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8.19

信仰自由与法院

 
在最高法院门前抗议的民众
历史上民众在美国最高法院门前就宪法对宗教的保护问题举行过许多次抗议活动。

安德鲁∙斯皮罗普洛斯(Andrew C. Spiropoulos)

"国会不得制定确立一种宗教或禁止自由行使[宗教权力]的法律……"

 

当公民认为某条法律违反美国宪法的这一原则时,他们会求助于根据宪法负责守护这些原则的法院。如法律越轨确立某一宗教为"国教"或限制公民信仰自由,公民可以提出异议。法院必须对有关法律是否偏离宗教自由的基本原则作出裁决。

 

应本刊请求,俄克拉何马城大学法学院州宪法和政府研究中心(Center for the Study of State Constitutional Law and Government at Oklahoma City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教授安德鲁斯皮罗普洛斯虚构了数例"自由行使[宗教权力]""确立某一宗教"的法律诉讼案。斯皮罗普洛斯教授为每一案例设计出地点和人物,列举一组事实依据,描述原告和政府的论点,并指出法院会如何就特定案例作出裁决。这些"裁决"只是对法院可能的裁决所作的解释,但它们根据的是法院的实际决定。阅读所有这些案例之后,即可大致了解在涉及宗教事务时政府行动的合法性与不合法性之间并不精准但确实存在的界限。

案例1

事实陈述:威廉∙戴维斯(William Davis)信奉一种美国原住民宗教。这一宗教最重要的一项神圣仪式要求使用一种毒品。但是根据戴维斯所在的西山州的法律,拥有毒品属严重犯罪行为。在雇主发现他在宗教礼拜中使用毒品后,戴维斯被解雇。由于戴维斯是因从事非法行为而被解雇的,西山州因此拒绝为他提供一般失业人员享受的失业救济金。戴维斯认为西山州作出他在宗教活动中使用毒品属非法行为的决定不符合美国宪法,因此他起诉西山州,以迫使州政府为他提供救济。

原告辩词:戴维斯在诉状中说,州政府扣发他的失业救济金是以不正当方式限制了他行使受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宗教自由权利。他说,州政府据以拒绝发放失业救济金的法律把拥有上述毒品定为犯罪,违背了宪法,因为这项法律使他难以──甚至无法──从事特定的宗教活动。该法律迫使戴维斯或者违背其宗教教规,或者去蹲监狱。戴维斯进一步辩论说,宪法只在下列情况下允许政府阻止某人从事其信仰活动:(1)西山州有非常重要的理由,以及(2)该法律是西山州能够达到其目的的唯一途径。戴维斯说,西山州没有充分的理由阻止他在宗教活动中使用毒品。他没有给自己或是他人造成任何伤害;他不是像为取乐而吸毒的人那样使用毒品;他没有向别人销售毒品的用意。换句话说,西山州不能表明该法律应当适用于戴维斯的情况。由于并无令人信服的理由限制戴维斯的宗教自由,因此,根据宪法西山州不能处罚戴维斯。

州政府的辩词:西山州的辩词说,州政府并未剥夺戴维斯自由信教的权利。禁止拥有毒品的法律并不只针对宗教人士,它针对所有人。西山州声称,只要它规定无论是否信教,所有人都必须遵守同一法律,州政府就可以以宪法赋予的权力要求戴维斯遵守法律。西山州辩解说,政府不需要证明它有很重要的理由实施该法,且法律是实现此目标的唯一途径。州政府唯一需要证明的是,它有某种正当的理由实施该法律,该理由是:如果不需要把戴维斯这类认为自己有充分理由违反法律的人当成例外另行处理的话,政府就更容易执行禁止非法使用毒品的法律。

可能的裁决:在此案例中,法院很可能会作出有利于西山州政府的裁决。法院可能裁定,即使实施法律会让有些人难以──甚至不可能──从事宗教活动,但是宪法并不赋予信奉宗教的人不遵守法律的权利。只要法律针对所有的人──无论是否信教──并且其实施对任何违法的人都是公正的,那么,西山州政府只要能够阐明执法的正当理由,就可以对信奉宗教的人实施该法。换句话说,西山州在实施公正的法律时不必对信奉宗教的人提供豁免。

案例2

事实陈述: 新秩序教会(Church of the New Order)信奉乌托邦教。教会的宗教仪式要求供奉动物,包括宰杀鸽、鸡、山羊和绵羊等。动物供奉是乌托邦教仪式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仪式包括圣礼、新教徒入教和牧师(神职人员)受封仪式(initiation)、为病弱者祈祷以及年度庆祝活动等。该教会希望在棕榈叶城建立教堂,但该市的很多居民对教会的动物供奉活动表示关切。他们对此做法感到厌恶和不安,并认为这会危及公共健康。他们要求市政府制止教会供奉动物。于是市政府制定法律,把为举行宗教仪式而宰杀动物定为非法,但法律不涉及为食用或穿衣、消遣、科学试验或疾病控制而宰杀动物的行为。教会对棕榈叶城提出控告,以制止市政府干预其宗教仪式。

关于言论、宗教、新闻和集会自由的展出
芝加哥市的一座博物馆举办的展出阐释言论、宗教、新闻和集会自由。

原告辩词:教会认为,棕榈叶城禁止宰杀动物的法令剥夺了教会成员受到宪法保护的自由信奉宗教的权利。它在诉状中说,该法未一视同仁地对待宗教和非宗教人士。虽然法令在表面上似乎适用于所有人,但是细读法律便可发现它其实只针对宗教人士,因为只有宗教人士才会为宗教仪式而宰杀动物,而只是这样的宰杀行为被定为非法。其他多种动物屠杀活动──如为食用或消遣性的打猎──不受禁止。同样显而易见的是,棕榈叶城有意通过这项法律来制止人们参加乌托邦教礼拜活动。市政府只是在其他居民提出敌视性的投诉后才制定此法令。 宪法的基本规定是:政府不得区别对待信教和不信教的公民,或对任何一种宗教故意采取敌视性行动。在棕榈叶城案例中,一个人可以因从事宗教活动而被控犯罪,而因非宗教的原因从事同样行为的人却不受到同样指控。如果政府对信教人士和不信教人士加以区别对待,那么它必须有非常重要的理由,而在此案例中,宗教人士屠杀动物和其他任何人屠杀动物没有真正的区别。

政府的辩词:棕榈叶城在辩词中说,此项法律针对的不是宗教人士,也没有不平等地对待他们。法律针对所有把宰杀动物当作一项仪式的人,无论他们是否信教,并且,很多这类仪式并不具有宗教性质。猎人杀动物是为了消遣,屠夫杀动物是为了食用,他们都有一个实用的目的,而不是为了某个仪式。这与用于仪式的宰杀不同,因此可以并且应当受到法律的区别对待。如果法律适用于包括教徒和非教徒在内的所有的人,则并不意味着某人被剥夺自由信教的权利。即使在法律给从事宗教活动造成困难的时候也如此。

可能的裁决:法院可能作出有利于乌托邦教会的裁决。即使法令似乎适用于无论信教还是不信教的所有人,但它显然没有平等对待宗教和非宗教人士。此法律有意针对把宰杀动物作为宗教礼拜仪式的教会人士,而对所有因其他理由宰杀动物的人提供豁免。如果政府将信教者和不信教者加以区别对待,信教者即是被剥夺了自由从事宗教活动的权利,除非:(1)制订这样的法律有非常重要的理由;以及(2)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而绝对有必要制订这样的法律。在本案中,限制或制止屠杀动物的理由同样适用于信教者和不信教者。区别对待的唯一合理解释是政府对乌托邦教持敌视态度。

案例3

事实陈述:14岁的米歇尔∙里韦尔斯(Michelle Rivers)最近从一所公立中学毕业。该校为毕业生举行毕业典礼。这类仪式对毕业生及其家长通常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学校请来一名牧师在里韦尔斯的毕业典礼开始和结束时作祈祷。祈祷只是一般性地提到上帝,而没有特定指出任何一种宗教对上帝的信仰。在祈祷期间不要求学生祈祷或站立,也不要求他们必须参加毕业典礼才能毕业。里韦尔斯控告学校,因为她认为宪法不允许公立学校在毕业典礼上安排祈祷。

原告辩词:里韦尔斯在辩词中说,学校(属于政府机构)因安排祈祷而违背了《第一修正案》禁止确立一种宗教的条款。里韦尔斯说,每当政府的行动表明它支持哪怕是一般性的宗教、或者支持传播宗教时,它即违反了《第一修正案》。这里,政府通过在毕业典礼上安排祈祷活动而支持宗教和表明它愿意支持宗教。另外,政府强迫里韦尔斯祈祷或至少要她对她不支持的宗教表示尊重,因而是在确立宗教。毕业典礼是她一生中的一个重要事件,政府不应把对宗教表示尊重作为她参加毕业典礼的条件。

政府的辩词:学校在辩词中说,里韦尔斯并没有被强迫表示支持甚或尊重宗教。没有规定她必须参加毕业典礼,也没有规定──如果她参加的话──她必须祈祷或者她在别人祈祷时必须保持站立。学校辩解说,它并没有非法支持或赞助宗教,只不过是为那些参加毕业典礼的人提供一个表达宗教信仰的机会──如果他们有此愿望和信仰的话。自美国建国以来,学校和政府其他部门提供了类似的祈祷机会,没有人会说这样的历史传统强迫人们信教或对宗教提供实质性的支持。

可能的裁决:在此案例中,法院可能会作出对里韦尔斯有利的裁决。毕业典礼是她一生中的一个重要事件,政府不得强迫她在参加毕业典礼和对她不信仰的宗教表示尊重这两者之间进行选择。期望尚未成年的里韦尔斯不顾同伴的反对而在毕业典礼上拒绝站起来或在别人祈祷时离场是不现实的。因此,在场的人会觉得她是在祈祷,或者至少是表现出尊重祈祷的重要性。宪法不允许国家将宗教强加于不信教者。此外,政府不得用其权力和资源传播或鼓励宗教信仰。政府安排在公共仪式上作祈祷,等于是向参加仪式的人表明,政府认为信教重要,是件好事。政府传递这样的信息,即是违反了宪法不得确立宗教的规定。

案例4

事实陈述:位于新哈德森州默特罗波利斯市的州议会大厦被一座州政府所有的大型公园环绕,公园内有多座纪念碑。其中一个为一个两米高、上面刻有《十诫》的石头结构。这个纪念碑坐落在州议会大厦和州最高法院大厦之间。碑文表明它为民间人士40多年前所捐赠。默特罗波利斯市居民亨利∙门肯(Henry Mencken)上班时经常经过此纪念碑。门肯不信仰任何宗教,对州政府拥有并维护这块纪念碑感到气愤,因为它表明州政府对某一宗教信仰的支持。他提出控告,要求州政府将纪念碑移走。

原告辩词:门肯在辩词中说,把传递宗教信息的纪念碑放置于州政府拥有和管理的地产之中意味着州政府违背《第一修正案》而确立宗教。他声称,这座公园是该州最重要的公共场所之一,任何一个从此路过的有理性的人士在读到碑文时都会得出结论,认为新哈德森州政府支持《十诫》中阐述的宗教信仰。门肯辩论说,宪法不许可政府动用其拥有的权力和资源支持或传播特定的宗教信仰。他坚决要求把纪念碑从公有地产上移走。

政府的辩词:州政府在辩词中说,该纪念碑绝不能说明州政府在试图确立宗教。它并不表明新哈德森州试图将宗教强加于公民,甚至不表明州政府支持宗教。这个纪念碑与公园──公园内还有另外30多座纪念碑──只是表现了这样的历史事实,即《十诫》所包含的信仰对创建新哈德森州的人非常重要。经过公园的大多数人在读到纪念碑碑文时,只是把它看成描述新哈德森州历史上重要事件的众多纪念碑中的一座。他们并不认为纪念碑表达了有关新哈德森州现在对宗教的看法的任何信息。州政府表示,纪念碑丝毫没有违反法律,因此应该保留。

可能的裁决:在此案例中,法院可能会做出有利于州政府的裁决:纪念碑没有表达宗教信仰或对宗教的支持,它不过说明宗教信仰在新哈德森州历史上的重要性而已。大多数人认为,纪念碑传递的是历史信息,而不是宗教信息,因为它周围的纪念碑和地标传达的也都是历史信息。同时也很显然的是,看到过这座纪念碑的大多数人并不认为政府将宗教强加于他们,因为这座纪念碑已经存在了多年,而从未有人报怨。它被认为是新哈德森州历史的一部分而被人们所接受,因此,不应被视为政府违反宪法确立宗教的企图。

 

本文表达的见解不一定反映美国政府的观点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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