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5.06

人权

 

(本文源于美国国务院国际信息局出版物《民主的原则》[Principles of Democracy]。)

所有人都享有与生俱来的权利。这些权利使人具有追求人生尊严的能力──因此这些权利不是任何政府的恩赐,而是应受到所有政府的保护。建立在公正、容忍、尊严和尊重基础之上的自由──不分民族、宗教、政治从属或社会地位──使人们能够追求这些基本权利。独裁统治剥夺人权,而自由社会不断争取人权。

人的权利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它们存在于社会、政治和经济等人生各个方面。其中最为人们普遍接受的是:

·  所有人应该有形成自己观点的权利以及独自地或在和平集会中表达这些观点的权利。自由社会创造"思想的自由市场",使人们能够就各种问题交换意见。

·  所有人应该有参与政府的权利。政府应制定保护人权的法律,司法系统则应使这些法律对所有人平等有效。

·  免遭任意逮捕、关押和酷刑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即便对执政党的反对派、少数族裔、甚至哪怕是刑事罪犯亦是如此。专业警察队伍在执行国家法律的过程中尊重所有公民。

·  在多元民族的国家,宗教少数派和少数族裔应能自由使用自己的语言和维护自己的传统,不必担心受到多数派的责难。政府应该在尊重多数人意愿的同时,承认少数派的权利。

·  所有人应该有机会工作、谋生和赡养家庭。

·  儿童应该受到特别保护。他们应至少受到小学教育,得到应有的营养和保健。

·  为维护人权,任何自由社会的公民都需保持警惕。公民的责任──通过参与各种活动──将确保政府始终对人民负责。自由国家同盟决心为保护人权而努力,并且将这一决心以多项人权国际条约和公约的形式确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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