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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06

选举团制度失效了吗?

 
选举团成员签字
2004年12月俄亥俄州选举团成员在哥伦布市州议会大厦举行的投票仪式上签名证票。

根据选举团(Electoral College)制度美国总统由各州指定的选举人在普选投票之后选出。两位学者在这里探讨了这一制度的利弊。罗斯·贝克(Ross K. Baker)主张忠实地保留美国宪法于1787确立的选举团制度。贝克在位于新泽西州新布朗斯维克的罗格斯大学(Rutgers University)任政治学教授。杰米·拉斯金(Jamie Raskin)主张改革选举团制度,确保选举结果如实反映全国民意。拉斯金是马里兰州州议员兼位于华盛顿的美利坚大学(American University)宪法学教授。他提出的法案使马里兰州成为全美第一个加入全国普选州际契约(National Popular Vote Interstate Compact)的州。

选举团在二十一世纪依然适用——主张保持选举团制度
罗斯·贝克

2000年11月7日晚,刚刚当选纽约州联邦参议员的民主党人希拉里·罗德姆·克林顿(Hillary Rodham Clinton)在曼哈顿向欢呼雀跃的支持者们表示,她一定要去华盛顿力争废除未能毫无争议地选出总统当选人的"陈旧和不民主的"选举团制度。

当时没有人想到要向她说明,她刚刚当选为其成员的美国国会参议院就是一个既陈旧(建立于1789年)又不民主(每个州,无论人口多少,一律拥有两个参议院席位)的机制。我们若要求美国宪法的所有条款都达到现代化和民主化的标准,这部世代相传、卓有成效的治国法典就将面目全非了。

美国宪法中有很多可能被某些批评人士视为过时的内容,其中包括要求联邦政府与50个州分享权力的联邦制。美国若完全听命于首都华盛顿,治国效率可能更高,但宪法起草人首先注重的并不是效率。他们极其珍视自由,并认为分散政治权力比较稳妥。权力分散的标志之一,便是全国或曰联邦政府同各州分享权力。

美国联邦制的一个重要安排,是让50个州以州为单位参与总统选举。这种制度──选举团制度──规定,每个州的选举人票数等于该州在联邦参议院和众议院的议席之和,而每个州在联邦众议院的席位与其人口成正比。只有赢得一定数量州的普选、进而所囊括的州选举人票数累积过半(目前为538中至少270票)的候选人,方能当选总统。

不赞成这种制度的人士认为直接选举更简单明了。只要对全国选票进行统计,不必考虑各州的总票数,就能宣布谁是得胜者。但是,如果美国采纳这样的制度,候选人可能只重视在人口最多的几个州展开竞选活动,以便在那里赢得最多的选票,但忽视人口较少的其他一些州。

选举团制度迫使候选人到人口众多的地区以外展开竞选活动,照顾在直选体制下可能被忽略的地方。否则,候选人只需在人口最多的12个州展开竞选便有可能当选总统,至少在理论上有这种可能;而这就意味着候选人完全有可能忽视其他38个州。但在选举团制度下,任何一位候选人基本不可能只在人口最多的12个州展开竞选而赢得足够的选举人票。民主党总统候选人往往能在纽约州、加利福尼亚州和马萨诸塞州稳操胜券。共和党候选人则很有可能在得克萨斯州、北卡罗来纳州和佐治亚州胜出。不过,为了赢得入主白宫所需的至少270张选举人票,两党候选人不仅必须争取"拉锯州"──俄亥俄州和佛罗里达州等两党势均力敌的州,而且还必须争取人口较少的其他一些州。由于各州至少拥有三张选举人票,竞选人对小州也不能忽视。

选举团制度还使只局限于某个区域的候选人难以当选,因为美国没有一个区域拥有当选总统所需的足够的选举人票。批评选举团制度的人士抓住选民人数问题不放;而支持选举团制度的人则强调选票的分布,以及它是否有全国各州和地区的广泛代表性。

纵观美国历史,选举团制度使少数党或第三党候选人更难在总统选举中胜出。一些批评现行制度的人士可能会将此视为美国政治制度的一个缺陷。但是,两党制一直对美国有益。两党制使美国的政治必须保持一定程度的温和性,这始终是维护国家稳定的一个主要因素。两党制能削弱极端主义运动的势头,但与此同时,如果一个少数党或某位候选人提出的建议深得人心,可能会得到两大党中一党的采纳。一名持极端政见的候选人可能在少数几个州赢得普选多数票和选举人票──例如斯特罗姆·瑟蒙德(Strom Thurmond)及其领导的主张种族隔离的州权党(States Rights party)在1948年选举中的情况,但其当选总统的可能性微乎其微。选举团制度允许美国政治中有抗议声音,但不鼓励极端政见。

而且,选举团制度在阻止极端政见的同时,却可以增强少数种族和少数民族群体的实力。以拉美裔为例,他们只占美国总人口的12%,在美国选民中所占的比例则更小。在直选体制下,他们的影响力会受到极大的削弱,尽管他们的人数在某些州多到足以产生可观的影响。亚历桑那州通常是一个政治拉锯州,该州的拉美裔人口比例约为25%,比全国平均比例高一倍,使得这个少数群体在选举团制度下的政治影响力远远超出他们在其他任何制度下可能享有的影响力。同样地,在弗吉尼亚这样的州,非洲裔人口比例接近总人口的20%,大大增强了该州的政治竞争性。

最后,这还关系到更宏观的联邦制的健全性问题。宪法起草人将全国政府与州政府权力分立视为保障个人自由的重要手段,但近几年的趋势是,联邦政府在历来属各州管辖的领域所掌握的权力越来越大。取消选举团制度将削弱州的影响力,进而动摇已历经220年美国历史风雨的政治制度中的一根主要支柱。

(以上看法不一定反映美国政府的观点或政策。)

法官宣誓
宾夕法尼亚州最高法院法官埃金(J. Michael Eakin)2004年12月在哈里斯堡州府大厦举行的选举团会议上宣誓。

 

让我们利用选举团在美国全国实行总统普选——主张取消选举团制度
杰米·拉斯金

身为美国人,在全世界促进民主和全面政治改革是我们的个性使然。

但我们在国内却默不作声。我们自称我们的选举方式是"民主制",但却没有将它同我们的民主原则作一衡量,更不用说与其他国家采取的最佳做法相比较。

这种盲目自满令人汗颜,因为我们目前采用的某些选举方式反映的是建国初期民主还远未如此发达时的情况。

最突出的例子是我国选举总统的方式,这个错综复杂的程序颠覆了所有重要的民主原则。请看美国总统选举是如何背离以下几项基本民主原则的:

-- 多数当选原则──在我国总统选举中没有得到体现。多数当选原则是政治民主的核心,但是在美国,当选总统的不一定是全国普选中的赢家,而是赢得选举团多数票的人。在选举团制度下,每个州指定一定数目的"选举人"来推选总统。在引起广泛关注的2000年大选中,戈尔副总统在全国普选中的得票总数比布什州长多50万张,但戈尔却在最后一刻因为佛罗里达州的537张选票之差而没有赢得选举团多数票。此前还有三次选举出现过普选失利者却赢得选举团多数票的情况,另外还有很多次选举险些让普选失利者入主白宫,当时普选票数只要有一点变动便可能导致这种情况。

-- 人民投票选举总统──美国却并非如此。在美国,人民投票给各州的选举人,然后由他们选出总统。当然,大多数人以为他们是在投票选举总统。

-- 每张选票的分量均等──在计算方法古怪的选举团制度下却并非如此,特拉华州或北达科他州的一张选票的分量(根据州选民人数与选举人数之比计算),远远高于加利福尼亚州、得克萨斯州或纽约州等大州中一张选票的分量。而且,如果以选民能对谁赢得该州选举人票产生切实影响的可能性来衡量选票分量的话,差距就更加悬殊。以2004年总统选举为例,新墨西哥州的两党候选人的票数差为365票,而犹他州的两党候选人票数差为312043票,这意味着,新墨西哥州的每位选民对决定选举人票产生的影响比犹他州的每位选民大近千倍。

-- 每位选民应当有同等的投票动力──美国的选民却并非如此。绝大多数选民居住在"太平"州,即该州选举势必向共和党或向民主党一边倒。因此,在纷纷冲向为数不多的几个"拉锯州"的候选人的竞选日程上,三分之二的州成为一带而过的地方。在最近两次选举期间,两党将99%的竞选资源集中投入到仅仅16个州,而其中5个州更令人震惊地占用了70%的资源。我们大多数人──包括人口最多的四大州之中的得克萨斯州、纽约州和加利福尼亚州的居民──成为了在佛罗里达和俄亥俄等为数不多的州进行的真正选战的旁观者。全国大多数地区遭到忽视,导致被遗忘的各州的投票率低落。大选投票率在拉锯州接近70%,而在没有积极性的旁观州则刚过50%,致使全美平均投票率跌入全球最低之列。

针对我国总统选举的不合理态势能采取哪些措施呢?多年来的公众民意调查显示,65%以上的美国人倾向于通过全国直接普选选举总统,不分地区地让每一张选票都发挥相同的效力。人民希望总统代表全体美国人民,而不仅仅是在党派操纵下拼成的几个州。让人伤脑筋的是,如何将向往全国普选的本能愿望与选举团的落伍机制相调和,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将这个充满争论的机制称为"我国宪法中最危险的一个瑕疵"。

而今,马里兰州大胆地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展示了如何可以利用选举团制度实现总统全国普选。2007年4月10日,奥马利州长(Martin O'Malley)签署了一项法案,让马里兰州发起并加入一项州际契约。加入这项契约的所有州都同意,将选举人票投给全国普选的胜利者。契约将在成员州的选举人票数之和超过半数(270票)时生效。这项契约不仅在马里兰州参众两院以压倒多数的优势获得批准,而且还在12个州议会获得通过,加利福尼亚州、夏威夷州和伊利诺伊州的参众两院也正在审议这项契约。促使这项契约产生的原因是,人们感到我国总统选举已远远偏离"民有、民治、民享政府"的原则。

这项全国普选(National Popular Vote)计划的根据是,各州享有缔结州际契约和指定选举人的权力。美国宪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每个州依照该州议会所定方式选派选举人若干人。"各州议会是以各自的方式行使这项权力。在建国之初,议会通常直接指定选举人。选举团当时发挥着审议机制的作用,每位选举人都凭自己的良知投票。以1800年为例,马里兰州当时有七名选举人投票支持亚当斯(Adams),四名选举人投票支持杰斐逊。当各州开始实行胜者囊括制,即让州普选中的赢家囊括该州所有选举人票时,一些小州抱怨这种新型的集体投票方式削弱了它们的影响力(它们的担忧是有道理的)。他们为此提起诉讼,但败诉。美国最高法院在裁决1966年的"特拉华诉纽约案"(Delaware v. New York)时,驳回了上诉,强调指出各州有权以他们认为合适的任何方式分配选举人票。各州拥有完全、"绝对"的权力。

为此,从加利福尼亚州到新泽西州,从得克萨斯州到犹他州,我们的州议会──以旁观州为首──现在可以联合起来行使其宪法权利,在美国推行我们一直在世界其他国家提倡却未能在国内实现的名副其实的全民普选总统:基于多数当选、一人一票和每张选票分量均等三项原则。这样的选举将通过调动千百万在现行制度下无足轻重的选民,振作我国投票率低落的缺乏生气的民主制度。这也将使我们的总统选举制度与全世界其他民主体看齐。

(以上看法不一定反映美国政府的观点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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