi)派穆斯林、福音派基督教徒和犹太教徒。政府控制的媒体对少数派宗教加紧进行负面报道,特别是对巴哈伊教。在本报告期内,继续有报道反映因宗教信仰而遭到拘押、骚扰、恐吓和歧视的情况。据巴哈伊团体报告,其成员经常遭到任意逮捕,被大学开除,他们的财产遭到没收。伊朗政府认为巴哈伊教是一个异端的伊斯兰教派,其政治取向与伊朗伊斯兰革命背道而驰,因此继续禁止巴哈伊教信徒传教或从事宗教活动。(巴哈伊教信徒认为自己不是穆斯林,而是起源于什叶派伊斯兰教教义的一个独立宗教派别。)琐罗亚斯德教、基督教和犹太教都是受到法律承认的少数派宗教,但一些信徒报告说他们因为自己的宗教信仰而遭到拘押、骚扰、恐吓和歧视。

在本报告期内,政府支持的反犹宣传有所增强,借助官方声明、媒体、出版物和书籍,制造了一种威胁犹太社区的气氛。伊朗政府严厉执行不允许某些基督教团体劝教的禁令,并密切监视他们的活动,关闭教堂,拘押皈依基督教的人。福音派教会成员必须随身携带会员卡,而且必须向有关当局提供会员卡的复印件。伊朗政府近年来越来越公开地对苏菲派穆斯林团体及其礼拜场所施加限制,据苏菲派信徒反映,苏菲派重要人物不断遭到情报和安全部门的骚扰和恐吓。据报道,伊朗政府要求完全禁止苏菲派的活动,还命令一些信徒签署脱离苏菲派的声明。另据报道,伊朗总统还要求终止基督教在伊朗的发展。

伊拉克

宪法同等保证穆斯林和非穆斯林的思想自由、良心自由以及宗教信仰和宗教实践的自由。在整个报告期内,虽然政府总体支持这些权利,但恐怖主义分子、极端主义分子和犯罪团伙实施的暴力行为限制了人们自由行使宗教信仰的权利,并对国家弱势的宗教少数派构成了重大威胁:政府外的伊斯兰激进分子对个人和团体施加压力,要其按极端主义对伊斯兰教戒律的解释行事;教派暴力,包括对神职人员和祈祷场所的袭击,限制了自由从事宗教实践的能力。随着政府开始表现出抵制其激进的反对派的意志和能力,暴力活动开始有所收敛,政府总体上以非教派方式在全国范围内恢复安全的行动日益取得成功。大体上看来,在本报告期内,政府在支持宗教自由的坚定性和为此而采取的行动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再者,一般说来,政府自2003年以来没有采取迫害任何宗教群体的行为,而是呼吁包容和接受所有的宗教少数派。在巴士拉、巴格达和尼尼微省开展针对暴力集团的安全行动后,伊拉克总理发表讲话,公开加强了这一承诺。尼尼微省是非穆斯林少数派人口最集中的省份。

以色列和被占领土

《以色列人尊严和自由基本法》(Israeli Basic Law on Human Dignity and Liberty)规定了宗教信仰自由,一般说来,政府在实践中尊重这一权利。以色列虽不存在正式的成文宪法,但政府的政策继续支持大体上自由的宗教活动。但是,在本报告期内,社会上的一些侵权和歧视行为有所增加,从而使宗教自由得到尊重的程度稍有下滑。具体说来,社会对某些福音派基督教团体及弥赛亚犹太人(即身份为犹太人而相信耶稣为救世主的人)的侵权和歧视有所增加。在本报告期内,各种宗教派别和种族间的关系──犹太人和非犹太人、穆斯林与基督教教徒、阿拉伯人与非阿拉伯人、世俗化犹太人与宗教犹太人以及犹太教的各种不同派别之间的关系,往往处于紧张状态。这主要是因为以色列和巴勒斯坦之间继续发生冲突,以及政府不平等地对待非正统的犹太教徒,包括政府在有关犹太人的个人事务和某些公民地位事务方面只承认正统的犹太教宗教权威机构。例如,政府在国家资源分配方面偏向正统(包括正统的现代和全国宗教派别)和哈瑞第(Haredi)──有时被称为"超正统"──犹太人宗教团体和机构。建国时达成的"现状"协议规定,政府将根据正统犹太教对宗教法律的解释执行某些政策。在以色列国内,政府对通过在正统犹太教机构以外举行婚礼而结成的犹太人婚姻关系不予承认。国家的其他习惯做法,例如谁可被埋葬在犹太人国家公墓也由正统犹太教机构确定,这一权利仅限于按正统犹太教标准被认为是犹太教徒的人。以色列政府因出于安全考虑而建立的隔离设施,特别是在东耶路撒冷内及其周围地区,严重地限制了人们前往圣地,并成了向巴勒斯坦人提供教育、健保和其他人道主义救援和社会服务的宗教组织开展工作的极大障碍。这类设施并非专门针对宗教信徒和宗教组织,有时以色列政府作出努力,以减轻这类设施对宗教界的影响。

巴勒斯坦权力机构没有宪法。但《巴勒斯坦基本法》(Palestinian Basic Law)规定了宗教自由,总的说来,巴勒斯坦权力机构在实践中尊重宗教自由的权利。基本法规定,伊斯兰教为官方宗教,沙里亚法(Shari'a)的原则是立法的主要来源,但基本法也要求对其他"神圣的"宗教表示尊重和崇敬。宗教法律是巴勒斯坦人个人地位法的基础。对巴勒斯坦穆斯林来说,个人地位法源自伊斯兰教教法,而各基督教教会法庭则对基督教教徒的个人地位问题作出裁决。阿巴斯(Abbas)总统采取了消除宗教煽动的措施,虽然有些事件依然发生,而巴勒斯坦权力机构努力保护宗教自由。有未经证实的报告说,在本报告期内,发生了基督教教徒成为勒索或侵权目标的事件,但巴勒斯坦权力机构未采取行动调查据称由权力机构官员犯下的这类侵权行为。在本报告期内,加沙地带处于伊斯兰抵抗运动(Islamic Resistance Movement),即哈马斯)的控制下,这一情况限制了巴勒斯坦权力机构在加沙地带执行尊重宗教自由的法律或处理报告所说有关基督教教徒受到骚扰事件的能力。

老挝

在本报告期内,尊重宗教自由的整体状况没有显著改变。在全国,宗教活动受到官方规定和政策的限制,这些规定和政策只允许宗教组织在规定的条件下从事信仰活动;不过,地方当局实施限制和践踏宗教自由的程度因地区和宗教而异。一些地区当局继续对宗教少数派活动表现出不宽容,特别是对基督教新教徒的宗教活动。一些地方官员对作为少数派的新教教徒施压,在博利坎塞、华潘和琅南塔等省,以逮捕和强行驱逐出村为威胁,强迫他们放弃信仰。在琅南塔、乌多姆塞、博胶及万象等省,有新教教徒遭到逮捕和拘留,但这一现象的发生频率低于以往报告期。在一些地区,作为少数派的新教教徒被禁止聚会祈祷。在新教教徒积极从事劝教活动的地方,地方官员有时对这些教徒实行"再教育"。族裔之间的冲突有时加剧了教派不和。

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宪法规定了宗教自由。然而,宪法的其他条款却将伊斯兰教确定为"联邦宗教",将所有马来人定义为穆斯林,赋予政府监管伊斯兰教的权力,并禁止在穆斯林中传播其他信仰。马来西亚维持双重司法系统,设有非宗教法庭和伊斯兰教法法庭,后者在某些事务上对穆斯林人口享有民事管辖权。伊斯兰教法法庭一般禁止那些以穆斯林身份正式登记注册的人员合法改信另一宗教。那些试图改信的人员被视为"叛教者",有时被送往宗教"康复"中心,以接受强制性的宗教教育。政府保持一份有56种"偏离正轨的"伊斯兰教教派名单,这些组织及其他被禁组织的成员也可能被迫接受"康复治疗"。省一级官员有时干预清真寺活动,利用清真寺宣传政治,阻止某些伊玛目宣教,并对宣教内容进行监督。宗教少数派一般仍能自由开展信仰活动。然而,过去几年来,民事法庭系统逐渐放弃了对伊斯兰教法法庭的管辖权,特别是在涉及穆斯林与非穆斯林之间争端的家庭法领域,许多人对此表示关切。据报道,宗教少数派继续面临财产权受到侵犯以及宗教表达受到限制的情况。印度教社区继续对印度教寺庙被拆除表示关切。政府限制在马来西亚半岛发放马来语基督教材料,并继续禁止一些其他涉及敏感宗教问题的材料。

北韩

尽管北韩宪法规定"宗教信仰自由",但真正的宗教自由并不存在。在本报告期内,北韩仍然极不尊重宗教自由,与以往相比没有变化。 对金正日及其父亲的个人崇拜仍然是北韩政权重要的意识形态支柱,时常近乎于国家宗教教义。政府严格限制宗教自由,其中包括限制有组织的宗教活动,这类活动只能在官方承认的、与政府有关的组织的严密监督下才能进行。一些去过北韩的外国人士指出,国家批准的教堂活动看起来经过刻意安排,充斥着支持当局的政治内容。据逃离北韩的人说,他们目睹当局在过去几年中逮捕和处决地下基督教会成员。据一家外国基督教非政府组织未经证实的说法,属于该组织的9名北韩公民在年度内失踪,失踪原因不明。 据信有大约15万至20万人被关押在边远地区的政治劳改营,其中一些人被关押是出于宗教原因。监狱条件十分恶劣,酷刑和饥饿是普遍现象。曾被监禁过的难民和越境者说,那些因其宗教信仰而被关押的囚犯受到的待遇比其他囚犯更差。

巴基斯坦

巴基斯坦是一个伊斯兰共和国,伊斯兰教为国教,宪法规定法律必须与伊斯兰教旨保持一致。在本报告期内,政府采取了一些改善宗教少数派待遇的措施,但仍存在严重问题。执法人员虐待在押的宗教少数派。保安部队和其他政府机构没有充分防止或解决少数派在社会上受迫害的问题。由于法律带有歧视性,而且政府未能制止那些敌视其他宗教信仰者的社会势力,助长了对宗教少数派的不宽容、暴力和恐吓。歧视宗教少数派的具体法律包括反艾哈迈迪教派(Ahmadi)和反亵渎法律,这些法律规定对亵渎伊斯兰教或其先知的人处以死刑。艾哈迈迪亚(Ahmadiyya)社区继续面临政府和社会的歧视以及有关限制其从事宗教信仰活动的法令。其他伊斯兰教派的成员也声称受到政府歧视。根据宪法,言论自由"应受到法律为了捍卫伊斯兰教的荣光而规定的一切合理限制"。各宗教社区间的关系紧张。普遍存在对宗教少数派的社会歧视,亦曾发生针对宗教少数派的社会暴力事件。包括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组织及个人在内的社会势力把某些宗教组织列为打击对象。

俄罗斯

虽然俄罗斯政府从总体来说尊重大部份人口的宗教自由,但在某些情况下当局对某些群体实行限制,对政教分离和法律面前一切宗教平等的原则没有始终予以尊重。有些联邦机构及许多地方当局继续限制某些宗教少数派的权利。去年,欧洲人权法院(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ECHR)裁定,俄罗斯政府在涉及莫斯科科学论教派(Moscow Church of Scientology)及基督教圣恩福音布道会(Christ’s Grace Church of Evangelical Christians)的事例中违背了国际宗教自由的义务。欧洲人权法院过去作出的某些裁决至今仍未全部执行。模糊不清的反"极端主义"法律对宗教自由产生有害的影响。有迹象表明, 包括联邦安全局(Federal Security Service)在内的安全部门把某些少数派宗教群体的领导人与书刊作为安全威胁来对待。很多地区对传统穆斯林少数民族群体普遍持负面态度,还存在着反犹太主义的表现及对罗马天主教和其它非正统基督教派的敌视态度。有些穆斯林发现一些问题,声称由于他们的信仰而遭到骚扰。以宗教为动机的暴力事件继续发生,虽然常常很难确定在暴力袭击的背后主要动机究竟是出于排外情绪、宗教偏见还是民族偏见。某些俄罗斯的东正教神职人员公开宣称他们反对罗马天主教、基督教和其它非正统教派扩大其影响。神职人员入境签证出现问题的情况有所增加。

沙特阿拉伯

沙特阿拉伯政府的政策总体上对宗教自由实行严格的限制,但在本报告期内,某些特定领域逐步取得进展。此外,政府的政策也取得一些积极的进展,如果得到充分实施则能导致未来其它的重大改善。不过,非穆斯林和不赞同政府对伊斯兰教阐释的穆斯林继续面临重大的政治、经济、法律、社会和宗教的歧视。指责宗教警察进行骚扰、虐待和被控杀人的事例继续出现。沙特阿拉伯的教科书依然含有不容忍什叶派、伊斯马仪勒派、犹太人、基督教徒及其它宗教群体的论述。政府官员、教师和由政府支薪的阿訇也有同样的言论。有些外国劳工因奉行他们的宗教信仰而遭到逮捕。这类事件使许多非穆斯林人士在进行祈祷活动的时候担心被警察和宗教警察发现。 在此同时,沙特阿拉伯政府重申其在伊斯兰教内部和对非穆斯林宗教群体采取的政策,要求停止散发宣扬不宽容的出版物,主张打击极端主义、改善宽容环境。为了达到这项目的,政府已证实它正在审阅教材以便去除或修改针对宗教少数派传统的诽谤性论述;着手甄别一些持有极端宗教观点的待就任教师并将开除赞同这类观点的教师;在政府支持的清真寺内注意宣讲经文的内容,并将开除或重新培训在宣讲经文的过程中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的阿訇。

斯里兰卡

斯里兰卡宪法给予佛教以" 首要地位",要求政府保护佛教,但并未把确它定为国教。宪法还规定其它宗教群体有权自由地信仰他们的宗教。虽然政府公开地支持这项权利,但实际上在某些地区存在着一些问题。最早在2004年提出的反皈依法仍在考虑之中。佛教极端分子袭击基督教会的零星事件时有发生,还因为所谓强制皈依继续发生而造成某种社会紧张局势。在东部省份,一些拥护政府的泰米尔(Tamil) 民兵还发动对穆斯林的袭击;这些事件看来是出于种族与政治紧张局势而不是穆斯林社区的宗教信仰。

苏丹

虽然2005年《临时国家宪法》(Interim National Constitution, INC)规定全苏丹各地都享有宗教自由,但《临时国家宪法》奉沙里亚法(Shari‘a Law)为北方地区的立法来源,政府的正式法律和政策倾向伊斯兰教。《南苏丹宪法》(The Constitution of Southern Sudan)规定南部地区享有宗教自由,南苏丹政府的其它法律和政策有助于该地区总体说来自由的宗教活动。2005年建立全国团结政府(Government of National Unity, GNU)后,对北方基督教徒的某些限制有了放宽,情况继续获得改善。

但全国团结政府继续对北方地区的基督教徒实行限制,例如:要求北方所有的学生,包括即使在基督教私立学校读书的学生,不管他们是否是穆斯林都要在学校里学习伊斯兰教。首都非穆斯林权利委员会(The Commission for the Rights of Non-Muslims in the National Capital)是一个旨在保护宗教自由的政府机构,它为一些因违背沙里亚法而被逮捕的非穆斯林争取获得释放或宽容待遇, 并提供在宗教问题上进行对话的论坛。

土库曼斯坦

土库曼斯坦宪法规定宗教自由,未确定国教。然而,土库曼斯坦政府在工作中继续对自由信仰宗教施加限制。在本报告期内,政府尊重宗教自由的状况略有改善,但某些登记和未登记团体受到令人不安的待遇的趋势仍然存在。所有团体都必须登记才能获得合法地位;没有登记的宗教活动是非法的,可能受到行政罚款的处治。政府推广《灵魂之书》(Ruhnama)的行动减弱,有两个宗教团体登记注册,该国前穆夫提得到赦免,被委以政府官职。但政府对少数派宗教团体成员发出威胁,由于他们的信仰要对他们进行罚款、解雇、没收住房和拘押。还有有关突袭查抄的报道。政府还继续逮捕出于宗教原因而拒绝服兵役的耶和华见证人(Jehovah's Witnesses)成员,并对他们提出指控。

乌兹别克斯坦

乌兹别克斯坦宪法规定了宗教自由以及政教分离的原则。但是,1998年颁布的《宗教法》(Religion Law)规定,很多项权利只有已登记的宗教团体才能享有,并对能够登记的团体做了限定。

在本报告期内,宗教自由得到的尊重仍然有限。不过,占人口多数的穆斯林的宗教自由状况有所改善。乌兹别克斯坦政府基本上不干涉信徒在登记批准的清真寺参加活动,并对新的伊斯兰教印刷品和音像制品予以批准。如果违反《宗教法》中禁止劝教、禁止携带宗教宣传品入境并散发以及禁止私人传教等活动的规定,会受到刑事处罚。政府允许被其视为主流宗教的团体开展活动。然而,一些宗教团体仍然无法登记,因为它们不能达到《宗教法》所规定的严格的登记标准。一些没有登记的基督教团体,特别是包括乌兹别克族成员在内的团体,其领袖和成员遭受了突袭查抄、骚扰和拘押,有些人甚至受到刑事指控。政府打击那些被怀疑有极端主义倾向或活动的未经批准的伊斯兰团体的行动看来有所减缓,但并没有停止。被指控为极端主义团伙成员的人继续遭到逮捕,并被判处长期徒刑。各宗教群体基本上保持相互容忍的关系,但一些街坊、家庭和雇主有时仍对乌兹别克族基督教徒施加压力,特别是对刚刚皈依的人和小型社区的居民。国家控制的媒体对一些少数派宗教团体,其中包括耶和华见证人、五旬节运动(Pentecostals)和福音派基督教徒,继续进行负面报道。

委内瑞拉

宪法规定了宗教自由,其条件是宗教实践不得违反公共道德、不得有伤风化,不得妨碍公共秩序;总的说来,政府在实践中尊重了这一权利。宗教团体必须登记注册,以获得宗教组织的合法地位。登记的必要条件基本上是属于行政管理性质的,但规定宗教组织须为社区的社会利益服务。在某些政治原因的驱动下,政府采取一些行动,限制宗教团体在某些地区及社会和政治领域发挥影响。外国传教士进入委内瑞拉必须使用特别的签证,而他们注意到困难越来越大,特别是难以进入原住民地区。权力日益集中于行政部门,言论自由受到限制。敢于大胆公开批评这一趋势的宗教领袖受到了查韦斯(Chavez)总统恶毒的言论攻击。他特别警告罗马天主教主教不要批评政府关于改革1999年宪法的提议,这项提议在2007年12月2日的全民公决中被否决。天主教教会谴责改革委内瑞拉天主教教会 (Reform Catholic Venezuelan Church)非法取代其礼拜仪式。一位天主教大主教声言,政府为新的教会提供资金以制造教会宗派。一个亲政府的小党成员曾短暂强占天主教大主教的寓所。总统、其他政府官员和与政府关系密切的媒体发表了大量反犹太人的言论,其影响波及主流社会。以犹太教机构为对象的破坏行为、漫画、恫吓和有形的攻击继续发生。在举行1999年宪法改革公决的当天,警方的情报部门成员携带搜查证前往加拉加斯(Caracas的一个犹太人社区中心搜查武器,但找不到任何武器。

越南

尊重宗教自由的状况继续有重大改善。越南进一步深化2004年和2005年开始的有关宗教的法律框架的贯彻。在本报告期间,政府对联合世界传教会(United World Mission Church)、怀恩浸礼会(Grace Baptist Church和佛教之念佛法门(Pure Land Buddhist Home Practice)给于"国家认可"这一最高法律地位。政府还向另4个新教教派,包括越南门诺会(Vietnam Mennonite Church)、越南浸礼会(Baptist Convention Church in Vietnam)、越南长老会(Vietnam Presbyterian Church)和越南基督教团契(Vietnam Christian Inter-Fellowship Church)以及另2个宗教团体──三重启迪真理道路(Threefold Enlightened Truth Path)和三重南方传统教会(Threefold Southern Tradition)──颁发了国家登记证书。国家宗教事务委员会(Committee on Religious Affairs)组织了一系列项目,就登记程序向宗教派别提供培训,并就如何实施国家宗教事务法律框架向地方当局提供培训。全国各地有很多新的教会进行了登记注册。然而,尽管取得了进步,严重的问题依然存在,包括新教团体登记进程的缓慢或不采取行动、官僚主义造成的延误和障碍、持续存在的对改变宗教信仰的限制、对宗教信徒的骚扰和侵权、建立新教牧师培训班困难重重以及涉及若干宗教派别的土地征用补偿尚未解决。对越南统一佛教会(United Buddhist Church of Vietnam)、高棉克罗姆佛教徒(Khmer Krom Buddhists)以及未注册登记的和好教(Hoa Hao)、高台教(Cao Dai)和新教团体极为严格的限制依然存在。大多数省份的有关当局积极贯彻宗教事务法律框架,少数省份与之相差很远。但大部份宗教团体的报告都认为情况得到了改善。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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