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8.12

美国国务院国际信息局(IIP)《美国参考》
Stephen Kaufman
华盛顿——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争端解决专家组判定美国对中国提出的申诉合理,即中国对进口和销售美国电影、音乐、图书和其他版权产品予以限制的做法,不符合中国对国际贸易义务的承诺。
这一裁决有可能削弱中国的假冒产品和盗版产品市场。
专家小组于8月12日作出的这一裁决指出,中国将进口美国版权密集型产品——包括故事影片、DVD、音乐、图书和期刊等——的权利限制于少数几家中国国有公司并控制销售渠道,抵消或影响了这些产品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1994)应给美国带来的收益。
新闻分析认为,中国做法的实际效果是,鉴于美国公司被迫依靠少数得到认可的中国中间商,美国产品的价格相对更高,相对不易销售给中国民众。而且,由于美国影片、音乐和其他版权产品很受欢迎,这种情况为盗版产品创造了有利可图的市场。
世贸组织专家组建议,中国废除歧视性的做法,遵照贸易协议行事,并允许美中两国公司建立合作,通过互联网发行和销售录音产品。
美国贸易代表柯克(Ron Kirk)8月12日发表声明说,世贸组织的裁决对美国创意产业是“一个重大胜利”,是朝着使美国版权产品在中国享有市场迈出的重要一步。
柯克说,“这一裁决有望为正在努力向中国销售高质量娱乐产品的美国公司带来公平竞争的机会,使合法的美国产品进入市场,击退盗版产品。” 他还说,这项裁决将增进美中两国间的开放贸易。柯克说:“我们将以不懈的努力,让美国公司和工人充分实现这一裁决所预示的市场开放带来的惠益。”
世贸组织的裁决没有回答美方的所有关切。争端解决专家组说,美方的某些申诉超越了专家组的职权范围或审议范围。例如,美方不满其所称的中方针对外国销售商的繁冗的批准要求及其对订阅进口阅读材料和进口电子刊物的限制。世贸组织对美方的这些关切未作裁决。
世贸组织争端解决专家组还说,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美国的另一关切——美国提出,中国使通过检查制度可从互联网获得的音乐享有更大优势,使进口音乐CD受到歧视。另外,专家组说,未发现足够证据表明中国给予进口电影的发行机会少于国产电影。
(完)
美国国务院国际信息局 http://www.america.gov/mgck