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6.06

全世界仍存在各种形式的司法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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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务院国际信息局(IIP)《美国参考》  Jaroslaw Anders从华盛顿报道,国际反腐败非政府组织"透明国际"(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于5月下旬发布"2007年度全球腐败报告:司法腐败"(Global Corruption Report 2007: Corruption in Judicial Systems)。报告认为,制度性司法腐败行为不仅剥夺公民的基本人权,阻碍经济发展,有时甚至迫使愤懑不平的群体诉诸暴力。

报告说,尽管国际社会作出了努力,但各种形式的司法腐败继续在全世界许多地方危害社会。

"透明国际"美国分部主席南希·博斯韦尔 (Nancy Boswell)于6月6日在华盛顿布鲁金斯研究所(Brookings Institution)举行的会议上说:"我们谈的不仅是赤裸裸的金钱贿赂,而且包括政治偏见或干预。金钱的作用对我们大家都会产生影响,可摧毁我们对公共机构的信任,从而不相信这些机构有能力达到公正、不偏不倚的结果。"

报告说,高度司法腐败与低水平的经济增长存在明显的联系。报告说,这个情况并不出人意料,因为"期待公平地执行合同和解决争端对投资者来说至关重要,也是工商业健全发展和增长的支柱。"

"开放社会研究所"(Open Society Institute)是一个以促进民主管理与人权、经济、法制和社会改革为宗旨的民间组织。该组织主席阿里耶·奈尔(Aryeh Neier)在会上发言表示,对司法机构的不信任也是迫使公民通过武力发泄怨愤的因素之一,结果导致社会动乱和暴力。

据"透明国际"组织说,该组织在非洲8国进行了民意调查,其中7个国家的大多数人都认为本国法律制度腐败;每5个与法院打过交道的人中有1人承认曾行过贿。该组织指出,司法腐败另一方面的问题是政治对司法系统的影响,在尼日尔、尼日利亚、赞比亚和津巴布韦尤为严重。此外,肯尼亚和莱索托对腐败行为的社会容忍度很高。

在拉丁美洲,玻利维亚、墨西哥、巴拉圭和秘鲁4国,至少80%接受调查的人认为本国的法制系统已经腐败。

亚洲许多低收入国家的政府,包括孟加拉国、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尼泊尔、巴基斯坦、菲律宾、泰国和越南,没有为法院及法院官员提供足够的资源,从而"招致腐败并破坏法治"。

报告认为,在欧洲和中亚,阿塞拜疆、克罗地亚和土耳其等国的行政部门对司法人员的任用进行不当干预。按司法独立的国际标准衡量,俄罗斯和格鲁吉亚已经出现倒退。

报告也以批评的眼光看待美国。报告引用2004年的一次民意调查说明,70%以上接受调查的人认为在一些通过选举产生法官的各州,人们对美国司法竞选活动的捐款会对司法判决产生影响。

报告指出,司法腐败与政治腐败往往同恶相济。腐败的司法制度不可能惩处向政治人物行贿和进行威胁的人。其结果是,"诚实和清白的候选人"往往被挡在政治的门外不得而入,或无法在公共生涯中获得成功。

报告的作者之一,耶鲁大学(Yale University)法律教授苏珊·罗斯-阿克曼(Susan Rose-Ackerman)强调,司法独立并不足以保证司法公正。她说:"肯定会有一些法官特立独行,他们不受羁绊,懒惰、腐败,但完全独立:他们可以随心所欲,因为没有人能约束他们。"

报告呼吁使司法独立和问责制两者兼顾。一方面,宪法与法律机制必须保护法官不受政治压力;另一方面,不应该准许司法官员"受到早已不合时宜的豁免条款、严酷的藐视法庭法和同行情面的庇护。"

报告的全文载于国际透明组织的网站:http://www.transparency.org/publications/publications/gcr_2007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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