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5.06

政府对民负责

 

(本文源于美国国务院国际信息局出版物《民主的原则》[Principles of Democracy]。)

政府对民负责指的是公职官员──包括民选及非民选官员──有义务向公众解释他们作出的决定及采取的行动。政府对民负责是通过政治、法律、行政等多种机制实现的,目的是防止腐败,确保公职官员始终对民负责、让作为他们服务对象的民众能够与他们接触。没有这类机制就可能滋生腐败。

·  对民负责的主要政治机制是自由、公正的选举。固定的任期及选举使当选官员必须对他们的表现负责,并让竞争对手有机会提出不同的政策供公民选择。如果选民不满意某些官员的表现,他们可以在其任期期满时不再选他们。

·  公职官员在政治上负责的程度取决于他们担任的是民选还是任命职务,也取决于他们任期的长短以及他们可以连任的次数。

·  法律责任机制包括通过宪法、立法、法令、规章、规范和其他法律手段,规定出公职官员的行为准则,并说明公民可以对表现不佳的官员如何采取行动。

·  司法独立是使法律责任机制发挥效力的关键条件,是公民申诉政府的渠道。

·  法律责任机制包括:

°  公职官员的道德守则与行为规范,其中列出被禁行为;

°  有关利害冲突和公开财产状况的法规,要求公职官员公开他们的收入及财产来源,以便让公民判断这些官员的行为是否可能受到物质利益造成的不正当影响;

°  "阳光"法案(Sunshine laws),为媒体及公众提供查阅政府档案及了解政府会议内容的渠道;

°  公民参与规定,要求政府在作出某些决定时必须徵求公众的意见;

°  司法审查权,使法庭有权审查公职官员及公共机构的决定及行动。

·  行政责任机制是设在机构或部门内部的办公室及有关行政程序措施,旨在确保公职官员的决定和行动对公民利益负责。

·  行政责任机制包括:

°  各机构内的监察员,负责听取和处理公民投诉;

°  独立审计员,负责检查公共资金的使用情况以防滥用;

°  行政法庭,听取公民对部门决策的申诉;

°  保护政府内部勇于揭露腐败或滥用职权现象的人不受打击报复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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