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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10

伦理与法律

 
独立新闻工作手册
独立新闻工作手册

(本文源于美国国务院国际信息局出版物《独立新闻工作手册》[Handbook of Independent Journalism]。)

作者:黛博拉·波特

如果权力的定义是影响他人的能力,那么自由媒体具有巨大的权力。一般而言,民主社会中的新闻媒体享有不必事先征得政府同意而报道消息的权利。许多国家从法律上为记者提供保障,使他们可以行使这项权利。但是,有权利就意味着有责任。在自由社会,记者最基本的职责就是准确、公正地报道新闻,也就是从事有职业道德的新闻工作。

伦理道德是指导行为的原则体系。如果说,法律规定的是人们在某种情况下可以或不可以做什么,那么,伦理道德则告诉人们应该做什么。伦理道德是建立在价值观──个人的、职业的、社会的、道义的──基础上,并源于情理。按照伦理道德作决定就是指在日常新闻工作中应用这些价值观。

1994年,为抵制西半球反言论自由的压力,美洲国家签署了《查普特佩克宣言》(The Declaration of Chapultepec)。宣言阐明,有伦理道德的新闻对新闻媒体的长期成功具有重要意义:

媒体的信誉有赖于它要致力于反映真相,追求准确、公正、客观,并使新闻与广告泾谓分明。以上目标及对伦理与职业价值观的尊重不可强制实现。它们完全属于记者以及媒体自身的责任。在自由社会,奖励与惩罚来自公共舆论。

新闻界的伦理过失时有发生。记者假造新闻;编辑从消息来源那里接受金钱;新闻机构以新闻为幌子作广告。当出现这类情况时,公众有权对媒体刊登的新闻提出质疑。记者违背伦理道德的行为会使职业信誉受到质疑,进而使所有记者和所有新闻机构蒙羞。而信誉损失将威胁到新闻机构的经济生存能力。

伦理道德原则

曾经报道广岛原子弹爆炸后情形的已故记者、获奖小说家约翰·赫西(John Hersey)说:"新闻职业有一条神圣的规则,即作者决不能创造。新闻执照的铭文应该是:这里没有一点编造。" 有职业道德的记者不会将自己的话强加于人,也不会假装到过他们不曾去过的地方。他们不把别人的作品据为己有。杜撰与抄袭是对全世界基本新闻职业标准的践踏。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违规行为都显而易见。

由于来自媒体股东、竞争对手、广告人及公众的压力,记者每天都会遇到伦理道德难题。他们需要通过一种程式来解决这些难题,确保新闻工作的操守。他们需要有一套考量伦理道德问题的方法,使他们即使在截稿时限的压力下,也能够作出正确决定。

这种考量方法基于记者所依循的原则,亦即美国职业记者协会(U.S. Society of Professional Journalists)的基本原则。该协会是新闻行业的一个自发组织。这些基本原则是:

·        寻求真相,报道真相。
记者在收集、报道、诠释资讯时,应做到诚实、公正、勇敢。

·        尽可能减少伤害。
有职业道德的记者以尊重人的态度来对待消息来源、报道物件及同事。

·        独立运作。
除对公共知情权负责以外,记者不应有任何其他义务。

·        可靠负责。
记者要对读者、听众、观众以及同行负责。

表面看来,遵守这些原则似乎并不难。记者当然应该追求真相,尊重消息来源。但情形常常是,原则之间相互冲突。例如,记者在追求真相过程中所发现的情况,可能会给违规者的家人造成伤害;身为某个非政府组织成员的记者,可能对这个组织的活动有更多了解,但是,这种关系可能也会影响到其报道的独立性,难以取得公众的信任。在许多情况下,新闻道德决定并不是在对与错之间的选择,而是在对与对之间的选择。

那么,记者如何才能作出合乎伦理道德的决定呢? 有时候,最好的办法是从根本上避免发生矛盾。例如,记者可以不加入任何外界团体,或者自动放弃报道自己所属的团体。在其他情况下,记者应尽可能在相互冲突的原则之间取得平衡,并永远记住寻求真相、服务公众占第一位。

作合乎伦理道德的决定

有些新闻编辑室以自上而下的方式处理涉及道德的问题,即每当出现问题时,由高级编辑决定如何处理。这样做的好处是迅速快捷,但可能失之主观独断。它也无助于记者独自在外采访或找不到上司时作出正确决定。为此,许多新闻编辑室采取另一种决策程式,扩大参与,从而帮助所有记者知道在很多情况下如何作出正确的决定。

作出决定的第一步是认识问题。大多数记者在陷入困境时有所意识,他们会警觉到不太正常的情况。此时需要将他们感到的不自在表达出来:是哪些价值观可能受到了影响? 涉及到哪些新闻原则问题? 新闻目标与道德立场时常发生矛盾。例如,记者获得了独家新闻,想在其他人之前抢先报道,但是,他也需要考虑可能的后果──如果消息不正确怎么办?记者不应该仅仅为了达到诸如战胜竞争对手等外在目的,而丧失道德。

在明确问题之后,下一个步骤是收集更多资讯,帮助作出正确决定。例如,对照一下新闻编辑室的规定和指导原则,跟其他人交换看法。首先与新闻室的同事和上司谈,但不必局限于此,倾听其他声音往往是有益的,包括那些与那个报道没有直接关系、但比较了解情况的人。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记者与医生不同,对记者的期待不是不造成伤害。许多真实和有重要意义的报道会伤害某些人的感情与名誉。这不可避免。但是,记者要努力把伤害减至最低程度,避免使他人面临不必要的风险。在波因特学院教授新闻伦理的鲍勃·斯蒂尔(Bob Steele)喜欢问一个问题:"如果角色调换一下会如何? 我会有什么样的感觉?"

让我们假设,记者发现某工厂雇用了12岁以下的男童,他们每天工作10个小时,每星期工作6天,工资不到国家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半。国家宪法禁止雇主雇用14岁以下的少年,工作时间每星期不得超过45个小时。记者发现这样的一个工厂,掌握了剥削儿童的证据,但是,在发表或播出这条报道之前记者还需要知道些什么?

如实报道这个工厂的情况肯定会产生后果,而有些后果可能非常痛苦。遇到这类情况,记者可考虑给自己列出一个表,看看都有哪些人和机构可能受这条消息的影响,进而斟酌这条新闻可能带来的后果。毫无疑问,这篇报道将直接影响那些男孩子,但是,它也会影响到孩子们的家庭以及工厂厂主。记者在明确了这一点后,便可以开始斟酌有无报道这一情况的其他方式,做到既保持新闻的真实性,又可以减少伤害。在这个工厂例子中,记者可能会决定通过用孩子们的照片,而不是他们的名字,来减少消息可能带来的伤害。

以上仅仅是一个例子,说明新闻决定可能产生的道德后果。其他可以考虑的因素还包括,报道类型与版面的选择,以及报道的语调等。头版新闻配上通栏标题及大幅照片所造成的影响当然远远超过放在内页里的小条新闻。一个电视报道如果在播出之前多次宣传,就会造成更大的影响和随之而来的道德后果,而夹在其他新闻中仅播出一次的消息远不会如此。

通过采用一个程式来就涉及伦理道德的问题作出正确决定,将使记者和新闻机构能够对自己的行动有明确依据。记者通过说明自己的做法及其根据,能够提高信誉,确立公众对他们的信任。

重视新闻道德影响的新闻编辑室,一定会讨论这类问题,而不是只有在出现问题时才予以处理。有些新闻室举行经常性会议,讨论在假设出现的情况下应该如何采取行动。那些学会敞开心胸倾听意见,学会克制自己的情感,并不让自己立场僵化的记者,在面临真正情况时,将能够真正做到这些。

职业守则

世界各地的记者协会和联合会都设立指导各自成员的职业守则。这些守则可涉及从抄袭到隐私权,从更正到守密等很多方面;有些比较简短,用词笼统,有些则洋洋洒洒,十分具体。巴黎大学新闻出版研究学院(French Press Institute of University of Paris)教授科洛特-让·波特兰(Claude-Jean Bertrand)研究了许多国家的新闻职业守则。他指出,大多数守则包含以下三个基本要素:

·        基本价值观,包括尊重生命与人类共和;

·        基本禁忌,如不说谎,不造成非必要伤害,不侵吞他人资产;

·        新闻从业原则,包括准确、公正、独立。

有时,这些守则属自愿性质,对违规后果没有明确说明。但人们一般相信,新闻界同行与雇主将会对行为不端的记者作出处理。在有些国家,新闻委员会负责听取对记者的不满意见,并可提出纠正错误的建议。此外,揭露记者不良行为的各种新闻评论杂志也有助于纠正错误。有些新闻机构设有一位监督员(ombudsman),专门负责发现错误或不合职业守则的行为,其作用相当于公众在新闻编辑室中的代表。

在有些国家,记者必须成为工会或协会成员,而他们的职业守则通常包含执行措施。比如,澳大利亚记者协会(Australian Journalists Association)设有司法委员会,负责调查对记者不端行为的指控。一个记者如果被发现有违规行为,可能受到惩戒、罚款乃至被除名。

行为准则

除国家或地区的新闻职业守则外,许多新闻机构也设立了各自要求记者遵守的行为准则或标准。这些准则详细规定提倡和禁止哪些行为和活动,以及哪些活动必须得到上司批准。

出于维护新闻机构信誉的需要,许多新闻机构对记者的工作和他们在业余时间从事的活动有限制规定。例如,记者和摄影记者被明确告之,不得操纵或"安排"新闻,即不能要求人们专门为满足报道需要而做本来不会做的某件事或某种举动。此外,记者不能为获取新闻而隐瞒身份,除非该资讯牵涉无可质疑的重大的公共利益,而且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办法获得。电视台可能明文禁止记者使用隐形摄像机或秘密录音手段获取新闻,除非编辑负责人基于公共利益的原因而批准这样做。

在数码摄影技术出现后,新闻界增加了新的规定,禁止记者修改照片或录影以避免误导观众。导致确立这一规定的是出现了数个引人瞩目的事件,其中包括《国家地理》(National Geographic)杂志80年代的一张封面照片经数码处理,使埃及著名吉萨金字塔等古迹看上去比实际更加相互靠近。

新闻编辑室的行为准则有很多涉及新闻独立问题。为避免有任何利益冲突的嫌疑,行为准则规定记者不得拥有其所报道的公司的股票,也不得与该公司有任何个人利益关系。此外,记者不得对某个政治议题公开表明立场,也不能公开支持某个竞选公职的候选人。新闻机构可能禁止记者与消息来源发展商务关系,并禁止记者在外兼职挣钱,除非得到有关主管的批准。

《底特律自由报》(Detroit Free Press)是美国密西根州的一家报纸,其职业守则明确规定了该报的职业规范,其中包括,禁止从知情人购买消息,不允许消息来源在报道刊出前预审。加拿大广播公司(CBC)有一本冗长的标准手册,要求该台职工谢绝任何有影响该台决策之嫌的礼物;只有表达善意或好客的、并且是记者在正常工作过程中得到的轻薄礼物,才可以接受。该台记者采访报道新闻时,不得接受主办方提供的免费旅行及食宿安排。

虽然记者也许不可能避免所有潜在的利益冲突,但是他们需要意识到,自己的所作所为会对新闻机构造成负面影响。记者如感觉可能出现利益冲突,便应通报上司。如果记者与某个新闻事件有个人关联,应该主动要求派其他记者采访报道。许多新闻机构实行的一个常规是,记者必须报告他同被采访的人、事可能会具有的任何私人关联,哪怕实际上这种关联并不存在。

行为准则一般是内部档,但越来越多的新闻机构把它公布在网上,让公众了解并可在一旦有违规现象发生时,追究报社或电台电视台的责任。

社区标准

新闻机构经常面临新闻价值与社区标准之间的矛盾,而解决这些矛盾需要高超的伦理道德决策。例如,当一位民选官员谈论一名反对党成员时使用了有种族污辱性的字眼时,有些报纸可能刊登该官员的原话;有的报纸可能登出那个词的前几个字母,而将其余字母用一条横线表示,从而不重复原话用词;还有些报纸则可能仅在报道中提到该官员用了令人反感的语言。报纸编辑的选择取决于他们认为读者有多大的容忍程度。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他们也会不畏得罪一些读者而作出某种决定。有时候,会出现令人震惊的、可能令公众反感厌恶的新闻照片,然而它们是报道某个重要消息的最有力手段,此时编辑也会面临同样的困难选择。

许多新闻机构负责人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这种选择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会专门在报道文稿或"编者按"中作出解释。例如,一幅母亲抱着皮包骨头饥饿而死的儿子的照片肯定会令人感到惨不忍睹。因此,与其坐等接到一些人可能打来的愤怒报怨电话,然后一一向每个人解释,编辑可以通过编者按指出,这张悲惨的照片将饥荒情况揭示得淋漓尽致,非任何文字所及。新闻工作者向公众解释他们的决定,也是在身体力行地履行对公众负责的职责。

法律问题

新闻媒体国际标准的基础是联合国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Article 19):

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虽然各成员国承诺遵守《宣言》,包括其中第19条,但是,一些国家仍然压制本国新闻媒体,封锁国际新闻。在有些国家,新闻工作者因他们的工作而遭到杀害、监禁、流放。

任职于美洲新闻协会和乌拉圭《探索》(Búsqueda)杂志的达尼洛·阿维利亚(Danilo Arbilla)认为,最好的新闻法是没有新闻法。他说,在一个理想的世界,有关新闻自由的立法不会超过两页纸,"其中包含用词明确直率的条款,禁止任何管制言论自由的企图……"。无庸赘言,世界不是一个理想的地方。世界上的新闻出版法如此多种多样,难以一概而论。有些民主国家的法律保障记者获取公共资讯的权利,但在另一些国家,资讯的出版与播放受到限制。有些国家规定,将性侵犯受害人的名字公开或把受到刑事起诉的青少年的名字公开属于违法。即使在一个国家内,各地的法规也有所不同,例如,对于法庭是否以及在什么情况下能强迫记者说出秘密消息来源的名字或提供采访报道笔记,各地的法规就不尽相同。总之,记者需要明了所在国家的相关法律,也应该了解人们为解除某些限制性法律而正在进行的努力。

记者最常遇到的法律问题是受到诽谤或损害名誉罪的指控。在美国,如果对一个姓名可能会被公众所知的人的描述与事实有重大出入、有可能导致这个人的名誉受损,便构成损害名誉罪。刊登损害名誉的话被称作"文字诽谤",广播损害名誉的话被称作"口头诽谤",但是,它们的基本含义相同。一般而言,如果一个陈述是真实的,就不能构成损害名誉罪。所以,如果引用某个消息来源的评论可能损害另一个人的名誉,记者就必须对来源的话进行独立的核实。

随着新技术在不断使新闻运作方式发生改变,新闻法律也受到重新审视。首当其冲的一个问题是:线上记者是否应享有与正规新闻机构的记者一样的权利与保护?对互联网博客是否也应给予同样的权利?但对这些问题不会马上就有答案。

显而易见,新闻工作者应该与国家内的其他公民一样受到国家其他法律的管辖,如隐私权法。记者不能为获取资讯而擅入私人宅地,也不能在没有被允许的情况下拿走档,如果窃听电话将面临法律后果。当然,一个新闻机构可能决定,某一消息如此重要,值得冒受法律惩罚的风险。但这属于要由编辑、记者与主管人员共同谨慎决定的另一类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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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黛博拉·波特(Deborah Potter)是位于华盛顿的新闻实验室(NewsLab)(www.newslab.org)执行主任。该机构由波特女士创立于1998年,旨在为新闻工作者提供网上资源。此外,她曾在波因特学院(Poynter Institute)和美利坚大学(American University)教授新闻专业,也曾担任广播暨电视新闻主任基金会(Radio and Television News Directors Foundation)执行主任。波特为美国及世界各地的新闻编辑室举办记者培训班。她是专栏作家,为《美国新闻评论》(American Journalism Review)撰写关于广播新闻的文章,并且写有《准备、就绪、带头:新闻领袖资源指南》(Ready, Set, Lead: A Resource Guide for News Leaders)一书。波特从事电视新闻工作达20年以上,其中包括在哥伦比亚广播公司(CBS)和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CNN)担任过16年记者,报道白宫、国务院、国会事务以及国内政治和环保新闻。她曾担任美国公共电视台(PBS)电视系列节目"In the Prime"的主持人。波特女士具有北卡罗来纳大学查普希尔分校(Chapel Hill)的文学士学位和美利坚大学的硕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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