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5.06

宗教自由

 

(本文源于美国国务院国际信息局出版物《民主的原则》[Principles of Democracy]。)

所有公民都应在宗教信仰方面享有按自己良知行事的自由。宗教自由包括独自或与他人一道、公开或私下敬拜的权利,以及参加宗教仪式、宗教活动和宗教传道而无需担心遭受政府或社会其他团体迫害的权利。

·  所有人都有权利参加与某一宗教或信仰相关的敬拜或集会及建立和维护从事这些活动的场所。

·  同其他基本人权一样,宗教自由并非由国家建立或给予,但所有国家都应对它予以保护。民主国家的宪法包含保护宗教自由的内容。

·  虽然很多民主国家可能选择正式确认政教分离,但政府与宗教的价值观并无根本冲突。

·  民主国家一般不设立控制宗教事务的政府或官方性质机构,虽然民主国家可能会出于管理或徵税目的而要求宗教场所和团体注册登记。

·  保护全体公民宗教自由的政府,也更有可能保护实行宗教自由所需的其他权利,如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

·  真正的民主国家确认,必须尊重各宗教信仰的不同,政府的一个重要作用是保护宗教选择自由,即便有得到确认的国教。民主国家的其他做法还包括:

°  不干涉宗教出版物、宗教教育或布道的内容。

°  尊重父母决定子女宗教教育的权利。

°  禁止煽动针对其他宗教的宗教暴力。

°  保护少数民族、宗教少数派和小语种人口。

°  允许人们享有与其宗教信仰相关的休息日和按其信仰庆祝宗教节日。

°  在不同宗教的成员就各种问题寻求共同点并合作解决全体人民面临的各种挑战的过程中,允许跨宗教运动蓬勃发展。

°  使政府和宗教负责人、非政府组织和新闻记者享有调查宗教迫害问题的自由。

°  尊重宗教组织自由参与公民社会和为社会作贡献的权利──办宗教学校、医院和照顾老人以及进行其他有利于社会的项目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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