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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08

信息自由是自由开放社会的基本保障

 
读报人
大约80个国家制定了类似于美国《信息自由法》的法律。

美国国务院国际信息局《美国参考》

Jim Fisher-Thompson

华盛顿──美国43年前诞生的《信息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对希望获得美国政府所掌握的信息的学者、新闻记者乃至普通公民来说是民主的一项重要保障。

《信息自由法》于1966年生效并后来经过修改。该法允许个人和机构(包括非美国公民和组织)在不需提供理由的情况下,要求获得由美国联邦政府行政部门所掌握的未发表的文件资料。

《信息自由法》在最初获得通过时,被视为是开创性之举。当时只有芬兰和瑞典设有类似法律。美国国家安全档案机构(National Security Archive)汤姆·布兰顿(Tom Blanton)说,自那以来,大约有80个国家制定了这样的法律。该机构是一家非政府组织,收集和发表通过《信息自由法》申请查询的信息。

美国总统林登·约翰逊 (Lyndon Johnson)当时并非热衷于签署这项责成美国政府行政部门应公众要求公布大部分文件信息的法案。当年许多官员认为,该法所要求的透明度将会限制他们以文件形式交流敏感信息,从而妨碍政府运作。自从生效以来,该法律已成为记者、学者、商人、律师、消费者及环境保护组织常用的手段。这项法律推动了政府运作的公开化。

《信息自由法》也规定了不得公开的信息范畴,例如:个人隐私、某些国防及外交事务机密、贸易和商业秘密。该法不适用于美国政府的另外两个分支──司法(联邦法庭)和立法(国会),也不适用于州政府。但每个州都有各自类似于《信息自由法》的法规,对州政府的信息公开作出规定。

美国国会1996年对《信息自由法》进行了修订,使公众能够通过电子形式获取信息。联邦机构在网上提供说明,告诉公众在提出获取文件信息的要求的程序。

奥巴马总统在1月21日,即就职后的第二天,便指令司法部进一步改善公众获得信息的途经。司法部长埃里克·霍尔德(Eric Holder)于3月19日发布了一系列实施奥巴马这一行政令的规定。司法部负责处理和管理联邦机构所受理的《信息自由法》查询申请。霍尔德表示,奥巴马的行政令意味着“整个政府部门对待透明度的方法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 他还表示,该法律“体现了我们国家致力于开放政府的基本承诺”,出台的新规定 是“为了突出这一承诺并确保得到落实”。

新的指导原则适用于行政部门各机构,其中一项原则要求所有机构在回应查询信息的申请时,首先问:"我能提供什么信息?"任何机构不应只是出于技术上的原因而拒绝提供信息。

新的指导原则还要求:

-- 在无法提供全部纪录时提供部分纪录。

--在可能的情况下,确保对文件给与方便公开。

--对各项申请持合作态度,迅速作出反应。

--改进各联邦机构内《信息自由法》专职人员对司法部的报告。

新的指导原则旨在使《信息自由法》的程序更便捷有效。根据报告,在2006年,接到最大量申请的30个联邦机构供收到超过774000 份根据《信息自由法》提出的获取信息的申请。

其他国家的信息自由法

其他国家通过类似《信息自由法》的法律,直接看到增加政府透明度所产生的影响。

英国的《信息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于2000年通过,但只是在近几年来才得以贯彻。最近这项法律帮助美国自由撰稿记者布鲁克(Heather Brooke)揭露出一件英国政府的丑闻。在英国生活和工作的这位记者利用她在美国专长于新闻调查的记者经验提出《信息自由法》申请,要求查阅议会议员支出的报账资料。

布鲁克的申请引发了在英国下议院(The House of Commons)内展开的一场激烈辩论,焦点在于根据新法律,执政工党能否免于对支出进行申报。英国大报《每日电讯报》(Daily Telegraph)通过获取的信息,刊登了一系列报道,点出了80名涉嫌滥用政府帐户的议员。这些揭发出来的事实导致下议院议长辞职。

中国在于最近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Rgulations on the Disclosure of Government Information)后,也开始出现更大的政府透明度。这项问世一年的法律带来了更大的公开化,例如,中国财政部于3月20日在互联网上发布了政府2009年的预算。在去年一年中,也有更多的环保信息在中国被公布于众。与美国一样,中国的《信息自由法》也要求政府各机构就向公众公开信息所取得的进展发表年度报告。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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