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8.19

前言

 
不同宗教和教派的领袖们在首都华盛顿聚会
不同宗教和教派的领袖们在首都华盛顿聚会。

“国会不得通过立法确立宗教或禁止自由行使宗教权利。

第一届美国国会于1791年正式通过了构成《权利法案》一部分的《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当时人们对独立战争记忆犹新。但是,宗教自由的概念在建国之前已经存在。

1657年,距《权利法案》问世一个多世纪以前,荷兰殖民地纽约法拉盛(Flushing)的民众发起一场抗议活动,抗议纽约总督迫害贵格会教徒(Quakers),该总督除自己信奉的宗教之外禁止了所有其他宗教。抗议者起草了一份文件,称为《法拉盛抗议书》。一些抗议者被投入监狱,此后经历了许多年月信仰自由才降临他们的城市。

今天,在法拉盛这块方圆数公里的地方有200多处礼拜场所。在步入21世纪之际,三亿美国人享受着宗教自由,而17世纪那些勇敢的殖民地民众则作为捍卫宗教自由的先驱被后代所铭记。

基督教教堂、各类庙宇、犹太教教堂、清真寺以及成千上万的其他礼拜场所的会众们,无论教派大小,都知道基于自己的选择信奉宗教的权利是美国社会体系不可或缺的部分,并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那些不信仰任何宗教的人同样受到保护。

然而,在美国这个多元化程度如此之高的社会,有时个人和制度之间会发生冲突,宗教自由的界线可能需要重新定义。当这种情况发生时,美国人会求助于法庭保护自己的权利。法院(甚至最高法院)将履行其宪法规定的义务,决定如何以最佳方式维护宗教自由等基本原则。自从第一修正案通过以来,美国的人口已经增加了一百倍。

法庭的裁决影响到每一个人的日常生活环境,包括学校、医院、工作单位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尽管美国人通常认为宗教自由是不可违反的原则,但由于人性并不完美,对许多宗教的尊重和宽容依然面临考验。

今天,新一波移民浪潮为美国带来了巨大的活力,进一步丰富了其文化组合。在这种情况下,宗教自由的原则可能面临新的考验,但为本期电子期刊撰写文章的专家们认为,源于18世纪的这个原则仍然能够为21世纪的宗教少数派提供保护。

编者

美国国务院国际信息局 http://www.america.gov/mg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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