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5.06

妇女和女童的权利

 

(本文源于美国国务院国际信息局出版物《民主的原则》[Principles of Democracy]。)

歧视妇女指的是由具体的法律和做法造成的基于性别的区别、排斥或限制。

·  民主国家应努力保护妇女权利,鼓励妇女参加社会和政府各方面的事务,为妇女自由结社和公开表达观点提供场所。

·  妇女的合法权益包括法律所规定的平等代表和享用法律资源的权利。

°  必须明确规定妇女的权利──妇女法律地位模糊仍然是世界很多地方存在贫困的一个主要原因。

°  妇女应享有所有权和继承权。

°  妇女应有机会参加起草和实施宪法和法律。

·  妇女的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投票、竞选公职、参与政府事务和为政治目的组织起来。

°  民主国家应支持那些──政府和非政府的──旨在教授妇女行使投票权以及政治活动技能和立法程序的公民社会项目。

° 妇女在公民社会和各级政府的活跃参与有助于加强民主制。

·  妇女和女童应能受到初等教育。不应禁止她们在中学和大学就读或教书。

·  经济权利使妇女能够支配自己的经济资产,使她们避免陷入不利的性关系或遭受虐待。经济权利包括:

°  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就业标准。

°  不因妊娠或结婚而失业。

°  参加为妇女带来收入的各种项目,如微型企业借贷和职业培训等。

°  享有平等报酬和在工作场所受到平等对待和尊重的权利。

·  民主国家应努力确保妇女和女童的健康和利益,并为其提供以下平等机会:

°  一般医疗保健、疾病预防和产前护理。

°  防治艾滋病病毒及艾滋病,使更多受感染者获得医疗,减少母亲对孩子的传染。

°  打击利用欺骗、造假或强迫手段引诱妇女和少女从事卖淫和充当家奴的人口贩运分子。

°  打击往往是剥削妇女和儿童的所谓色情旅游。

°  展开家庭教育,说明早结婚带来的社会和健康后果。

°  扶助受害者组织,包括家庭暴力和强暴急救中心。

°  为警察、律师、法官和医务人员提供针对减少家庭暴力的培训。

°  取缔割除女性生殖器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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